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1/2013-34813 | ||
组配分类 | 政策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生成日期 | 2013-09-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有效性 | 有效 |
区卫生局及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现将《龙湾区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9日
龙湾区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国库
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推动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逐步构建与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收支管理,确保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根据《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1号)、《关于批转龙湾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11〕1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龙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在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会计主体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取消不合规银行账户,其所有财政性资金支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四条建立健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医疗机构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原则上由以下五类账户构成:
(一)“国库单一账户(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由区财政部门在国库或国库代理银行中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活动,并与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二)“财政零余额账户”。由区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其他财政性资金专户清算,做到零余额管理。
(三)“单位零余额账户”。由各医疗机构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其他财政性资金专户清算,做到零余额管理。
(四)“其他资金账户”。由各医疗机构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除财政性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活动。
(五)“单位公务卡账户”。由各医疗机构在代理银行开设的信用卡账户,可在一定时间和额度内先透支后还款,主要用于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的各项公务支出,但不得用于消费等其他支出和提取现金。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建立后,所有财政性资金均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审核并批复医疗机构年度预算。
(二)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审核医疗机构分月用款计划,做好国库集中收付、预算执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卫生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医疗机构支出报销及会计集中核算工作、按月编制财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
(二)审核汇总医疗机构年度预算建议草案和预算追加,并报区财政部门审定;
(三)审核汇总医疗机构分月用款计划,并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四)负责争取上级资金的审核与汇总。
第七条区国库支付中心工作职责
(一)依据批复的各医疗机构分月用款计划生成授权支付额度清单,并在执行月份开始前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和代理银行;
(二)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及相关要求对各医疗机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
(三)汇总并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提供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清算信息;
(四)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会计核算的要求,建立账册管理体系,进行资金核算,定期与区财政部门、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对账。
第八条医疗机构作为财务会计主体,对单位财务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一)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并按程序报批;
(二)负责本单位财务收支的具体业务,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规定使用各项资金;
(三)办理本单位收入的缴交和票据缴销工作;
(四)负责编报年终决算报表并报区卫生局审核、汇总。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九条医疗机构的收入主要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的医疗收入和其他收入目前暂时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统一实施。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收入、财政专项补助收入、绩效考核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由区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区财政部门批准年度预算指标总额进行分配后再下达给各医疗机构。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的支出主要包括经常性支出、财政专项补助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其中: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正常运转支出;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包括财政专项安排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等。
第十三条 人员经费支出中,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医疗机构按月提出支付申请,区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予以支付,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支付。离退休人员支出等,按年度预算序时支付。
业务经费支出由医疗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和核定的用款计划提出支付申请,区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予以支付。其中:药品采购等支出根据年度预算、采购合同和单位验收证明等支付。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人才招聘等财政专项补助支出,由医疗机构根据年度预算、投资计划和工作进展等提出支付申请,区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的用款计划和相关规定审核无误后予以支付。
第十五条其他支出由医疗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和相关规定提出支付申请,区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予以支付。
第十六条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规范经费管理,规范授权支付行为,并积极落实公务卡结算制度。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上报分月用款计划。各医疗机构依据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按照支出预算执行进度分资金性质编制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用款计划,基本支出按年度均衡原则,项目支出按项目实施进度原则,经区财政部门预算科审核、国库科批复同意后,作为办理用款申请的依据。
各医疗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将次月的用款计划上报区财政部门,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方式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支付程序如下:
(一)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各医疗机构依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在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内向区国库支付中心提出支付申请;区国库支付中心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及相关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并按资金性质将支付信息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和代理银行;代理银行从财政零余额账户向收款人付款后,与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二)财政授权支付程序。区国库支付中心依据批复的各医疗机构分月用款计划生成授权支付额度清单,并在执行月份开始前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和代理银行;各医疗机构依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在授权支付额度内自行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收款人付款或向预算单位支付现金后,与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清算。
第十九条 对工资福利、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等支出,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对小额零星开支、备用金等支出由医疗机构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目前,我区各医疗机构财政性资金支付暂时全部实行财政授权支付,一旦发现其工资福利、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等支出违反相关规定又不加以整改的,则将上述预算支出的支付方式改为财政直接支付。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政策,自觉接受人大和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支出管理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区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督,督促其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并确保收入应缴尽缴。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对各医疗机构的收入、支出、资产及其他财务会计事项实施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1/2013-34813 | ||
组配分类 | 政策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生成日期 | 2013-09-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有效性 | 有效 |
区卫生局及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现将《龙湾区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9日
龙湾区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国库 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推动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逐步构建与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收支管理,确保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根据《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1号)、《关于批转龙湾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温龙政办发〔2011〕1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龙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在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会计主体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取消不合规银行账户,其所有财政性资金支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四条建立健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医疗机构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原则上由以下五类账户构成: (一)“国库单一账户(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由区财政部门在国库或国库代理银行中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活动,并与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二)“财政零余额账户”。由区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其他财政性资金专户清算,做到零余额管理。 (三)“单位零余额账户”。由各医疗机构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账户)、其他财政性资金专户清算,做到零余额管理。 (四)“其他资金账户”。由各医疗机构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除财政性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活动。 (五)“单位公务卡账户”。由各医疗机构在代理银行开设的信用卡账户,可在一定时间和额度内先透支后还款,主要用于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的各项公务支出,但不得用于消费等其他支出和提取现金。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建立后,所有财政性资金均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统一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工作职责 (一)审核并批复医疗机构年度预算。 (二)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审核医疗机构分月用款计划,做好国库集中收付、预算执行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卫生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医疗机构支出报销及会计集中核算工作、按月编制财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 (二)审核汇总医疗机构年度预算建议草案和预算追加,并报区财政部门审定; (三)审核汇总医疗机构分月用款计划,并报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四)负责争取上级资金的审核与汇总。 第七条区国库支付中心工作职责 (一)依据批复的各医疗机构分月用款计划生成授权支付额度清单,并在执行月份开始前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和代理银行; (二)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及相关要求对各医疗机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 (三)汇总并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提供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清算信息; (四)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和会计核算的要求,建立账册管理体系,进行资金核算,定期与区财政部门、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对账。 第八条医疗机构作为财务会计主体,对单位财务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一)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并按程序报批; (二)负责本单位财务收支的具体业务,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规定使用各项资金; (三)办理本单位收入的缴交和票据缴销工作; (四)负责编报年终决算报表并报区卫生局审核、汇总。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九条医疗机构的收入主要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的医疗收入和其他收入目前暂时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统一实施。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收入、财政专项补助收入、绩效考核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由区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区财政部门批准年度预算指标总额进行分配后再下达给各医疗机构。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的支出主要包括经常性支出、财政专项补助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其中: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等正常运转支出;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包括财政专项安排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等。 第十三条 人员经费支出中,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医疗机构按月提出支付申请,区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予以支付,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支付。离退休人员支出等,按年度预算序时支付。 业务经费支出由医疗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和核定的用款计划提出支付申请,区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予以支付。其中:药品采购等支出根据年度预算、采购合同和单位验收证明等支付。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人才招聘等财政专项补助支出,由医疗机构根据年度预算、投资计划和工作进展等提出支付申请,区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核定的用款计划和相关规定审核无误后予以支付。 第十五条其他支出由医疗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和相关规定提出支付申请,区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予以支付。 第十六条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规范经费管理,规范授权支付行为,并积极落实公务卡结算制度。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上报分月用款计划。各医疗机构依据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按照支出预算执行进度分资金性质编制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用款计划,基本支出按年度均衡原则,项目支出按项目实施进度原则,经区财政部门预算科审核、国库科批复同意后,作为办理用款申请的依据。 各医疗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将次月的用款计划上报区财政部门,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方式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支付程序如下: (一)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各医疗机构依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在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内向区国库支付中心提出支付申请;区国库支付中心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及相关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并按资金性质将支付信息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和代理银行;代理银行从财政零余额账户向收款人付款后,与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二)财政授权支付程序。区国库支付中心依据批复的各医疗机构分月用款计划生成授权支付额度清单,并在执行月份开始前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和代理银行;各医疗机构依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在授权支付额度内自行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代理银行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收款人付款或向预算单位支付现金后,与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清算。 第十九条 对工资福利、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等支出,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对小额零星开支、备用金等支出由医疗机构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目前,我区各医疗机构财政性资金支付暂时全部实行财政授权支付,一旦发现其工资福利、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等支出违反相关规定又不加以整改的,则将上述预算支出的支付方式改为财政直接支付。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政策,自觉接受人大和审计、监察、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支出管理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区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督,督促其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并确保收入应缴尽缴。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对各医疗机构的收入、支出、资产及其他财务会计事项实施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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