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2013/2014-39728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龙湾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
生成日期 2014-05-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建立龙湾区城管与执法局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07 14:33:30浏览次数: 来源:龙湾区 字体:[ ]

温龙城法〔2014〕20

关于建立龙湾区城管与执法局举报投诉

处理制度的通知

  

中队、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办法精神,贯彻群众至上,服务第一的理念,规范我局的举报投诉受理处置工作,树立城管执法队伍新形象,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受 理

第一条 指挥中心负责受理我局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相关建议、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等工作;局纪委监察室负责执法单位及有关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投诉举报受理工作。

第二条 投诉受理人员在受理投诉时要做到语言文明、态度热情、受话耐心、解答恰当。对受理的“96310”投诉案件、来访投诉件、各类信访件、网上投诉件,必须做好详实的记录。同时还应向对方问询联络信息,便于今后反馈和回访。

第三条 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咨询和投诉案件,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并做好耐心解释工作。对受理的各类投诉需派遣办理的通过“网上办案系统”进行交办,并督促相关处置部门根据办案期限及时处置和答复。

第四条 对不属于我局受理范围的,应建议和引导反映人向其他相关部门反映,说明不属于我局办理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建议分流至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五条 对于重复投诉的案件,若在同一天内持续发生违法(章)行为的或在限期改正期限内的,原则上“网上办案系统”录入一次,但是每次受理的情况必须详实记录,同时通知承办人与投诉人进行沟通。

第六条 指挥中心每月十号对上月投诉举报的受理情况进行审查,着重了解重复投诉的处置情况或一些未解决问题的处置进展情况。

第二章 处 置

    第七条 投诉处置

(一)各处置单位(或值班人员)从“网上办案系统”或经投诉受理人员通知获知举报投诉后,需立即处置的应在1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处置,不需立即处置的应在交办期限前答复反馈(市容环卫类投诉5天,城乡规划类7天,市、区长热线类投诉7天,上级批示及信访件按实际要求时间)。

(二)投诉受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或值班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投诉人相关信息和内容。

(三)执法人员(或值班人员)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的,应通过“96310”电话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由指挥中心投诉受理人员向投诉人说明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的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四)执法人员(或值班人员)到达现场后,经过现场了解和勘查,发现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处理的案件,应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我局职能管理的理由,然后引导当事人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五)执法人员(或值班人员)到达现场后,在了解现场情况和勘查后,应及时妥善处置,同时必须及时与投诉人进行沟通,反馈办理情况和听取投诉人的意见;对不能立即处置的案件,需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告知案件处理的流程和处理期限。

(六)执法人员(或值班人员)到达现场,发现不属于自己辖区处置的案件时,能够现场处置完毕的必须现场处置;不能现场处置完毕的,先制止违法(章)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发放相关的法律文书后,再与相应的辖区处置部门取得联系,做好相关的移交手续,最后向指挥中心联系,由指挥中心进行二次派单。值班人员接投诉举报在值班期间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指挥中心并于第二日移交辖区中队查处。

(七)执法人员(或值班人员)现场处置完毕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在“网上办案系统”中填写回复指挥中心信息。回复指挥中心信息中,应写明现场状况处置情况或处理意见。

(八)部分案件需要一定时间处置或已发限改通知书的,应在回复指挥中心信息中写明限改期限(要有具体时间),同时电话告知指挥中心,便于中心工作人员在市民再次投诉该案件时能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受理和处置。

第三章    监 督

第八条 指挥中心负责对各单位(包括值班人员)投诉案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考核和回访(回访内容包括是否及时到达现场处置、是否公正执法、是否与投诉人取得联系、对处理结果和反馈内容是否满意等)。

第九条 指挥中心每月对各单位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及回访情况进行通报,并列入年终考核。对回访中群众反映不满意的内容进行核实,若查实一个月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全年十次以上(含十次)不按时到达现场,报请局纪委监察室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处理。

第十条 对不按规定的接办投诉,造成当事人不满意的或因投诉举报处理不当,受到新闻媒体曝光、上级部门批评,造成重大影响的,局纪委将对相关责任人、执法人员,按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温州市龙湾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

                   2014年425

  

20关于建立龙湾区城管与执法局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的通知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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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龙湾区城管与执法局举报投诉处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07 浏览次数: 来源:龙湾区 字体:[ ]

温龙城法〔2014〕20

关于建立龙湾区城管与执法局举报投诉

处理制度的通知

  

中队、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根据《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办法精神,贯彻群众至上,服务第一的理念,规范我局的举报投诉受理处置工作,树立城管执法队伍新形象,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受 理

第一条 指挥中心负责受理我局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相关建议、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等工作;局纪委监察室负责执法单位及有关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的投诉举报受理工作。

第二条 投诉受理人员在受理投诉时要做到语言文明、态度热情、受话耐心、解答恰当。对受理的“96310”投诉案件、来访投诉件、各类信访件、网上投诉件,必须做好详实的记录。同时还应向对方问询联络信息,便于今后反馈和回访。

第三条 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咨询和投诉案件,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复,并做好耐心解释工作。对受理的各类投诉需派遣办理的通过“网上办案系统”进行交办,并督促相关处置部门根据办案期限及时处置和答复。

第四条 对不属于我局受理范围的,应建议和引导反映人向其他相关部门反映,说明不属于我局办理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建议分流至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第五条 对于重复投诉的案件,若在同一天内持续发生违法(章)行为的或在限期改正期限内的,原则上“网上办案系统”录入一次,但是每次受理的情况必须详实记录,同时通知承办人与投诉人进行沟通。

第六条 指挥中心每月十号对上月投诉举报的受理情况进行审查,着重了解重复投诉的处置情况或一些未解决问题的处置进展情况。

第二章 处 置

    第七条 投诉处置

(一)各处置单位(或值班人员)从“网上办案系统”或经投诉受理人员通知获知举报投诉后,需立即处置的应在1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处置,不需立即处置的应在交办期限前答复反馈(市容环卫类投诉5天,城乡规划类7天,市、区长热线类投诉7天,上级批示及信访件按实际要求时间)。

(二)投诉受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或值班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投诉人相关信息和内容。

(三)执法人员(或值班人员)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的,应通过“96310”电话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由指挥中心投诉受理人员向投诉人说明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的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四)执法人员(或值班人员)到达现场后,经过现场了解和勘查,发现不属于我局职能范围处理的案件,应告知投诉人不属于我局职能管理的理由,然后引导当事人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五)执法人员(或值班人员)到达现场后,在了解现场情况和勘查后,应及时妥善处置,同时必须及时与投诉人进行沟通,反馈办理情况和听取投诉人的意见;对不能立即处置的案件,需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告知案件处理的流程和处理期限。

(六)执法人员(或值班人员)到达现场,发现不属于自己辖区处置的案件时,能够现场处置完毕的必须现场处置;不能现场处置完毕的,先制止违法(章)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发放相关的法律文书后,再与相应的辖区处置部门取得联系,做好相关的移交手续,最后向指挥中心联系,由指挥中心进行二次派单。值班人员接投诉举报在值班期间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指挥中心并于第二日移交辖区中队查处。

(七)执法人员(或值班人员)现场处置完毕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在“网上办案系统”中填写回复指挥中心信息。回复指挥中心信息中,应写明现场状况处置情况或处理意见。

(八)部分案件需要一定时间处置或已发限改通知书的,应在回复指挥中心信息中写明限改期限(要有具体时间),同时电话告知指挥中心,便于中心工作人员在市民再次投诉该案件时能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受理和处置。

第三章    监 督

第八条 指挥中心负责对各单位(包括值班人员)投诉案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考核和回访(回访内容包括是否及时到达现场处置、是否公正执法、是否与投诉人取得联系、对处理结果和反馈内容是否满意等)。

第九条 指挥中心每月对各单位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及回访情况进行通报,并列入年终考核。对回访中群众反映不满意的内容进行核实,若查实一个月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全年十次以上(含十次)不按时到达现场,报请局纪委监察室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处理。

第十条 对不按规定的接办投诉,造成当事人不满意的或因投诉举报处理不当,受到新闻媒体曝光、上级部门批评,造成重大影响的,局纪委将对相关责任人、执法人员,按有关纪律规定处理。

     

           温州市龙湾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

                   2014年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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