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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溪村搬迁改造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网上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15-01-20 15:15:42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五溪村搬迁改造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全文在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5年1月26日。   
  电子信箱:2031486110@qq.com  联系电话:86968066
  附件:《五溪村搬迁改造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五溪村搬迁改造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永兴街道五溪村地处南畔沿海低洼地带,1994年该村遭受历史上罕见的17号台风正面袭击,造成25人死亡,全村1000余间房屋就有600多间倒塌,剩余房屋因被海水浸泡过,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直接威胁着五溪村广大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市、区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明确提出五溪村要整体搬迁的指示精神。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做好永兴街道五溪村整体搬迁工程,保障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温州市区城市建设征收房屋征收城中村以待农房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温政发﹝2012﹞19号)和《龙湾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温龙委发﹝2012﹞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五溪村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搬迁范围及补偿主要原则
  (一)五溪村符合搬迁政策的对象。
  (二)五溪村搬迁补偿原则上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实物安置)。
  (三)合法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四)未登记房屋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的(以下简称视为合法建筑)以测量面积为准。
  (五)被置换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规划、国土等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
  (六)未登记房屋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城管与执法、房屋置换、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及永兴街道办事处进行认定。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搬迁工程实施单位
  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单位为永兴街道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三、住宅置换与补偿规定
  搬迁工程安置地块:五溪村搬迁工程安置点;安置房一律为小高层式套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一)住宅产权调换及认购方式
  1、安置面积原则上按旧房面积1:1予以安置,以户为单位人均不到32平方米的(在温州市三区另有房屋应合并计算),一次性给予补购到32平方米,安置价为1200元/㎡,含众用分摊面积在内。安置用房层次差、朝向差按温州市有关规定执行。先计算朝向差后再计算层次差。
  2、搬迁户选择1:1面积安置时,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面积安置的,只对放弃的旧房面积进行回购,价格按同一时间节点进行评估计算,回购款支付时间为签订协议并旧房腾空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人均可补购及增购安置指标一律不予回购。
  3、合法旧房折价(不包含周围占用土地):砖木结构为200-300元/㎡,砖混结构300-350元/㎡,根据年限予以确定。
  4、房屋价值补偿包括被置换房屋(包括其附属物)、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
  5、旧房拆除经复耕后,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
  6、安置用房认购按照早腾空先认购的原则执行。
  (二)人均面积安置
  安置对象以五溪村常住户籍为准,安置价为1200元/㎡。
  1、人口认定以置换时本户在册常住人口为依据,未婚独生子女与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可增加1人。婚、丧、新出生婴儿户口统计截止日以签订安置协议之日为准,其余户口统计截止日2009年7月15日为准;对本村现役军人、在校学生、羁押及服刑人员、初婚并已领结婚证但户口未迁入的,均按村民享受同等安置待遇。
  2、为了响应国家计划生育国策,属计划外生育或非法领养,在签订协议书期限内需凭计生部门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予以安置,否则暂缓安置。
  3、本村村民离婚后,其前妻的户口还在本村的,在选择人均安置时可享受安置待遇(再婚的除外)。
  4、女儿户家庭,在选择人均安置时,入赘女婿及其子女户口在五溪村的享受安置待遇。
  5、国家机关事业在编工作人员已享受安置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人均32平方米的安置政策。
  6、未婚独生子女与已婚尚未有子女户在选择人均安置时,增加一个人名额予以安置。
  7、2009年7月15日后,名义上已分户的(法律上未分户的),人均不到32平方米的,按分户前的人数计,分户前人均不到32平方米的,按人均32平方米进行安置。
  四、增购条件及价格
  因安置用房套型设计原因,安置用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协议安置面积10㎡(含)以内的,按政策内增购价1800元/㎡计算;超过10㎡以上的部分,其价格按市场评估价优惠32%计算(如低于政策内增购价的,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五、搬迁优惠对象及其他不适应对象
  1、低保户与困难残疾户凭民政部门发放的证件,予以每户叁万元补助。被置换人属于低收入家庭,且被置换房屋建筑面积少于50㎡,在本市规划区内无其他住宅用房,经公示无异议的,房屋置换实施单位应当提供建筑面积50㎡的安置用房。被置换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差价。低收入家庭认定以民政部门核定为准。
  2、已异地享受优惠政策统一安排联建住宅的,不再享受安置价,享受搬迁面积一律按当年市场价80%计算,超出指标面积一律按当年市场评估价计算。
  3、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空屋基的处理:
  (1)因94年台风影响倒塌在原地基上重建的,重建时间需在2011年5月6日前,按原旧房安置;因94年台风影响倒塌至今未建的,按无重置价予以安置。
  (2)因其他自然灾害造成倒塌而控制未建的,按无重置价予以安置,若已在本村进行异地建房的,不予以安置。
  (3)94年前建造屋基按附着物标准予以经济补偿,猪圈、农具间等面积作为奖励性予以增购,价格按政策内奖励价4800元/㎡计算。
  (4)其余违章建筑按规定予以无条件拆除,违法房屋使用人在房屋搬迁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可给予适当的清障费。
  (5)1994年4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新建且为唯一住房,按人均30平方米予以确定旧房安置面积,大于人均面积超出部分按违章处置,小于人均面积按实际面积计算。
  六、安置分套原则
  1、搬迁户房屋建筑面积较大(套内建筑面积120㎡以上),要求分套安置的,经街道办事处(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后方可办理分套手续。
  2、分套后每套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0㎡(含);
  3、安置时只能有一套房屋享受套型差(自然增购)10㎡(含)以内的面积按政策内增购价1800元/㎡计算;超过10㎡以上的部分,其价格按市场评估价优惠32%计算(如低于政策内增购价的,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七、安置房缴款方式
  在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后,购房款分三期支付,第一期购房款为旧房款;第二期在安置房通过竣工验收认购后付80%;第三期在安置房交付使用前结清。搬迁户如不按期按时缴清购房款的,需补交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八、搬迁及搬迁补助等有关标准
  (一)搬迁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交付后4个月内)。
  (二)移装固定设施补助:水、电总表(分表由被置换(征收)人自行拆除)统一由水务部门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对被置换(征收)人独立报装的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太阳能热水器、空调等,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偿:
  1.独立报装水表950元/只。 
  2.电表单相为21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
  3.有线电视(凭有线电视站证明)300元/户。
  4.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108元/台。?
  5.宽带网络(凭报停或移机证明)158元/户。
  6.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费(含材料损耗费)300元/台。
  7.空调移机费(含材料损耗费)200元/台。
  原水费、电费、煤气费等费用由被置换(征收)人在领取搬迁腾空顺序号时一次性缴清。
  (三)搬迁住宅房屋按以下标准支付搬家补助费:
  1、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搬家补助费每户600元;
  2、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200平方米以下的,搬家补助费每户700元;
  3、房屋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搬家补助费每户800元。
  (四)道坦(空地)补偿标准
  水泥地:50元/㎡;其他:30元/㎡。
  九、搬迁协议签订要求
  (一)搬迁户凭合法有效的房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永兴街道农投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搬迁户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等内容,在规定的期限内,经协商与指挥部达不成协议的,以自动放弃搬迁补偿安置论处。
  十、其他事项
  1、本调整实施细则未涉及的有关事项参照有关规定执行,本调整实施细则使用于永兴街道五溪村搬迁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
  2、本调整实施细则具体应用问题,由龙湾区人民政府永兴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3、本调整实施细则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五溪村搬迁改造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网上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15-01-20 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五溪村搬迁改造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全文在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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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五溪村搬迁改造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五溪村搬迁改造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永兴街道五溪村地处南畔沿海低洼地带,1994年该村遭受历史上罕见的17号台风正面袭击,造成25人死亡,全村1000余间房屋就有600多间倒塌,剩余房屋因被海水浸泡过,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直接威胁着五溪村广大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市、区人民政府十分重视,明确提出五溪村要整体搬迁的指示精神。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做好永兴街道五溪村整体搬迁工程,保障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温州市区城市建设征收房屋征收城中村以待农房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温政发﹝2012﹞19号)和《龙湾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温龙委发﹝2012﹞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五溪村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搬迁范围及补偿主要原则
  (一)五溪村符合搬迁政策的对象。
  (二)五溪村搬迁补偿原则上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实物安置)。
  (三)合法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四)未登记房屋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的(以下简称视为合法建筑)以测量面积为准。
  (五)被置换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规划、国土等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
  (六)未登记房屋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城管与执法、房屋置换、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及永兴街道办事处进行认定。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二、搬迁工程实施单位
  温州市龙湾区永兴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单位为永兴街道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三、住宅置换与补偿规定
  搬迁工程安置地块:五溪村搬迁工程安置点;安置房一律为小高层式套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一)住宅产权调换及认购方式
  1、安置面积原则上按旧房面积1:1予以安置,以户为单位人均不到32平方米的(在温州市三区另有房屋应合并计算),一次性给予补购到32平方米,安置价为1200元/㎡,含众用分摊面积在内。安置用房层次差、朝向差按温州市有关规定执行。先计算朝向差后再计算层次差。
  2、搬迁户选择1:1面积安置时,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面积安置的,只对放弃的旧房面积进行回购,价格按同一时间节点进行评估计算,回购款支付时间为签订协议并旧房腾空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人均可补购及增购安置指标一律不予回购。
  3、合法旧房折价(不包含周围占用土地):砖木结构为200-300元/㎡,砖混结构300-350元/㎡,根据年限予以确定。
  4、房屋价值补偿包括被置换房屋(包括其附属物)、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
  5、旧房拆除经复耕后,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
  6、安置用房认购按照早腾空先认购的原则执行。
  (二)人均面积安置
  安置对象以五溪村常住户籍为准,安置价为1200元/㎡。
  1、人口认定以置换时本户在册常住人口为依据,未婚独生子女与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可增加1人。婚、丧、新出生婴儿户口统计截止日以签订安置协议之日为准,其余户口统计截止日2009年7月15日为准;对本村现役军人、在校学生、羁押及服刑人员、初婚并已领结婚证但户口未迁入的,均按村民享受同等安置待遇。
  2、为了响应国家计划生育国策,属计划外生育或非法领养,在签订协议书期限内需凭计生部门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予以安置,否则暂缓安置。
  3、本村村民离婚后,其前妻的户口还在本村的,在选择人均安置时可享受安置待遇(再婚的除外)。
  4、女儿户家庭,在选择人均安置时,入赘女婿及其子女户口在五溪村的享受安置待遇。
  5、国家机关事业在编工作人员已享受安置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人均32平方米的安置政策。
  6、未婚独生子女与已婚尚未有子女户在选择人均安置时,增加一个人名额予以安置。
  7、2009年7月15日后,名义上已分户的(法律上未分户的),人均不到32平方米的,按分户前的人数计,分户前人均不到32平方米的,按人均32平方米进行安置。
  四、增购条件及价格
  因安置用房套型设计原因,安置用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协议安置面积10㎡(含)以内的,按政策内增购价1800元/㎡计算;超过10㎡以上的部分,其价格按市场评估价优惠32%计算(如低于政策内增购价的,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五、搬迁优惠对象及其他不适应对象
  1、低保户与困难残疾户凭民政部门发放的证件,予以每户叁万元补助。被置换人属于低收入家庭,且被置换房屋建筑面积少于50㎡,在本市规划区内无其他住宅用房,经公示无异议的,房屋置换实施单位应当提供建筑面积50㎡的安置用房。被置换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差价。低收入家庭认定以民政部门核定为准。
  2、已异地享受优惠政策统一安排联建住宅的,不再享受安置价,享受搬迁面积一律按当年市场价80%计算,超出指标面积一律按当年市场评估价计算。
  3、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空屋基的处理:
  (1)因94年台风影响倒塌在原地基上重建的,重建时间需在2011年5月6日前,按原旧房安置;因94年台风影响倒塌至今未建的,按无重置价予以安置。
  (2)因其他自然灾害造成倒塌而控制未建的,按无重置价予以安置,若已在本村进行异地建房的,不予以安置。
  (3)94年前建造屋基按附着物标准予以经济补偿,猪圈、农具间等面积作为奖励性予以增购,价格按政策内奖励价4800元/㎡计算。
  (4)其余违章建筑按规定予以无条件拆除,违法房屋使用人在房屋搬迁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可给予适当的清障费。
  (5)1994年4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之间新建且为唯一住房,按人均30平方米予以确定旧房安置面积,大于人均面积超出部分按违章处置,小于人均面积按实际面积计算。
  六、安置分套原则
  1、搬迁户房屋建筑面积较大(套内建筑面积120㎡以上),要求分套安置的,经街道办事处(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同意后方可办理分套手续。
  2、分套后每套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0㎡(含);
  3、安置时只能有一套房屋享受套型差(自然增购)10㎡(含)以内的面积按政策内增购价1800元/㎡计算;超过10㎡以上的部分,其价格按市场评估价优惠32%计算(如低于政策内增购价的,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七、安置房缴款方式
  在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后,购房款分三期支付,第一期购房款为旧房款;第二期在安置房通过竣工验收认购后付80%;第三期在安置房交付使用前结清。搬迁户如不按期按时缴清购房款的,需补交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八、搬迁及搬迁补助等有关标准
  (一)搬迁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交付后4个月内)。
  (二)移装固定设施补助:水、电总表(分表由被置换(征收)人自行拆除)统一由水务部门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对被置换(征收)人独立报装的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太阳能热水器、空调等,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偿:
  1.独立报装水表950元/只。 
  2.电表单相为21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
  3.有线电视(凭有线电视站证明)300元/户。
  4.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108元/台。?
  5.宽带网络(凭报停或移机证明)158元/户。
  6.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费(含材料损耗费)300元/台。
  7.空调移机费(含材料损耗费)200元/台。
  原水费、电费、煤气费等费用由被置换(征收)人在领取搬迁腾空顺序号时一次性缴清。
  (三)搬迁住宅房屋按以下标准支付搬家补助费:
  1、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搬家补助费每户600元;
  2、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200平方米以下的,搬家补助费每户700元;
  3、房屋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搬家补助费每户800元。
  (四)道坦(空地)补偿标准
  水泥地:50元/㎡;其他:30元/㎡。
  九、搬迁协议签订要求
  (一)搬迁户凭合法有效的房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永兴街道农投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搬迁户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等内容,在规定的期限内,经协商与指挥部达不成协议的,以自动放弃搬迁补偿安置论处。
  十、其他事项
  1、本调整实施细则未涉及的有关事项参照有关规定执行,本调整实施细则使用于永兴街道五溪村搬迁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
  2、本调整实施细则具体应用问题,由龙湾区人民政府永兴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3、本调整实施细则自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