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2028/2014-39689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4-06-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开展高温汛期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30 14:54:09浏览次数: 来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字体:[ ]

温龙安委办〔2014〕1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目前我区已进入夏季高温和汛期季节,极易诱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为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切实做好高温和汛期季节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46)和《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4〕95号)的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区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4年7月1日-2014年9月30日

  二、重点检查内容

  1.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3.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岗位应知应会等情况;

  4.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安装及运行情况;

  5.化工装置设计符合性情况,未经正规设计的化工装置和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设计整改;

  6.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情况,重点设备设施的“五定”(定部位、定方法、定标准、定人员、定用期)检查制度制度落实情况;

  7.动火、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制度落实、执行情况;

  8.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制度落实、执行情况;

  9.夏季“四防”(防雷、防汛、防倒塌、防泄漏爆炸)措施以及应急物资储备落实情况;

  10.承包商安全管理情况。

  三、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7月1日-2014年7月10日)。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单位要及时传达本通知到各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督促其对照本通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立即开展自查,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并要求企业在7月10日前报送自查自纠开展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其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含加油站)将《报告》报送至当地功能区、街道安监机构,其他企业(含加油站)报送至区安监局行政审批科。

  (二)专项检查阶段(2014年7月11日-2014年9月20日)。各街道办事处和区安监局要结合年度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计划,对全区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各功能区、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含加油站)的专项检查,区安监局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加油站,合成革(溶剂回收)企业及化工企业的专项检查。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4年9月21日-2014年9月30日)。各功能区、街道办事处要总结此次专项行动,包括检查企业数,排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等内容,并书面报送区安监局行政审批科,联系人:项剑石,联系电话:86968535,传真:86968530。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高温汛期的季节特点,克服麻痹思想,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高温和汛期季节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二)突出检查重点。安监执法人员要加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针对十项重点检查内容,侧重检查企业安全规章制度执行和员工岗位应知应会情况,尤其是要强化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直接作业环节的检查,注重实效、不走过场,通过专项检查帮助企业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强化隐患整治。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安监执法人员要进行跟踪督促,切忌“一查了之、一发了之”,确保企业按照“五落实”的要求整改到位。同时,要做好企业隐患整改档案记录,并纳入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一企一档”台账,对重复、反复出现相同隐患和问题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温州市龙湾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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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高温汛期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30 浏览次数: 来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字体:[ ]

温龙安委办〔2014〕1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目前我区已进入夏季高温和汛期季节,极易诱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为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切实做好高温和汛期季节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46)和《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4〕95号)的文件要求,决定在全区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4年7月1日-2014年9月30日

  二、重点检查内容

  1.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3.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岗位应知应会等情况;

  4.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安装及运行情况;

  5.化工装置设计符合性情况,未经正规设计的化工装置和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设计整改;

  6.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情况,重点设备设施的“五定”(定部位、定方法、定标准、定人员、定用期)检查制度制度落实情况;

  7.动火、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制度落实、执行情况;

  8.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制度落实、执行情况;

  9.夏季“四防”(防雷、防汛、防倒塌、防泄漏爆炸)措施以及应急物资储备落实情况;

  10.承包商安全管理情况。

  三、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7月1日-2014年7月10日)。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单位要及时传达本通知到各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督促其对照本通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立即开展自查,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并要求企业在7月10日前报送自查自纠开展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其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含加油站)将《报告》报送至当地功能区、街道安监机构,其他企业(含加油站)报送至区安监局行政审批科。

  (二)专项检查阶段(2014年7月11日-2014年9月20日)。各街道办事处和区安监局要结合年度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计划,对全区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各功能区、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含加油站)的专项检查,区安监局负责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加油站,合成革(溶剂回收)企业及化工企业的专项检查。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4年9月21日-2014年9月30日)。各功能区、街道办事处要总结此次专项行动,包括检查企业数,排查出的隐患和整改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等内容,并书面报送区安监局行政审批科,联系人:项剑石,联系电话:86968535,传真:86968530。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高温汛期的季节特点,克服麻痹思想,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高温和汛期季节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二)突出检查重点。安监执法人员要加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针对十项重点检查内容,侧重检查企业安全规章制度执行和员工岗位应知应会情况,尤其是要强化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直接作业环节的检查,注重实效、不走过场,通过专项检查帮助企业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强化隐患整治。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安监执法人员要进行跟踪督促,切忌“一查了之、一发了之”,确保企业按照“五落实”的要求整改到位。同时,要做好企业隐患整改档案记录,并纳入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一企一档”台账,对重复、反复出现相同隐患和问题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温州市龙湾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