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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区财政局(国资办)关于开展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24 14:42:34浏览次数: 来源:区府办 字体:[ ]

  CLWD12-2016-0009

  温龙财发〔201648

 

龙湾区财政局(国资办)关于开展区级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浙财资产〔201610号)、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温财资〔2016116号)规定,决定组织开展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以下简称资产清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区财政局(国资办)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充实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国有资产动态监管平台,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等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健全完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二、清查基准日、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基准日

  本次资产清查以20151231日为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151231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本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三)清查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根据资产清查工作需要,对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2.账务清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通过账务清理要达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确保单位账务的完整、准确和真实。

  3.财产清查。对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财产清查过程中要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各类资产的清查。各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三、工作方法

  (一)区财政局(国资办)组织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区级各主管部门按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资产清查的单位,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按要求上报。

  (二)本次资产清查,首先由各单位按照区财政局(国资办)的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自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区财政局(国资办)、主管部门可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

  (三)各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区财政局(国资办)(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直接报送区财政局(国资办))。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

  (四)经过清查核实后的资产,要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及时将相关信息及变化情况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整的资产基础数据库,实现动态管理。

  (五)针对资产清查中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要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巩固资产清查成果,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等有关规定,做好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64月—5月)

  1.研究制定区本级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并下发。

  2.升级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资产清查模块的测试。

  3.各单位根据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核对、修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资产类别,确保资产类别准确无误,为资产清查打好基础。

  4.组织区本级资产清查业务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实施阶段(20165月—7月)

  各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的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自查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将申报文件、资产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于2016710日前报送区财政局(国资办),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本部门资产清查汇总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卡片、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三)总结整改阶段(20168月开始)

  1.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由区财政局(国资办)、主管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及《龙湾区(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温龙政办发〔2013192号)等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批复。

  2.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和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

  五、组织保障

  (一)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区财政局(国资办)成立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余安江同志任组长,吴鸿炜、施寒毅同志任副组长,预算编制局、预算执行局、农业科、经建科、财政监督局、产权管理科、核算中心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产权管理科。

  (二)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单位法人代表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成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六、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国资办)统一配发资产清查软件、资料。各单位原则上由单位自查,若确需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专项审计费用,且所需费用在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

  七、技术保障

  区财政局(国资办)已对区级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完善,各单位应确保本单位网络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器的有效连接,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资产清查及资产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报送工作。各单位在资产清查过程中遇到软件技术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进行咨询(联系人:郑杰,联系电话:88503807)。有关资产清查的政策业务问题,可咨询区财政局(国资办)产权管理科(联系人:姜赛凡、王海燕、余雷英,联系电话:856001858560085285600186)。

  八、工作要求

  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分工明确,落实到人,成立强有力的资产清查工作机构,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资产清查报表,真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强化工作督导。各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做好审核、汇总和上报等工作。区财政局(国资办)将组织力量对资产清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对各单位2016年度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考核。

201659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办公室201659日印发

龙湾区财政局(国资办)关于开展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24 浏览次数: 来源:区府办 字体:[ ]

  CLWD12-2016-0009

  温龙财发〔201648

 

龙湾区财政局(国资办)关于开展区级行政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浙财资产〔201610号)、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温财资〔2016116号)规定,决定组织开展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以下简称资产清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区财政局(国资办)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充实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国有资产动态监管平台,为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等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健全完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二、清查基准日、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基准日

  本次资产清查以20151231日为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151231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本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三)清查内容

  1.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根据资产清查工作需要,对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2.账务清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通过账务清理要达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确保单位账务的完整、准确和真实。

  3.财产清查。对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财产清查过程中要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各类资产的清查。各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三、工作方法

  (一)区财政局(国资办)组织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区级各主管部门按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资产清查的单位,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更新有关数据后,按要求上报。

  (二)本次资产清查,首先由各单位按照区财政局(国资办)的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自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区财政局(国资办)、主管部门可结合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

  (三)各单位的资产清查结果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区财政局(国资办)(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直接报送区财政局(国资办))。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

  (四)经过清查核实后的资产,要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完善管理信息,及时将相关信息及变化情况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整的资产基础数据库,实现动态管理。

  (五)针对资产清查中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要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巩固资产清查成果,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等有关规定,做好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64月—5月)

  1.研究制定区本级资产清查工作方案并下发。

  2.升级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资产清查模块的测试。

  3.各单位根据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核对、修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资产类别,确保资产类别准确无误,为资产清查打好基础。

  4.组织区本级资产清查业务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实施阶段(20165月—7月)

  各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的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自查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将申报文件、资产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于2016710日前报送区财政局(国资办),其中:纸质材料应当包括正式文件、本部门资产清查汇总表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等;电子材料除提供纸质材料电子版外,还应当包括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卡片、固定(无形)资产盘点单、资产清查明细表、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汇总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三)总结整改阶段(20168月开始)

  1.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由区财政局(国资办)、主管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及《龙湾区(高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温龙政办发〔2013192号)等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批复。

  2.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资产清查结果和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相关资产管理制度。

  五、组织保障

  (一)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区财政局(国资办)成立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余安江同志任组长,吴鸿炜、施寒毅同志任副组长,预算编制局、预算执行局、农业科、经建科、财政监督局、产权管理科、核算中心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产权管理科。

  (二)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单位法人代表是资产清查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成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组织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六、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国资办)统一配发资产清查软件、资料。各单位原则上由单位自查,若确需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专项审计费用,且所需费用在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

  七、技术保障

  区财政局(国资办)已对区级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升级完善,各单位应确保本单位网络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器的有效连接,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资产清查及资产报表的录入、审核、汇总、报送工作。各单位在资产清查过程中遇到软件技术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进行咨询(联系人:郑杰,联系电话:88503807)。有关资产清查的政策业务问题,可咨询区财政局(国资办)产权管理科(联系人:姜赛凡、王海燕、余雷英,联系电话:856001858560085285600186)。

  八、工作要求

  本次资产清查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资产清查工作顺利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分工明确,落实到人,成立强有力的资产清查工作机构,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资产清查报表,真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强化工作督导。各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做好审核、汇总和上报等工作。区财政局(国资办)将组织力量对资产清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对各单位2016年度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考核。

201659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办公室20165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