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网络问政 > 意见征集与调查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草案)》网上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14-09-09 15:06:52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4年9月11日。   

  龙湾区民政局  电子信箱:105496565@qq.com  联系电话:86968510

  附件:《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草案)

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

  为稳妥推进全区儿童福利事业由救助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促进我区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和《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民儿〔2014〕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儿童优先”理念,积极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力度,完善保障体系,力争到2015年全区基本建立起以家庭养育为基础、机构服务为骨干、社区照顾为依托,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保障制度化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孤有所抚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孤儿和困境儿童,做到家庭、机构、社会有机结合,使他们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二)坚持量力而行、解困优先的原则。确保孤儿和困境儿童在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享有制度保障和专业服务,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坚持统筹兼顾、适度普惠原则。实现城乡之间、机构收养与亲属抚(托)养之间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均等化。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儿童福利事业。

  三、保障措施

  (一)安置保障体系。一是积极推进收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引导社会开展依法收养工作,使孤儿回归家庭。二是积极鼓励家庭寄养。按照《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采取集中养育和分散寄养形式,不断提高家庭寄养孤儿比例。三是广泛开展社会助养。积极倡议和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开展结对帮扶、电话沟通、定期走访、捐款捐物等形式多样的关心孤儿成长志愿活动。四是推广建设儿童之家。有条件的城乡社区应建立儿童之家,社区儿童之家配备一定的日常设施设备、康复器械和文体娱乐设施,为儿童提供有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心理辅导和法律援助及人性化的帮助。

  (二)生活保障体系。
  1.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儿童福利机构养育标准的60%确定。
  2.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困境儿童分自身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2大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按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详见附件2)。
  3.建立低保家庭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低保家庭中不符合困境儿童和困境家庭儿童条件的儿童,单独全额享受低保金。
  4.建立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补助制度。对孤儿履行监护责任的监护人家庭,每家庭每月补助100元。
  5.建立重残儿童家庭护理补贴制度。对二级以上残疾儿童的家庭,每家庭每月补助护理补贴100元。
  6.建立收养残疾儿童补助制度。对依法收养残疾儿童的家庭,每家庭每月补助200元。

  (三)医疗康复保障体系。孤儿、困境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范围,其个人参保缴费由区财政承担。继续做好“孤残儿童手术康复明天计划”、“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充分发挥儿童之家、残联、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优势,为有需求的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服务。

    (四)教育保障体系。进一步保障孤儿和生活困难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对轻度残疾学生落实随班就读学校,对中重度、生活可以自理的残疾学生落实到特殊教育学校,对重度且生活无法自理的残疾学生落实就读学校,实行送教上门。将受保障儿童列为享受教育券和营养餐、国家助学金的优先对象,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就学救助。

    (五)住房保障体系。要充分考虑孤儿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需要,体现“优先安排解决”的原则,及时将他们纳入城乡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体系。对城镇社会散居以及福利机构的孤儿,符合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在发放租赁补贴时要给予优先安排;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优先安排实物配租;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予以解决。对居住在农村无住房的孤儿,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体系,街道、社区要积极鼓励、动员社会力量及居住地村民帮助其建房。

    (六)就业保障体系。孤儿成年后,要按照“社会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积极鼓励自食其力。积极支持和帮助孤儿成年后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并作为援助重点对象,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作。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财政局、教育局、公安分局、司法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住建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局、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关工委、慈善总会等部门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区儿童福利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区民政局要发挥牵头协调职能,建立健全儿童福利督导制度,定期开展督导培训。区教育局要做好受保障儿童的教育保障工作和各学校中享受政策性资助对象的申报、登记等基础性工作;对各学校的特殊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区公安分局要依法做好弃婴(儿童)的身份确认和户口登记工作,及时出具弃婴(儿)捡拾报案证明,严厉打击拐卖儿童、遗弃儿童、虐待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区财政局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儿童福利体系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资金预算,切实保障儿童福利对象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区人力社保局要加强受保障儿童成年后的就业扶持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用人单位与成年孤儿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区住建局要负责孤儿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落实,并将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区卫生局要发挥自身优势,给予业务和技术指导;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减免受保障儿童医疗费用。区残联要负责儿童残疾等级的认定,提供相关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区司法局要积极协助监狱服刑人员做好其未成年子女监护委托协议的签订工作,引导区法律援助中心简化流程、快速为符合条件的受保障儿童提供法律援助。人口计生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关工委、慈善总会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受保障儿童的保障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服务网络,加强制度建设。区成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具体承担全区儿童福利的组织管理、业务指导、教育培训工作。各街道设立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明确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并在各村(社区)设立儿童福利服务工作室,配备督导员1名,负责本辖区内的儿童福利工作的开展。同时加强制度建设,一是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儿童福利申报审批、资金发放制度;二是建立投入机制,配备相应的管理工作人员,落实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工作经费;三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儿童福利保障对象。四是建立工作考核奖励机制,确保儿童福利工作顺利推进。

    (三)注重能力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充实机构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儿童福利专业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儿童护理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机构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业务水平;儿童福利指导中心配备必要的人员,保证儿童福利动态管理工作的需要。

    (四)加强宣传引导,保护儿童权益。加大实施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政策的宣传力度,推进各项儿童福利政策的落实。加强少年儿童的思想道德建设,引导全社会关心、关爱少年儿童的精神和心理健康。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形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儿童福利事业。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有效遏制和打击拐卖、拐骗儿童、遗弃婴幼儿(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引导社会依法收养、依法行善,奉献爱心,关爱受保障儿童,为他们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附件:1.龙湾区儿童福利工作领导小组
  2.《龙湾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14年8月 日

 


附件下载:1409091510150088791.doc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草案)》网上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14-09-09 浏览次数: 来源:区法制办 字体:[ ]

  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在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4年9月11日。   

  龙湾区民政局  电子信箱:105496565@qq.com  联系电话:86968510

  附件:《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草案)

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

  为稳妥推进全区儿童福利事业由救助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促进我区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和《浙江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民儿〔2014〕8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儿童优先”理念,积极整合资源,加大投入力度,完善保障体系,力争到2015年全区基本建立起以家庭养育为基础、机构服务为骨干、社区照顾为依托,城乡一体化、组织网络化、服务专业化、保障制度化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孤有所抚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孤儿和困境儿童,做到家庭、机构、社会有机结合,使他们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二)坚持量力而行、解困优先的原则。确保孤儿和困境儿童在生活、医疗、康复、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享有制度保障和专业服务,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坚持统筹兼顾、适度普惠原则。实现城乡之间、机构收养与亲属抚(托)养之间孤儿和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均等化。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儿童福利事业。

  三、保障措施

  (一)安置保障体系。一是积极推进收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引导社会开展依法收养工作,使孤儿回归家庭。二是积极鼓励家庭寄养。按照《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采取集中养育和分散寄养形式,不断提高家庭寄养孤儿比例。三是广泛开展社会助养。积极倡议和组织社会各界人士开展结对帮扶、电话沟通、定期走访、捐款捐物等形式多样的关心孤儿成长志愿活动。四是推广建设儿童之家。有条件的城乡社区应建立儿童之家,社区儿童之家配备一定的日常设施设备、康复器械和文体娱乐设施,为儿童提供有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心理辅导和法律援助及人性化的帮助。

  (二)生活保障体系。
  1.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儿童福利机构养育标准的60%确定。
  2.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困境儿童分自身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2大类。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按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详见附件2)。
  3.建立低保家庭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低保家庭中不符合困境儿童和困境家庭儿童条件的儿童,单独全额享受低保金。
  4.建立社会散居孤儿监护人补助制度。对孤儿履行监护责任的监护人家庭,每家庭每月补助100元。
  5.建立重残儿童家庭护理补贴制度。对二级以上残疾儿童的家庭,每家庭每月补助护理补贴100元。
  6.建立收养残疾儿童补助制度。对依法收养残疾儿童的家庭,每家庭每月补助200元。

  (三)医疗康复保障体系。孤儿、困境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范围,其个人参保缴费由区财政承担。继续做好“孤残儿童手术康复明天计划”、“0—6岁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充分发挥儿童之家、残联、医疗卫生机构的资源优势,为有需求的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服务。

    (四)教育保障体系。进一步保障孤儿和生活困难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对轻度残疾学生落实随班就读学校,对中重度、生活可以自理的残疾学生落实到特殊教育学校,对重度且生活无法自理的残疾学生落实就读学校,实行送教上门。将受保障儿童列为享受教育券和营养餐、国家助学金的优先对象,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校),根据家庭困难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就学救助。

    (五)住房保障体系。要充分考虑孤儿对住房保障工作的需要,体现“优先安排解决”的原则,及时将他们纳入城乡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体系。对城镇社会散居以及福利机构的孤儿,符合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在发放租赁补贴时要给予优先安排;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优先安排实物配租;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予以解决。对居住在农村无住房的孤儿,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体系,街道、社区要积极鼓励、动员社会力量及居住地村民帮助其建房。

    (六)就业保障体系。孤儿成年后,要按照“社会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积极鼓励自食其力。积极支持和帮助孤儿成年后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并作为援助重点对象,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孤儿成年后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作。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府办、财政局、教育局、公安分局、司法局、民政局、人力社保局、住建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局、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关工委、慈善总会等部门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区儿童福利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区民政局要发挥牵头协调职能,建立健全儿童福利督导制度,定期开展督导培训。区教育局要做好受保障儿童的教育保障工作和各学校中享受政策性资助对象的申报、登记等基础性工作;对各学校的特殊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区公安分局要依法做好弃婴(儿童)的身份确认和户口登记工作,及时出具弃婴(儿)捡拾报案证明,严厉打击拐卖儿童、遗弃儿童、虐待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区财政局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儿童福利体系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资金预算,切实保障儿童福利对象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区人力社保局要加强受保障儿童成年后的就业扶持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用人单位与成年孤儿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区住建局要负责孤儿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落实,并将符合条件的孤儿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区卫生局要发挥自身优势,给予业务和技术指导;鼓励、支持医疗机构采用多种形式减免受保障儿童医疗费用。区残联要负责儿童残疾等级的认定,提供相关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区司法局要积极协助监狱服刑人员做好其未成年子女监护委托协议的签订工作,引导区法律援助中心简化流程、快速为符合条件的受保障儿童提供法律援助。人口计生局、总工会、团委、妇联、关工委、慈善总会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受保障儿童的保障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服务网络,加强制度建设。区成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具体承担全区儿童福利的组织管理、业务指导、教育培训工作。各街道设立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站,明确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并在各村(社区)设立儿童福利服务工作室,配备督导员1名,负责本辖区内的儿童福利工作的开展。同时加强制度建设,一是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儿童福利申报审批、资金发放制度;二是建立投入机制,配备相应的管理工作人员,落实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工作经费;三是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调整儿童福利保障对象。四是建立工作考核奖励机制,确保儿童福利工作顺利推进。

    (三)注重能力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充实机构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儿童福利专业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儿童护理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机构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业务水平;儿童福利指导中心配备必要的人员,保证儿童福利动态管理工作的需要。

    (四)加强宣传引导,保护儿童权益。加大实施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政策的宣传力度,推进各项儿童福利政策的落实。加强少年儿童的思想道德建设,引导全社会关心、关爱少年儿童的精神和心理健康。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形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儿童福利事业。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有效遏制和打击拐卖、拐骗儿童、遗弃婴幼儿(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引导社会依法收养、依法行善,奉献爱心,关爱受保障儿童,为他们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附件:1.龙湾区儿童福利工作领导小组
  2.《龙湾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14年8月 日

 


附件下载:140909151015008879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