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关于促进商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网上征求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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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温州市龙湾区关于促进商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草案)》全文在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4年7月24日。 电子信箱:wlftec@126.com 联系电话:86966896 附件:《温州市龙湾区关于促进商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草案)》 温州市龙湾区关于促进商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扶持我区实体经济的发展,加快扩大对外开放,优化商务发展环境,鼓励境外龙商回归创新创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规,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扩大出口 (一)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对当年度出口额列全区前10位,且出口增幅不低于全区平均水平的外贸流通企业、自营生产企业分别予以奖励:1至3位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4至6位各奖励人民币8万元,7至10位各奖励人民币5万元。 (二)鼓励企业加快增长速度。对当年度出口额达300万美元以上(含)的外贸流通企业、出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含)的自营生产企业,且出口增幅达全区平均增幅两倍以上(含两倍),超上年部分给予每美元1分人民币奖励。其中高新产品、机电产品出口每美元给予2分人民币的奖励。 (同一企业同时满足以上两条奖励标准的,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不重复享受。) 二、鼓励扩大进口 (一)对当年度进口额列全区前10位,且进口增幅不低于全区平均水平、进口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的外贸流通企业、自营生产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至3位各奖励人民币8万元,4至6位的各奖励人民币5万元;7至10位各奖励人民币3万元。 (二)对当年度进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含),且进口同比增长8%以上(含)的企业,超上年部分每美元奖励1分人民币(最高奖励额不超8万元)。 (同一企业同时满足以上两条奖励标准的,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不重复享受。) 三、推进品牌建设 对首次获得 “浙江出口名牌、温州市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3万元。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注册产品商标的,每注册一件给予人民币0.5万元补助;按马德里协定办理多国注册且一次性在10个国家(地区)以上(含)的,给予人民币1万元补助;在欧盟统一注册的,给予人民币1.5万元补助。以上三项商标注册补助的获得单位上年度缴纳税款应达到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 四、鼓励参加国际性展会 (一)对企业参加区政府组织的境外自办展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展品运输费给予80%的补助,每家企业给予人员费人民币1万元补助(不足人民币1万元按实际予以补助)。 (二)对参加由区政府支持的重点国际性展会,每个摊位给予50%的补助,每个摊位最高不超人民币2.5万元,且每家企业最多享受4个摊位(以龙湾区商务局当年度公布的展会目录为准)。 (三)参加由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本区行业协会或商会协助组团赴境外商务活动,给予该行业协会或商会适当的费用补助。团组人员8人(含)以上20人以下的,每团次补助人民币1万元;团组人员20人(含)以上的,补助人民币2万元。 (四)推荐优秀企业积极参与省、市推广的重点境外展会,对参展企业人员费给予适当补助,展会举办地为亚洲国家,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人民币5千元,展会举办地为亚洲以外国家,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人民币1万元。 五、优化外贸产业结构 (一)大力发展服务业外包,区内企业承揽服务业外包业务,每美元奖励人民币3分。 (二)鼓励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新批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第一年,加工贸易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的,每美元奖励人民币1分。 对服务优良的加工贸易审批监管部门给予工作经费补助。补助总额与加工贸易出口增长实绩挂钩。加工贸易出口增长幅度以当年全市考核指标为基数,每超过基数一个百分点补助人民币3万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三)鼓励建设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参照市标准,对企业或协(商)会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所发生的支出给予补助,具体包括:设备购置、技术购置、软件购置、场租费用等支出,补助比例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四)对出口企业首次取得出口国际市场的产品认证及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六、建立外贸预报、孵化机制 (一)建立内外贸监测机制,在区内各行业重点企业设立监测点和联系人,以期及时收集企业出口信息和其他商务信息,在第一时间统计、测算出全区出口企业的当月外贸数据和其他商务数据,并对其进行初步分析,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最新的市场信息服务。对建立监测网络和购置监测设备支出给予补助,对参与监测的企业工作人员给予适当工作经费补助,对商贸流通企业行业统计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补助,具体补助方案由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共同协定。 (二)建立外贸预警机制,对我区外贸进出口中货物数量和质量大幅波动、出口目的地政策变化、贸易壁垒进行预警,并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对策加以应对。 (三)进行外贸和电子商务孵化平台建设,对区内尚未开展外贸业务的企业和有自营出口权但无出口实绩的企业提供外贸、财务和电子商务等涉外业务服务。对提供服务的孵化平台进行费用补助,具体补助方案由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确定。 七、支持应对贸易风险 (一)大力支持企业开展公平贸易。对企业进行反贸易壁垒应诉、抗辩、参加听证会等活动,每一企业每个国家(地区)给予相应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二)对企业或行业协会(商会)在公平贸易工作方面进行研究、培训、会议、宣传、应诉活动和建立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及信息数据库的,给予不超过相应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三)积极鼓励区政府部门、区内企事业单位派遣专业人才参加应对国际贸易壁垒知识培训,为公平贸易工作提供知识和人才保障。 (四)加大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支持力度。为有效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出口企业通过人保“信保贷”进行贸易融资,对贷款企业投保“信保贷”项下保证险的保费给予40%的补助(最高不超人民币10万元)。 八、支持跨境电子商务 对企业在商务部推荐的阿里巴巴、敦煌网、中国制造网、中国诚商网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环球资源、环球市场、亚马逊、eBay等知名电子商务平台,以及广交会电商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的,给予50%的年费补助(最高不超人民币5万元)。对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企业,年度出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含)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九、支持对外招商引资 (一)对当年内实际到资的外资项目,累计到资按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8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上(含)六档,分别奖励企业人民币2万元、5万元、10万元、12万元、15万元、20万元。 (二)引进世界500强(以上年度公布的《财富全球500强》为准)、引进国际行业龙头企业(参照省商务厅标准)投资项目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引进跨国公司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给予企业10万元补助。 (三)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及世界500强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并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浙江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省委、省政府举办的重大商务活动中签约的鼓励类重大外资项目,对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海洋经济发展等重大项目,在省有关用地计划指标调整或追加时给予倾斜支持。 十、鼓励境外投资 (一)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绿地投资、跨境并购、营销网络等项目,按中方当年投资额分10-30万美元(含)、30-50万美元(含)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超过50万美元享受市级扶持政策)。 (二)企业在境外开展加工贸易、资源开发、收购、企业上市、建立重点贸易中心(商品市场)、设立产品研发中心,给予每个项目人民币3万元的前期费用补助。 十一、发展商贸流通业 (一)鼓励商贸企业提升。商贸流通企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国家规定的行业限额以上标准(批发业人民币2000万元、零售业人民币500万元、住宿餐饮业人民币200万元),根据当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税”)增量部分,由入库地财政按本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在上一年度基础上,根据商贸流通企业当年缴纳“三税”增量部分,由入库地财政按本级留成部分给予企业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完善便民商业网点。通过政府政策支持,使一批连锁店受到实惠,得到快速发展。对改造提升后的便利店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每家再给予人民币2千元补助。对配送企业在上级补助基础上每改造提升一家便利店给予人民币3千元补助及每新增1家直营店给予人民币5千元补助。 (三)打造特色餐馆和茶楼酒吧咖啡吧及做好专场展销等活动。对经市级部门认定的星级特色餐馆、茶楼、酒吧、咖啡吧,给予人民币5000元奖励。对开展金秋购物节、瓯菜美食文化节和专场展销活动的大型商场,经区商务局验收,给予人民币3万元奖励。 (四)鼓励特色商业街区创建及打造“温州时尚消费之都”。对首次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特色商业街区及国际名品直销中心的,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对创建单位分别再给予人民币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十二、强化商务工作保障 区财政安排商务经济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在境内开展招商选资宣传、推介活动及合作交流工作、招商选资项目库和投资环境宣传资料制作经费。 (二)参加全国及省、市、区统一安排的各类经贸洽谈会、交易会,赴境外参加重点展会、境外招商等活动经费。 (三)组织企业举办法律、财务、“两反一保”等知识培训及相关政策宣讲等会议经费和信息化建设经费(包括网站正常运行)。 (四)参加全国及省、市各类业务知识培训、商务活动及上级在我区举行的各种会议或活动的配套经费。 (五)商务执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执法)和商务监测应急管理(监测分析蔬菜、猪肉等主要农产品供求状况)专项经费。 十三、其他事项 申报享受上述一至八条扶持政策的企业要具备自营进出口权且当年具有自营进出口实绩;申报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企业财政隶属关系均在本区管辖范围;同一项目已享受省、市及同级其他部门相同奖励(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以最高额为准,不足部分给予补足(未涉及区级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除外);对企业单个项目享受的奖励(补助)不足人民币2000元的不予奖励(补助)。 本意见由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原《温州市龙湾区2013年鼓励商务发展扶持措施》温龙政发〔2013〕18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龙湾区2014年境外重点扶持展会名单 龙湾区2014年境外重点扶持展会名单 一、德国法兰克福文具展(PAPERWORLD) 二、德国杜塞尔多夫国际管材线展览会 三、香港礼品及赠品展 四、第45届美国国际石油天然气展(OTC) 五、意大利加达国际鞋展(黎瓦鞋展) 六、美国拉斯维加斯国际鞋及鞋材类展览会/WSA 七、意大利琳琅沛丽国际皮革鞋材展 八、俄罗斯国际鞋服、皮革及纺织面料展 九、2014年中东国际石油展览会(ADIPEC 2014) 十、第9届德国阀门世界博览会(2年1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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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现将《温州市龙湾区关于促进商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草案)》全文在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4年7月24日。 电子信箱:wlftec@126.com 联系电话:86966896 附件:《温州市龙湾区关于促进商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草案)》 温州市龙湾区关于促进商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扶持我区实体经济的发展,加快扩大对外开放,优化商务发展环境,鼓励境外龙商回归创新创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规,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扩大出口 (一)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对当年度出口额列全区前10位,且出口增幅不低于全区平均水平的外贸流通企业、自营生产企业分别予以奖励:1至3位各奖励人民币10万元,4至6位各奖励人民币8万元,7至10位各奖励人民币5万元。 (二)鼓励企业加快增长速度。对当年度出口额达300万美元以上(含)的外贸流通企业、出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含)的自营生产企业,且出口增幅达全区平均增幅两倍以上(含两倍),超上年部分给予每美元1分人民币奖励。其中高新产品、机电产品出口每美元给予2分人民币的奖励。 (同一企业同时满足以上两条奖励标准的,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不重复享受。) 二、鼓励扩大进口 (一)对当年度进口额列全区前10位,且进口增幅不低于全区平均水平、进口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的外贸流通企业、自营生产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至3位各奖励人民币8万元,4至6位的各奖励人民币5万元;7至10位各奖励人民币3万元。 (二)对当年度进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含),且进口同比增长8%以上(含)的企业,超上年部分每美元奖励1分人民币(最高奖励额不超8万元)。 (同一企业同时满足以上两条奖励标准的,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不重复享受。) 三、推进品牌建设 对首次获得 “浙江出口名牌、温州市出口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3万元。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注册产品商标的,每注册一件给予人民币0.5万元补助;按马德里协定办理多国注册且一次性在10个国家(地区)以上(含)的,给予人民币1万元补助;在欧盟统一注册的,给予人民币1.5万元补助。以上三项商标注册补助的获得单位上年度缴纳税款应达到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 四、鼓励参加国际性展会 (一)对企业参加区政府组织的境外自办展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展品运输费给予80%的补助,每家企业给予人员费人民币1万元补助(不足人民币1万元按实际予以补助)。 (二)对参加由区政府支持的重点国际性展会,每个摊位给予50%的补助,每个摊位最高不超人民币2.5万元,且每家企业最多享受4个摊位(以龙湾区商务局当年度公布的展会目录为准)。 (三)参加由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本区行业协会或商会协助组团赴境外商务活动,给予该行业协会或商会适当的费用补助。团组人员8人(含)以上20人以下的,每团次补助人民币1万元;团组人员20人(含)以上的,补助人民币2万元。 (四)推荐优秀企业积极参与省、市推广的重点境外展会,对参展企业人员费给予适当补助,展会举办地为亚洲国家,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人民币5千元,展会举办地为亚洲以外国家,每家企业一次性补助人民币1万元。 五、优化外贸产业结构 (一)大力发展服务业外包,区内企业承揽服务业外包业务,每美元奖励人民币3分。 (二)鼓励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新批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第一年,加工贸易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的,每美元奖励人民币1分。 对服务优良的加工贸易审批监管部门给予工作经费补助。补助总额与加工贸易出口增长实绩挂钩。加工贸易出口增长幅度以当年全市考核指标为基数,每超过基数一个百分点补助人民币3万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三)鼓励建设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参照市标准,对企业或协(商)会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所发生的支出给予补助,具体包括:设备购置、技术购置、软件购置、场租费用等支出,补助比例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四)对出口企业首次取得出口国际市场的产品认证及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给予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六、建立外贸预报、孵化机制 (一)建立内外贸监测机制,在区内各行业重点企业设立监测点和联系人,以期及时收集企业出口信息和其他商务信息,在第一时间统计、测算出全区出口企业的当月外贸数据和其他商务数据,并对其进行初步分析,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最新的市场信息服务。对建立监测网络和购置监测设备支出给予补助,对参与监测的企业工作人员给予适当工作经费补助,对商贸流通企业行业统计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补助,具体补助方案由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共同协定。 (二)建立外贸预警机制,对我区外贸进出口中货物数量和质量大幅波动、出口目的地政策变化、贸易壁垒进行预警,并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对策加以应对。 (三)进行外贸和电子商务孵化平台建设,对区内尚未开展外贸业务的企业和有自营出口权但无出口实绩的企业提供外贸、财务和电子商务等涉外业务服务。对提供服务的孵化平台进行费用补助,具体补助方案由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确定。 七、支持应对贸易风险 (一)大力支持企业开展公平贸易。对企业进行反贸易壁垒应诉、抗辩、参加听证会等活动,每一企业每个国家(地区)给予相应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二)对企业或行业协会(商会)在公平贸易工作方面进行研究、培训、会议、宣传、应诉活动和建立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及信息数据库的,给予不超过相应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三)积极鼓励区政府部门、区内企事业单位派遣专业人才参加应对国际贸易壁垒知识培训,为公平贸易工作提供知识和人才保障。 (四)加大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支持力度。为有效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出口企业通过人保“信保贷”进行贸易融资,对贷款企业投保“信保贷”项下保证险的保费给予40%的补助(最高不超人民币10万元)。 八、支持跨境电子商务 对企业在商务部推荐的阿里巴巴、敦煌网、中国制造网、中国诚商网等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环球资源、环球市场、亚马逊、eBay等知名电子商务平台,以及广交会电商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的,给予50%的年费补助(最高不超人民币5万元)。对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的企业,年度出口额达100万美元以上(含)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九、支持对外招商引资 (一)对当年内实际到资的外资项目,累计到资按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8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上(含)六档,分别奖励企业人民币2万元、5万元、10万元、12万元、15万元、20万元。 (二)引进世界500强(以上年度公布的《财富全球500强》为准)、引进国际行业龙头企业(参照省商务厅标准)投资项目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引进跨国公司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给予企业10万元补助。 (三)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及世界500强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并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浙江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省委、省政府举办的重大商务活动中签约的鼓励类重大外资项目,对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海洋经济发展等重大项目,在省有关用地计划指标调整或追加时给予倾斜支持。 十、鼓励境外投资 (一)对企业在境外开展绿地投资、跨境并购、营销网络等项目,按中方当年投资额分10-30万美元(含)、30-50万美元(含)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超过50万美元享受市级扶持政策)。 (二)企业在境外开展加工贸易、资源开发、收购、企业上市、建立重点贸易中心(商品市场)、设立产品研发中心,给予每个项目人民币3万元的前期费用补助。 十一、发展商贸流通业 (一)鼓励商贸企业提升。商贸流通企业(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国家规定的行业限额以上标准(批发业人民币2000万元、零售业人民币500万元、住宿餐饮业人民币200万元),根据当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三税”)增量部分,由入库地财政按本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贴。在上一年度基础上,根据商贸流通企业当年缴纳“三税”增量部分,由入库地财政按本级留成部分给予企业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完善便民商业网点。通过政府政策支持,使一批连锁店受到实惠,得到快速发展。对改造提升后的便利店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每家再给予人民币2千元补助。对配送企业在上级补助基础上每改造提升一家便利店给予人民币3千元补助及每新增1家直营店给予人民币5千元补助。 (三)打造特色餐馆和茶楼酒吧咖啡吧及做好专场展销等活动。对经市级部门认定的星级特色餐馆、茶楼、酒吧、咖啡吧,给予人民币5000元奖励。对开展金秋购物节、瓯菜美食文化节和专场展销活动的大型商场,经区商务局验收,给予人民币3万元奖励。 (四)鼓励特色商业街区创建及打造“温州时尚消费之都”。对首次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特色商业街区及国际名品直销中心的,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对创建单位分别再给予人民币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十二、强化商务工作保障 区财政安排商务经济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在境内开展招商选资宣传、推介活动及合作交流工作、招商选资项目库和投资环境宣传资料制作经费。 (二)参加全国及省、市、区统一安排的各类经贸洽谈会、交易会,赴境外参加重点展会、境外招商等活动经费。 (三)组织企业举办法律、财务、“两反一保”等知识培训及相关政策宣讲等会议经费和信息化建设经费(包括网站正常运行)。 (四)参加全国及省、市各类业务知识培训、商务活动及上级在我区举行的各种会议或活动的配套经费。 (五)商务执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执法)和商务监测应急管理(监测分析蔬菜、猪肉等主要农产品供求状况)专项经费。 十三、其他事项 申报享受上述一至八条扶持政策的企业要具备自营进出口权且当年具有自营进出口实绩;申报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企业财政隶属关系均在本区管辖范围;同一项目已享受省、市及同级其他部门相同奖励(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以最高额为准,不足部分给予补足(未涉及区级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除外);对企业单个项目享受的奖励(补助)不足人民币2000元的不予奖励(补助)。 本意见由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原《温州市龙湾区2013年鼓励商务发展扶持措施》温龙政发〔2013〕18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龙湾区2014年境外重点扶持展会名单 龙湾区2014年境外重点扶持展会名单 一、德国法兰克福文具展(PAPERWORLD) 二、德国杜塞尔多夫国际管材线展览会 三、香港礼品及赠品展 四、第45届美国国际石油天然气展(OTC) 五、意大利加达国际鞋展(黎瓦鞋展) 六、美国拉斯维加斯国际鞋及鞋材类展览会/WSA 七、意大利琳琅沛丽国际皮革鞋材展 八、俄罗斯国际鞋服、皮革及纺织面料展 九、2014年中东国际石油展览会(ADIPEC 2014) 十、第9届德国阀门世界博览会(2年1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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