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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5-08-24 10:04:53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大力推进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29号)及附件《关于加快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温州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企业必须是遵纪守法地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且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均在《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温州高新区范围内的企业。申请《办法》各项优惠政策的个人近三年应无违法违纪等严重行为,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 户籍在温州高新区 ;

  2. 劳动关系在温州高新区。

  第三条  企业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办法》各项优惠政策:

  1. 发生超过 30 人(含)以上的群体性劳动纠纷,且企业被有关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定为败诉,或被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

  2.被列为区级及以上安全生产诚信管理D级或“黑名单”的,或安全生产发生1起以上造成人员死亡(或者3人重伤以上)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因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不力而引发各类事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或安全生产标准化未创建的;

  3. 存在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理的;

  4. 近三年内能源消耗(万元产值能耗)不降反升的 ;

  5. 企业工商信用等级下降为 B 级及以下的;

  6. 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有违法违纪等严重行为的;

  7.企业发生其他重大违法经营活动,经法院判决为违法,并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  申请《办法》规定的各项奖励(补助)政策,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温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一式 2 份;

  2.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2份:申请主体为法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若属新办法人单位的,则提供新办法人单位证明;申请主体为个人的,则须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或劳动关系证明;

  3. 各项奖励(补助)政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 办法》规定的各项奖励(补助)政策均实行定期申报,集中审查。除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奖励申报受理单位为区经信局、商标和省知名商号等相关奖励申报受理单位为区工商分局、技术标准相关奖励申报受理单位为区质监分局外,其余的奖励申报受理单位均为区科技局。集中审查合格后,受理单位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联审,联审结果上报温州高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六条  《办法》第一条所称“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是指核心技术应符合以下目录之一:

  1.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 号);

  2.《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 号)和《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1 年本)》;

  3.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2013 年制订);

  4. 温州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办法》第一条所称“重大装备研发”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国家工程和大工业生产中的关键装备、中高档数控加工设备、特色产业关键设备等 3 个领域。其中:

  1.国家工程和大工业生产中的关键装备是指通过对设计方法、制造工艺、可靠性、安全联锁等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研究,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为国家重大工程项目配套的关键装备。

  2.中高档数控加工设备是指以大型中高档数控机床研制为主攻方向,重点突破机床本体设计技术和制造工艺、高精度数控系统及关键功能部件等基础和关键共性技术,使整体技术水平与国际同期先进水平基本同步。

  3.特色产业关键设备是指围绕浙江省区域块状经济,运用电子信息、新材料和先进加工等技术,研发一批具有知识产权的特色产业关键设备,积极发展具有特色优势和潜在技术优势的装备和产品。

  第八条  《办法》第一条奖励(补助)政策,其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项目的主体

  1. 必须是法人单位或入驻温州高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2. 项目科技投入必须在温州高新区银行开设专户,单独列账;

  3. 项目至少含有 1 项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

  4.除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外,其他法人单位一次只能申报1个项目。

  (二)申报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以支持:

  1. 属高能耗或高污染项目;

  2. 项目已经由各级财政经费支持的;

  3. 申报项目的内容被其他人的专利权覆盖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的。

  (三)审查程序

  区科技局每年 5 月、10 月各审查一次,审查时限 15 个工作日。项目申报单位自筹科技投入600万元以上的,且经区科技局审查评定为重大项目的,可申请“一企一案”政策。

  (四)其他材料要求

  1. 项目申请书一式 5 份;

  2. 项目可行性报告一式 5 份;

  3. 项目查新报告一式 2 份;

  4. 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一式 2 份;

  5.上年度和上季度末单位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上一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各一式 2 份;

  6. 其他必需的材料。

  第九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是指通过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向社会提供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各类公共科技服务的载体,其主要形式有公共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行业专业创新平台、区域科技创新平台等。

  第十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鼓励国内外研发实力强的高校和科研单位在高新区设立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奖励(补助)政策,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审查程序

  区科技局每年 10 月审查一次,审查时限 15 个工作日。

  (二)其他材料要求

  国家或省级批准部门的批文复印件一式 2 份。

  第十一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国内外行业知名研究机构”,是指包括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类型机构。

  第十二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分支机构”,是指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在温州高新区拥有专门的人员、资金、设备和场地,其中:劳动关系在温州高新区的人员 5 人(含)以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 人(含)以上);拥有服务所需基本的设备设施;拥有面积 30 平方米(含)以上的场地。

  第十三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内外行业知名研究机构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奖励(补助)政策,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审查程序

  区科技局每年 10 月审查一次,审查时限 15 个工作日。

  (二)其他材料要求

  《温州高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认定与考核表》一式 2 份。

  第十四条  《办法》第三条所称“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是指经国家科技部、国家工信部以及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经信委认定并发文的研发中心。

  第十五条  《办法》第三条所称“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的奖励(补助)政策 , 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审查程序

  企业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的奖励由区科技局负责。每年10 月审查一次,审查时限 15 个工作日。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由区经信局负责。每年3月审查一次,审查时限15 个工作日。

  (二)其他材料要求

  国家或省级批准部门的批文复印件一式 2 份。

  第十六条  《办法》第四条所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指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第十七条  《办法》第四条所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奖励(补助)

   

  政策,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审查程序

  区科技局每年 10 月审查一次,审查时限 15 个工作日。

  (二)其他材料要求

  1. 联盟协议文本的复印件一式 2 份;

  2. 全部联盟成员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复印件一式 2 份。第十八条  《办法》第五条所称“孵化器”,是指包括政府、大学、企业以及其他投资机构投资建设的,旨在培育和扶植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办法》第五条所称“鼓励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类经济主体建立发展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的孵化器”的奖励(补助)政策,申报要求如下:

  (一)审查程序

  区科技局每年 10 月审查一次,审查时限 15 个工作日。

  (二)其他材料要求

  国家、省级、市级批准部门的批文复印件一式 2 份。

  第二十条  《办法》第六条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

  各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各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各级专利示范企业(专

  利优势企业)等。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六条所称“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的奖励(补助)政策,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审查程序

  区科技局每年 10 月审查一次,审查时限 15 个工作日。

  (二)其他材料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各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各级科技(创新)型企业、

  各级专利示范企业(专利优势企业)等批文复印件一式 2 份。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七条所称“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级科技项目”的奖励(补助)政策,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项目范围

  1. 本年度国家、省级科技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2.上年度未补助的国家、省级科技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二)审查程序

  区科技局每年 10 月审查一次,审查时限 15 个工作日。

  (三)其他材料要求

  1. 国家或省级批准部门的批文复印件一式 2 份;

  2. 项目合同书复印件一式 2 份。

  第二十三条  《办法》第八条所称“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活动”,涉及各

  类名牌产品、政府质量奖等的奖励(补助)政策,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审查程序

  区质监分局每年 12 月底审查一次,审查时限 15 个工作日。

  (二)其他材料要求

  1. 国家或省级批准部门的批文复印件一式 2 份;

  2. 企业纳税证明(国税、地税证明原件各 2 份)。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八条所称“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活动”,涉及各类商标的奖励(补助)政策,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审查程序

  区工商分局每年 12 月审查一次,审查时限 15 个工作日。

  (二)其他材料要求

  1. 国家或省级批准部门的批文复印件一式 2 份;

  2. 上年度缴纳税款证明的企业提交相关税讫证明一式 2 份。

  第二十五条  《办法》第八条所称“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活动”,涉及各类专利的奖励(补助)政策,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审查程序

  区科技局每年 4 月、11 月各审查一次,审查时限 15 个工作日。

  (二)其他材料要求

  欧美日发明专利或国内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一式 2 份。第二十六条  《办法》第九条所称“提高技术标准研制能力”的奖励(补助)政策,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审查程序

  区质监分局每年 12 月底审查一次,审查时限 15 个工作日。

  (二)其他材料要求

  1.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封面、前言页)复印件(一式2份)及标准文本电子版本(1 份);

  2.专利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1份(此项对专利技术转化为标准时适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5-08-2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大力推进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29号)及附件《关于加快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温州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企业必须是遵纪守法地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且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均在《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温州高新区范围内的企业。申请《办法》各项优惠政策的个人近三年应无违法违纪等严重行为,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 户籍在温州高新区 ;

  2. 劳动关系在温州高新区。

  第三条  企业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办法》各项优惠政策:

  1. 发生超过 30 人(含)以上的群体性劳动纠纷,且企业被有关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定为败诉,或被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

  2.被列为区级及以上安全生产诚信管理D级或“黑名单”的,或安全生产发生1起以上造成人员死亡(或者3人重伤以上)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因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不力而引发各类事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或安全生产标准化未创建的;

  3. 存在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理的;

  4. 近三年内能源消耗(万元产值能耗)不降反升的 ;

  5. 企业工商信用等级下降为 B 级及以下的;

  6. 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有违法违纪等严重行为的;

  7.企业发生其他重大违法经营活动,经法院判决为违法,并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  申请《办法》规定的各项奖励(补助)政策,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温州高新区科技创新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一式 2 份;

  2.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2份:申请主体为法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若属新办法人单位的,则提供新办法人单位证明;申请主体为个人的,则须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或劳动关系证明;

  3. 各项奖励(补助)政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 办法》规定的各项奖励(补助)政策均实行定期申报,集中审查。除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奖励申报受理单位为区经信局、商标和省知名商号等相关奖励申报受理单位为区工商分局、技术标准相关奖励申报受理单位为区质监分局外,其余的奖励申报受理单位均为区科技局。集中审查合格后,受理单位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联审,联审结果上报温州高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六条  《办法》第一条所称“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是指核心技术应符合以下目录之一:

  1.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 号);

  2.《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 号)和《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1 年本)》;

  3.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2013 年制订);

  4. 温州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  《办法》第一条所称“重大装备研发”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国家工程和大工业生产中的关键装备、中高档数控加工设备、特色产业关键设备等 3 个领域。其中:

  1.国家工程和大工业生产中的关键装备是指通过对设计方法、制造工艺、可靠性、安全联锁等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研究,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为国家重大工程项目配套的关键装备。

  2.中高档数控加工设备是指以大型中高档数控机床研制为主攻方向,重点突破机床本体设计技术和制造工艺、高精度数控系统及关键功能部件等基础和关键共性技术,使整体技术水平与国际同期先进水平基本同步。

  3.特色产业关键设备是指围绕浙江省区域块状经济,运用电子信息、新材料和先进加工等技术,研发一批具有知识产权的特色产业关键设备,积极发展具有特色优势和潜在技术优势的装备和产品。

  第八条  《办法》第一条奖励(补助)政策,其申报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请项目的主体

  1. 必须是法人单位或入驻温州高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2. 项目科技投入必须在温州高新区银行开设专户,单独列账;

  3. 项目至少含有 1 项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

  4.除科技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外,其他法人单位一次只能申报1个项目。

  (二)申报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以支持:

  1. 属高能耗或高污染项目;

  2. 项目已经由各级财政经费支持的;

  3. 申报项目的内容被其他人的专利权覆盖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的。

  (三)审查程序

  区科技局每年 5 月、10 月各审查一次,审查时限 15 个工作日。项目申报单位自筹科技投入600万元以上的,且经区科技局审查评定为重大项目的,可申请“一企一案”政策。

  (四)其他材料要求

  1. 项目申请书一式 5 份;

  2. 项目可行性报告一式 5 份;

  3. 项目查新报告一式 2 份;

  4. 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一式 2 份;

  5.上年度和上季度末单位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上一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各一式 2 份;

  6. 其他必需的材料。

  第九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是指通过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向社会提供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各类公共科技服务的载体,其主要形式有公共科技基础条件平台、行业专业创新平台、区域科技创新平台等。

  第十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鼓励国内外研发实力强的高校和科研单位在高新区设立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奖励(补助)政策,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审查程序

  区科技局每年 10 月审查一次,审查时限 15 个工作日。

  (二)其他材料要求

  国家或省级批准部门的批文复印件一式 2 份。

  第十一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国内外行业知名研究机构”,是指包括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类型机构。

  第十二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分支机构”,是指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在温州高新区拥有专门的人员、资金、设备和场地,其中:劳动关系在温州高新区的人员 5 人(含)以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 人(含)以上);拥有服务所需基本的设备设施;拥有面积 30 平方米(含)以上的场地。

  第十三条  《办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内外行业知名研究机构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奖励(补助)政策,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审查程序

  区科技局每年 10 月审查一次,审查时限 15 个工作日。

  (二)其他材料要求

  《温州高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认定与考核表》一式 2 份。

  第十四条  《办法》第三条所称“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是指经国家科技部、国家工信部以及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经信委认定并发文的研发中心。

  第十五条  《办法》第三条所称“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建立技术中心、企业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的奖励(补助)政策 , 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审查程序

  企业研究院、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的奖励由区科技局负责。每年10 月审查一次,审查时限 15 个工作日。企业技术中心的奖励由区经信局负责。每年3月审查一次,审查时限15 个工作日。

  (二)其他材料要求

  国家或省级批准部门的批文复印件一式 2 份。

  第十六条  《办法》第四条所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指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第十七条  《办法》第四条所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奖励(补助)

   

  政策,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审查程序

  区科技局每年 10 月审查一次,审查时限 15 个工作日。

  (二)其他材料要求

  1. 联盟协议文本的复印件一式 2 份;

  2. 全部联盟成员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复印件一式 2 份。第十八条  《办法》第五条所称“孵化器”,是指包括政府、大学、企业以及其他投资机构投资建设的,旨在培育和扶植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办法》第五条所称“鼓励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各类经济主体建立发展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的孵化器”的奖励(补助)政策,申报要求如下:

  (一)审查程序

  区科技局每年 10 月审查一次,审查时限 15 个工作日。

  (二)其他材料要求

  国家、省级、市级批准部门的批文复印件一式 2 份。

  第二十条  《办法》第六条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

  各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各级科技(创新)型企业、各级专利示范企业(专

  利优势企业)等。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六条所称“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的奖励(补助)政策,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审查程序

  区科技局每年 10 月审查一次,审查时限 15 个工作日。

  (二)其他材料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各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各级科技(创新)型企业、

  各级专利示范企业(专利优势企业)等批文复印件一式 2 份。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七条所称“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级科技项目”的奖励(补助)政策,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项目范围

  1. 本年度国家、省级科技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2.上年度未补助的国家、省级科技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二)审查程序

  区科技局每年 10 月审查一次,审查时限 15 个工作日。

  (三)其他材料要求

  1. 国家或省级批准部门的批文复印件一式 2 份;

  2. 项目合同书复印件一式 2 份。

  第二十三条  《办法》第八条所称“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活动”,涉及各

  类名牌产品、政府质量奖等的奖励(补助)政策,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审查程序

  区质监分局每年 12 月底审查一次,审查时限 15 个工作日。

  (二)其他材料要求

  1. 国家或省级批准部门的批文复印件一式 2 份;

  2. 企业纳税证明(国税、地税证明原件各 2 份)。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八条所称“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活动”,涉及各类商标的奖励(补助)政策,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审查程序

  区工商分局每年 12 月审查一次,审查时限 15 个工作日。

  (二)其他材料要求

  1. 国家或省级批准部门的批文复印件一式 2 份;

  2. 上年度缴纳税款证明的企业提交相关税讫证明一式 2 份。

  第二十五条  《办法》第八条所称“鼓励知识产权创造活动”,涉及各类专利的奖励(补助)政策,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审查程序

  区科技局每年 4 月、11 月各审查一次,审查时限 15 个工作日。

  (二)其他材料要求

  欧美日发明专利或国内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一式 2 份。第二十六条  《办法》第九条所称“提高技术标准研制能力”的奖励(补助)政策,其申报要求如下:

  (一)审查程序

  区质监分局每年 12 月底审查一次,审查时限 15 个工作日。

  (二)其他材料要求

  1.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封面、前言页)复印件(一式2份)及标准文本电子版本(1 份);

  2.专利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1份(此项对专利技术转化为标准时适用)。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