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2028/2016-39006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6-12-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29 11:28:13浏览次数: 来源:龙湾区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市派驻龙湾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控制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现就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职工饮食安全和身心健康,关系社会的和谐发展与稳定,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加强单位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强化主体责任,全面提高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职责

  (一)街道负责做好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的排查摸底,掌握单位数量、持证情况、就餐人数等基础性信息并将信息汇总通报给所在辖区市场监管所。督促辖区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特别是要通知辖区内办有食堂的企业务必要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机关企事业食堂证照的受理审批,指导食堂规范建设,加强对全区各类食堂的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定期对街道食品安全协管员、市场监管信息员和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三)区各有关机关部门、市派驻龙湾直属机构主动为本部门机关食堂或下属单位食堂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加强对本单位和下属机构食堂的食品安全自我管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各街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积极探索机关企事业单位风险防控长效机制,要加大指导力度,督促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提高食品安全意识,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街道要加强对机关企事业食堂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重点要做好辖区内企业食堂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督促各食堂定期自行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职业道德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增强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相关宣传培训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工作。

  (三)严格规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办食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提前向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审批申请并尽快办理许可证,确保合法经营。为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机关企事业单位就餐人数规模,按照时间表分步推进管理:到2016年年底重点为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单位食堂,要求其严格按照审批许可的有关规定进行整改落实,及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2017年上半年重点为就餐人数50-100人的单位食堂,引导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审批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限期整改落实;2017年下半年重点为就餐人数为50人以下的单位食堂,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提出审批申请,确保持证经营。区市场监管局和各街道要互相合作,按照分步推进规范管理的原则,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通知各单位食堂主动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指导食堂进行整改,达到许可规范要求。

  采用集体配送用餐的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配餐企业,可将企业上年度的量化分级水平作为选择的参考标准,建议选择量化分级水平在B级及以上的单位。确定配餐企业后,务必与配餐企业签订配餐合同,注明食品价格、数量、食品质量、营养搭配、配餐的温湿度控制、配餐时间等内容。

  (四)落实主体责任。机关企事业单位是食堂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各街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督促指导食堂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管理责任,建立相应考核奖惩制度,确保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食堂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持证上岗。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要依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防控食品安全事故能力和水平。

                                                          龙湾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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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6-12-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29 浏览次数: 来源:龙湾区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市派驻龙湾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控制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现就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职工饮食安全和身心健康,关系社会的和谐发展与稳定,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加强单位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食品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强化主体责任,全面提高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职责

  (一)街道负责做好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的排查摸底,掌握单位数量、持证情况、就餐人数等基础性信息并将信息汇总通报给所在辖区市场监管所。督促辖区内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特别是要通知辖区内办有食堂的企业务必要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机关企事业食堂证照的受理审批,指导食堂规范建设,加强对全区各类食堂的监管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定期对街道食品安全协管员、市场监管信息员和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三)区各有关机关部门、市派驻龙湾直属机构主动为本部门机关食堂或下属单位食堂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加强对本单位和下属机构食堂的食品安全自我管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各街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积极探索机关企事业单位风险防控长效机制,要加大指导力度,督促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提高食品安全意识,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街道要加强对机关企事业食堂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重点要做好辖区内企业食堂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督促各食堂定期自行组织食堂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职业道德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增强食品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相关宣传培训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工作。

  (三)严格规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办食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提前向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审批申请并尽快办理许可证,确保合法经营。为确保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机关企事业单位就餐人数规模,按照时间表分步推进管理:到2016年年底重点为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单位食堂,要求其严格按照审批许可的有关规定进行整改落实,及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2017年上半年重点为就餐人数50-100人的单位食堂,引导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审批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限期整改落实;2017年下半年重点为就餐人数为50人以下的单位食堂,通知其在规定的时间提出审批申请,确保持证经营。区市场监管局和各街道要互相合作,按照分步推进规范管理的原则,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通知各单位食堂主动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指导食堂进行整改,达到许可规范要求。

  采用集体配送用餐的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配餐企业,可将企业上年度的量化分级水平作为选择的参考标准,建议选择量化分级水平在B级及以上的单位。确定配餐企业后,务必与配餐企业签订配餐合同,注明食品价格、数量、食品质量、营养搭配、配餐的温湿度控制、配餐时间等内容。

  (四)落实主体责任。机关企事业单位是食堂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各街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督促指导食堂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相关管理责任,建立相应考核奖惩制度,确保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食堂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持证上岗。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要依据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防控食品安全事故能力和水平。

                                                          龙湾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