索引号 | 001008003002027/2017-38934 | ||
组配分类 | 部门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安监局 |
生成日期 | 2017-06-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有效性 | 有效 |
龙湾区扣押、没收危险物品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扣押、没收危险物品的处置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扣押、没收危险物品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法定程序予以扣押、没收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扣押、没收危险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扣押、没收危险物品,不得自行拍卖扣押、没收危险物品。
第四条 扣押、没收危险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或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条 依法扣押、没收的危险物品,经查对核实后,应当向当事人开具《扣押、没收危险物品清单》。《扣押、没收危险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一份交扣押、没收危险物品保管人员。
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通过调查并公告无法确定所有人的无主的危险物品,应当将有关公告情况记录在案,并将公告复印件作为《扣押、没收危险物品清单》附件。
第六条 《扣押、没收危险物品清单》应当注明扣押、没收危险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扣押或没收时间,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经过检验或者鉴定的扣押、没收危险物品,应当附有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复印件,或者在《扣押、没收危险物品清单》中注明检验或者鉴定结果。
第七条 扣押、没收危险物品的处置分拍卖、变价处理及无害化处理等方式。
第八条 扣押、没收危险物品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或委托相关经营单位变价处理:
(一)证照齐全的厂家生产的;
(二)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有回收利用价值的;
(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九条 按照规定进行拍卖的,执法部门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十条 扣押、没收危险物品不适宜拍卖的,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的经营单位发布变价处理公告进行变价处理。通过变价处理的,委托中介评估进行评估作价;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案值小于5万元)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由相关经营资质单位提供参考意见,可以不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扣押、没收危险物品经拍卖或变价处理的,应当填写《拍卖、变价处理危险物品价格确认审核表》,按规定程序报批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扣押、没收危险物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已禁止使用产品的;
(二)过期、失效、变质的;
(三)已经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扣押、没收危险物品。
第十三条 扣押、没收危险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扣押危险物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执法部门可以先行处理:
(一)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因条件限制不宜保管的;
(二)易损毁、灭失、变质的;
(三)伪劣的、无使用价值的;
(四)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扣押危险物品。
扣押危险物品先行处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或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五条 先行处理扣押危险物品的拍卖或者变价处理的价款由执法部门开具预收暂扣款票据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暂予保存,并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经调查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扣押的,拍卖或者变价处理的价款由执法部门出具退还申请,财政部门按照执法部门提交的退还申请退还当事人;
(二)被扣押的危险物品经行政处罚依法没收的,拍卖或者变价处理的价款由执法部门开具罚没财物票据,将预收暂扣款转为罚没收入;
(三)执法部门代为缴纳罚款,当拍卖或者变价处理的价款不小于罚没款时,由执法部门开具罚没财物票据,由预收暂扣款中的罚没款部分转为罚没收入,同时有多余价款的按照执法部门提交的退还申请退还当事人;当拍卖或者变价处理的价款不足以缴纳罚款的,由执法部门开具罚没财物票据,由预收暂扣款转为罚没收入,同时由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指定银行缴纳不足款额,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经向指定银行缴纳足额罚款的,由执法部门出具退还申请,财政部门按照执法部门提交的退还申请退还当事人;
(四)当事人在扣押危险物品拍卖或者变价处理之日起不接受处理的,案件结案时,拍卖或者变价处理的价款由执法部门开具罚没财物票据,将预收暂扣款全部转为罚没收入。
第十六条当事人申请自行按市场价变价处理扣押危险物品的,执法部门视情可以允许,变价处理的价款予以暂扣,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当事人申请将扣押危险物品退回供货方的,以供货方退款金额予以暂扣,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七条 未经先行处理的没收危险物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执法部门应当在诉讼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或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八条 未经先行处理的没收危险物品的拍卖款、变价处理款由执法部门开具罚没财物票据,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 处置扣押、没收的危险物品,应当填写《扣押、没收危险物品处置内部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批审核同意。
处置扣押、没收危险物品,应当制作《涉案物品处理记录》,记明处理的时间、地点、方式、物品名称、处理情况等内容,并拍照或摄像予以存档。
第二十条扣押、没收危险物品的处置所需费用由区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责令返还擅自挪用、调换、私分的扣押、没收危险物品,并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通过调查并公告无法确定所有人的无主危险物品的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扣押、没收危险物品处置内部审批表
2.涉案物品处理记录
3.扣押、没收危险物品清单
4.拍卖、变价处理危险物品价格确认审核表
附件1
扣押、没收危险物品处置内部审批表
案 由 | |||||||||
当 事 人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职务 | ||||||
姓名 | 性别 | 职业 | 身份证号码 | ||||||
工作单位 | 电话 | ||||||||
住址 (住所) | 邮政编码 | ||||||||
申请 审批 事项 | □扣押危险物品先行处理(拍卖) □扣押危险物品先行处理(变价处理) □扣押危险物品先行处理(无害化处理) □没收危险物品拍卖 □没收危险物品变价处理 □没收危险物品无害化处理 □其他处理方式 | ||||||||
理由 依据 | 承办人:年月日 | ||||||||
承办 科室 意见 | 负责人:年月日 | ||||||||
执法机关负责人 意见 | 审批人:年月日 | ||||||||
备注 |
附件2
涉案 物 品 处 理 记 录
处理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月日时分
处理地点:
处理物品:
物品来源:
物品所有人:
处理物品依据:
处理方式:
处理情况记录:
承办人:(签名)物品接收人员:(签名)
记录人:(签名)见证人:(签名)
相关单位监督人员:(签名)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一份交由物品接收单位。
附件3
扣押、没收危险物品清单
序号 | 物品名称 | 规格 型号 | 单位 | 数 量 | 生产 日期 (批号) | 生产 单位 | 扣押/没收文号、时间 | 备注 |
当事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执法证件号:
执法人员签字:执法证件号: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章)
年月日
附件4
拍卖、变价处理危险物品价格确认审核表
案 由 | |||||||||
当 事 人 | 单位名称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职务 | ||||||
姓名 | 性别 | 职业 | 身份证号码 | ||||||
工作单位 | 电话 | ||||||||
住址 (住所) | 邮政编码 | ||||||||
处置方式 | □扣押危险物品先行处理(拍卖) □扣押危险物品先行处理(变价处理) □没收危险物品拍卖 □没收危险物品变价处理 | ||||||||
拍卖/变卖价格(评估价格或自行确定的价格) | 承办人:年月日 | ||||||||
承办科室 意见 | 负责人:年月日 | ||||||||
执法机关 负责人 意见 | 审批人:年月日 | ||||||||
备注 |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27/2017-38934 | ||
组配分类 | 部门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安监局 |
生成日期 | 2017-06-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有效性 | 有效 |
龙湾区扣押、没收危险物品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扣押、没收危险物品的处置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扣押、没收危险物品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法定程序予以扣押、没收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扣押、没收危险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扣押、没收危险物品,不得自行拍卖扣押、没收危险物品。 第四条 扣押、没收危险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或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条 依法扣押、没收的危险物品,经查对核实后,应当向当事人开具《扣押、没收危险物品清单》。《扣押、没收危险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一份交扣押、没收危险物品保管人员。 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通过调查并公告无法确定所有人的无主的危险物品,应当将有关公告情况记录在案,并将公告复印件作为《扣押、没收危险物品清单》附件。 第六条 《扣押、没收危险物品清单》应当注明扣押、没收危险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扣押或没收时间,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经过检验或者鉴定的扣押、没收危险物品,应当附有检验或者鉴定报告复印件,或者在《扣押、没收危险物品清单》中注明检验或者鉴定结果。 第七条 扣押、没收危险物品的处置分拍卖、变价处理及无害化处理等方式。 第八条 扣押、没收危险物品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或委托相关经营单位变价处理: (一)证照齐全的厂家生产的; (二)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有回收利用价值的; (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九条 按照规定进行拍卖的,执法部门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十条 扣押、没收危险物品不适宜拍卖的,委托持有相应资质的经营单位发布变价处理公告进行变价处理。通过变价处理的,委托中介评估进行评估作价;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案值小于5万元)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由相关经营资质单位提供参考意见,可以不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扣押、没收危险物品经拍卖或变价处理的,应当填写《拍卖、变价处理危险物品价格确认审核表》,按规定程序报批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扣押、没收危险物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已禁止使用产品的; (二)过期、失效、变质的; (三)已经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扣押、没收危险物品。 第十三条 扣押、没收危险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扣押危险物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执法部门可以先行处理: (一)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因条件限制不宜保管的; (二)易损毁、灭失、变质的; (三)伪劣的、无使用价值的; (四)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扣押危险物品。 扣押危险物品先行处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或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五条 先行处理扣押危险物品的拍卖或者变价处理的价款由执法部门开具预收暂扣款票据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暂予保存,并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经调查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扣押的,拍卖或者变价处理的价款由执法部门出具退还申请,财政部门按照执法部门提交的退还申请退还当事人; (二)被扣押的危险物品经行政处罚依法没收的,拍卖或者变价处理的价款由执法部门开具罚没财物票据,将预收暂扣款转为罚没收入; (三)执法部门代为缴纳罚款,当拍卖或者变价处理的价款不小于罚没款时,由执法部门开具罚没财物票据,由预收暂扣款中的罚没款部分转为罚没收入,同时有多余价款的按照执法部门提交的退还申请退还当事人;当拍卖或者变价处理的价款不足以缴纳罚款的,由执法部门开具罚没财物票据,由预收暂扣款转为罚没收入,同时由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指定银行缴纳不足款额,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经向指定银行缴纳足额罚款的,由执法部门出具退还申请,财政部门按照执法部门提交的退还申请退还当事人; (四)当事人在扣押危险物品拍卖或者变价处理之日起不接受处理的,案件结案时,拍卖或者变价处理的价款由执法部门开具罚没财物票据,将预收暂扣款全部转为罚没收入。 第十六条当事人申请自行按市场价变价处理扣押危险物品的,执法部门视情可以允许,变价处理的价款予以暂扣,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当事人申请将扣押危险物品退回供货方的,以供货方退款金额予以暂扣,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七条 未经先行处理的没收危险物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的,执法部门应当在诉讼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或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八条 未经先行处理的没收危险物品的拍卖款、变价处理款由执法部门开具罚没财物票据,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九条 处置扣押、没收的危险物品,应当填写《扣押、没收危险物品处置内部审批表》,按规定程序报批审核同意。 处置扣押、没收危险物品,应当制作《涉案物品处理记录》,记明处理的时间、地点、方式、物品名称、处理情况等内容,并拍照或摄像予以存档。 第二十条扣押、没收危险物品的处置所需费用由区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责令返还擅自挪用、调换、私分的扣押、没收危险物品,并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扣押、没收危险物品处置内部审批表 2.涉案物品处理记录 3.扣押、没收危险物品清单 4.拍卖、变价处理危险物品价格确认审核表
附件1 扣押、没收危险物品处置内部审批表
附件2 涉案 物 品 处 理 记 录 处理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月日时分 处理地点: 处理物品: 物品来源: 物品所有人: 处理物品依据: 处理方式: 处理情况记录: 承办人:(签名)物品接收人员:(签名) 记录人:(签名)见证人:(签名) 相关单位监督人员:(签名)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一份交由物品接收单位。 附件3 扣押、没收危险物品清单
当事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执法证件号: 执法人员签字:执法证件号: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章) 年月日 附件4 拍卖、变价处理危险物品价格确认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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