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1/2013-34773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生成日期 | 2013-08-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4日
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农高园)创建工作,提升海洋农业发展理念,创新海洋农业发展模式,加快海洋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规范各项工作程序,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农高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高园主要指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永兴围垦南片农高园核心区(北起经五支路,西抵百米大道,南至经六路,东至纬一支路,约500亩)。该园区于2012年8月6日经省科技厅批准创建(浙科发农〔2012〕158号),并确定为全省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园区建设按照“科技引领、统筹开发、分步实施、适度超前”的原则,分核心区、示范区和辐射区三个层面进行规划,创建期为五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生产经营场所均在农高园核心区内且税务关系属于龙湾区(高新区),且与海洋农业方面相关的企业(单位、团体)。本办法亦适用于与农高园建设有关的部门和单位。
第二章园区政策
第四条入驻农高园的企业须依法注册登记、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按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每月按时向农高园管委会办公室报送生产、财务报表。
第五条凡是进驻农高园的企业除了可以享受龙湾区(高新区)相关优惠政策和龙湾区(高新区)科技局及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农高园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具体参照《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科技优惠政策》)。
第六条为了鼓励农高园内企业(单位、团体)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园区内企业(单位、团体)可向农高园管委会提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为了在创建期内顺利完成园区建设工作,企业(单位、团体)申报科技研究项目在一个时期内可以申报一项,也可以申报多项;可以单独申报,也可联合开展科技研究,联合申报科技项目。(具体参照《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为了促进农高园科研成果的示范推广,农高园核心区内企业(单位)及示范区内企业(单位)在成果转化示范推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可视情予以奖励。
第三章产业发展导则
第八条为加快农高园建设步伐,优化园区产业结构,提高园区发展海洋农业方面的科技贡献率,提高生产效率,改善生态环境,特制订农高园产业发展导则。
总体要求:发挥区域特色优势,注重整体协调进步,体现空间时间布局,突出要素保障,讲究可持续发展,注重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农高园重点发展水产养殖技术研究、水产苗种引种育种工程、水产品精深加工技术研究等。
水产养殖技术研究:组织实施养殖关键技术攻关,重点开展虾类生态健康循环养殖技术研究、国家级虾贝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现代渔业工程研究、海洋水产疾病防治研究等。
引种育种技术研究:大力推进种子种苗工程,开展水产良种繁育技术研究、水产良种体系建设,破解优良种苗瓶颈,提高原良种覆盖率。一是建设泥蚶、缢蛏、文蛤和南美白对虾等遗传育种中心、原良种场,完善原良种体系;二是重点开展泥蚶、缢蛏、文蛤等优势滩涂养殖贝类原良种育种和育种材料创新;三是利用细胞工程育种技术、基因操作和基因工程育种技术,开展主要养殖鱼类和海水观赏鱼的遗传改良工作,主攻鱼、虾、贝、藻类海水优良养殖新品种选育、苗种繁育研究技术并开展良种推广示范;四是水产养殖新品种引进与开发,引进贝类、虾蟹类、鱼类以及海水耐盐植物等海水养殖新品种等。
水产品精深加工技术研究:一是开展水产品加工关键技术研究,如海洋贝类、鱼类、生食海珍产品等生物加工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二是水产品综合利用技术研究,主要研究鱼类、虾类、蟹类废弃物的处理,开发加工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系列产品,提高综合利用率和附加值;三是水产品质量安全及控制技术研究。
第四章机构设置及职责职权
第九条为加强农高园的统一规划与管理,成立农高园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设在龙湾区科技局。
第十条农高园管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通报园区运作情况和政策法规及项目申报等,对园区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听取入园企业(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农高园管委会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十一条因农高园尚处于初创阶段,周边配套及公共服务设施比较局限,进驻园区工作的常驻工作人员(专职)可适当给予生活补助。具体参照《温州市农村科技特派员》标准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限从发文之日起至完成农高园建设,并通过浙江省科技厅考核验收之日止。
附件:1.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科技优惠政策
2.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
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科技优惠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开发战略,围绕温州“两海两改”的战略部署,立足温州地区海洋资源特点和产业优势,发挥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农高园)在科技与产业集聚、服务引领和示范带动方面的作用,全面提升温州市海洋农业产业的现代化、产业化水平。按照“科技引领、统筹开发、分步实施、适度超前”的原则,全力推进农高园的建设,经批准进入农高园核心区的项目或企业,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凡进入农高园的企业可享受《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型城区建设的若干规定》(温龙委发〔2010〕47号)、《龙湾区人才和智力引进奖励实施办法》(温龙委发〔2011〕93号)、《温州市龙湾区软科学研究项目成果评审办法》(温龙科发〔2010〕25号)和《龙湾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办法》(温龙科发〔2008〕35号)、《温州市龙湾区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温龙科发〔2007〕117号)等相关政策优惠。
二、设立专用经费。每年财政科技经费需安排不低于50万元的配套经费,设立农高园科技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支持农高园基础设施建设、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及日常运行管理经费等。
三、科技创业种子资金支助
该项支助对象必须是国内外科技人员或团队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应用的项目或农高园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的科技型初创企业。
1.申请种子资金的单位必须是企业主体在农高园注册,并具有自主核心知识产权的运作正常的科技型初创企业。
2.种子资金支持的方式及额度:
种子资金以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支持。重点为实施高科技、高附加值、高效益的项目提供支持,额度为5-20万元,视情给予补助。对象为:符合省、市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国内外科技人员“带项目、带团队、带资金”创办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国内外高学历人才(博士学历以上)或团队创办的科技型初创企业;科技项目的产业化前景优秀的企业。
四、可申请龙湾区科技创业的风险投资或融资担保(见温龙政办发〔2011〕85号文件)。
五、对进入农高园进行“孵化”的科技企业,经企业申请,从获利年度起2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予以返还。
附件2
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科技计划
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项目管理工作,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温州市龙湾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中海洋、农业及社会发展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分批审定。原则上,每年4月、9月各进行一次科技项目审定(具体时间以发文为准)。
第四条 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每年3月制定科技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布,申报指南是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科技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项目立项基本程序:发布申报指南、项目申请、专家评审、行政审定、公示发文、签订合同。
第六条推进科技项目分类管理,实现项目内容和支持方式的多元化发展:
(一)在科技项目内容上,大力发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两大类项目。科技攻关项目以纯粹的科研活动为内容,项目研制的产品或技术未达到产业化要求或者尚处于中试生产前阶段;产业化项目是指将要研制的产品或技术较为成熟,可进入批量生产和产业化阶段。
(二)在科技经费支持方式上,实行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
(三)根据经费支持力度大小,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分别设立重大科技项目、重点科技项目、一般科技项目。其中:重大和重点科技项目,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经济、社会效益良好的项目。
第七条 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逐步推行科技项目信息化管理:
(一)建立健全科技项目网上申报系统,实行网上申报与纸质材料申报相结合。
(二)建立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项目数据库、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诚信记录数据库,作为项目立项、评审的依据之一。
(三)建立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项目评审专家及其诚信记录数据库,作为选取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项目申报主体
第八条申报项目的主体以农高园核心区为主,遵纪守法地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团体)。
第九条 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满足农高园创建工作需要,项目申报的主体可单独或联合申报,也可同时申报一项或多项。
第十条申报主体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二)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
(三)项目责任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一条近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主体不得申报项目:
(一)有骗取科技经费行为的;
(二)有科技项目被强制中止的;
(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五)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申报项目的要求
第十二条申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农高园产业发展导向的科技项目可优先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一)属高能耗、污染环境的项目;
(二)以科技合作的名义,用以争取科技经费作为合作基础的项目;
(三)申报项目的内容被其他人的专利权覆盖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的;
(四)申报的项目在温州市范围内有相似或雷同的成熟技术的。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立项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应用前景、经济成本效益分析);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计划进度安排;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经费预算);
(三)项目查新报告;
(四)申报合作项目,应提供合作合同书或协议书;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项目评审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需提交至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的初审工作。
第十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初审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项目的初审形式包括材料完整性检查和对申报主体的实地核实。
第十八条 项目初审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报主体是否符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申报项目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第十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完成申报项目初审后,应及时将初审意见汇总,并移交至龙湾区(高新区)科技局进行项目的统一评审工作。其中重大、重点项目在评审手续完成后,交农高园管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管委会会议审定小组成员对当期拟立项的重大、重点项目进行审定,审定内容包括:1.听取管委会办公室对当期科技项目评审工作情况的报告;2.对拟立项的重大、重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3.其他需要审定的事项。
第五章科技经费的使用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经费是指项目承担主体承担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合同总金额,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由区科技部门或农高园下拨的,用于支持项目研发的经费;二是根据合同约定,项目承担主体用于项目研发的自筹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主体对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专款专用、单独列账、专项核算等基本要求。
第六章项目的中期监管与验收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的中期监管由农高园管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科技项目的验收工作以《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由科技项目承担主体在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规定完成期限后三个月内向农高园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七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管委会办公室按《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合同书》的要求,拨付科技经费后,如发生违规事件的,则对已拨的科技经费作出处理,并解除合同,强制中止合同书的执行。项目承担主体两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本条所称违规事件是指以下情况之一:
(一)骗取科技经费的;
(二)项目承担主体无故自行中止执行合同书的;
(三)项目承担主体未能及时、准确、全面把项目的研发活动纳入科技活动统计的;
(四)项目承担主体接到管委会办公室验收通知后3个月内不申请验收也无申请项目延期报告的;
(五)管委会办公室在验收项目时,若发现项目承担主体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则对已付的科技经费作出处理,并强制中止合同书的执行。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如发生以下情况,项目承担主体一年内不得再行申报、承担科技项目:
(一)验收小组认为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主体应及时总结、整改,并将总结及整改结果报管委会办公室。由管委会办公室对已拨的科技经费作出处理,停拨该项目合同余款。
(二)管委会办公室在验收项目时,若发现项目承担主体提供的有效的经费使用凭证总额低于合同书上项目经费总额的70%,由管委会办公室对已拨的科技经费作出处理,停拨该项目合同余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温州市龙湾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温龙政办发〔2008〕13号)执行。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1/2013-34773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生成日期 | 2013-08-1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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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4日 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农高园)创建工作,提升海洋农业发展理念,创新海洋农业发展模式,加快海洋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规范各项工作程序,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农高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高园主要指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高新区)永兴围垦南片农高园核心区(北起经五支路,西抵百米大道,南至经六路,东至纬一支路,约500亩)。该园区于2012年8月6日经省科技厅批准创建(浙科发农〔2012〕158号),并确定为全省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器。园区建设按照“科技引领、统筹开发、分步实施、适度超前”的原则,分核心区、示范区和辐射区三个层面进行规划,创建期为五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生产经营场所均在农高园核心区内且税务关系属于龙湾区(高新区),且与海洋农业方面相关的企业(单位、团体)。本办法亦适用于与农高园建设有关的部门和单位。 第二章园区政策 第四条入驻农高园的企业须依法注册登记、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按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每月按时向农高园管委会办公室报送生产、财务报表。 第五条凡是进驻农高园的企业除了可以享受龙湾区(高新区)相关优惠政策和龙湾区(高新区)科技局及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农高园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具体参照《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科技优惠政策》)。 第六条为了鼓励农高园内企业(单位、团体)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工作,园区内企业(单位、团体)可向农高园管委会提出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为了在创建期内顺利完成园区建设工作,企业(单位、团体)申报科技研究项目在一个时期内可以申报一项,也可以申报多项;可以单独申报,也可联合开展科技研究,联合申报科技项目。(具体参照《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为了促进农高园科研成果的示范推广,农高园核心区内企业(单位)及示范区内企业(单位)在成果转化示范推广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可视情予以奖励。 第三章产业发展导则 第八条为加快农高园建设步伐,优化园区产业结构,提高园区发展海洋农业方面的科技贡献率,提高生产效率,改善生态环境,特制订农高园产业发展导则。 总体要求:发挥区域特色优势,注重整体协调进步,体现空间时间布局,突出要素保障,讲究可持续发展,注重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农高园重点发展水产养殖技术研究、水产苗种引种育种工程、水产品精深加工技术研究等。 水产养殖技术研究:组织实施养殖关键技术攻关,重点开展虾类生态健康循环养殖技术研究、国家级虾贝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现代渔业工程研究、海洋水产疾病防治研究等。 引种育种技术研究:大力推进种子种苗工程,开展水产良种繁育技术研究、水产良种体系建设,破解优良种苗瓶颈,提高原良种覆盖率。一是建设泥蚶、缢蛏、文蛤和南美白对虾等遗传育种中心、原良种场,完善原良种体系;二是重点开展泥蚶、缢蛏、文蛤等优势滩涂养殖贝类原良种育种和育种材料创新;三是利用细胞工程育种技术、基因操作和基因工程育种技术,开展主要养殖鱼类和海水观赏鱼的遗传改良工作,主攻鱼、虾、贝、藻类海水优良养殖新品种选育、苗种繁育研究技术并开展良种推广示范;四是水产养殖新品种引进与开发,引进贝类、虾蟹类、鱼类以及海水耐盐植物等海水养殖新品种等。 水产品精深加工技术研究:一是开展水产品加工关键技术研究,如海洋贝类、鱼类、生食海珍产品等生物加工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二是水产品综合利用技术研究,主要研究鱼类、虾类、蟹类废弃物的处理,开发加工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系列产品,提高综合利用率和附加值;三是水产品质量安全及控制技术研究。 第四章机构设置及职责职权 第九条为加强农高园的统一规划与管理,成立农高园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设在龙湾区科技局。 第十条农高园管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通报园区运作情况和政策法规及项目申报等,对园区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听取入园企业(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农高园管委会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十一条因农高园尚处于初创阶段,周边配套及公共服务设施比较局限,进驻园区工作的常驻工作人员(专职)可适当给予生活补助。具体参照《温州市农村科技特派员》标准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限从发文之日起至完成农高园建设,并通过浙江省科技厅考核验收之日止。 附件:1.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科技优惠政策 2.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 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科技优惠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开发战略,围绕温州“两海两改”的战略部署,立足温州地区海洋资源特点和产业优势,发挥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农高园)在科技与产业集聚、服务引领和示范带动方面的作用,全面提升温州市海洋农业产业的现代化、产业化水平。按照“科技引领、统筹开发、分步实施、适度超前”的原则,全力推进农高园的建设,经批准进入农高园核心区的项目或企业,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凡进入农高园的企业可享受《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型城区建设的若干规定》(温龙委发〔2010〕47号)、《龙湾区人才和智力引进奖励实施办法》(温龙委发〔2011〕93号)、《温州市龙湾区软科学研究项目成果评审办法》(温龙科发〔2010〕25号)和《龙湾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办法》(温龙科发〔2008〕35号)、《温州市龙湾区专利示范企业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温龙科发〔2007〕117号)等相关政策优惠。 二、设立专用经费。每年财政科技经费需安排不低于50万元的配套经费,设立农高园科技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支持农高园基础设施建设、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及日常运行管理经费等。 三、科技创业种子资金支助 该项支助对象必须是国内外科技人员或团队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应用的项目或农高园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的科技型初创企业。 1.申请种子资金的单位必须是企业主体在农高园注册,并具有自主核心知识产权的运作正常的科技型初创企业。 2.种子资金支持的方式及额度: 种子资金以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支持。重点为实施高科技、高附加值、高效益的项目提供支持,额度为5-20万元,视情给予补助。对象为:符合省、市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国内外科技人员“带项目、带团队、带资金”创办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国内外高学历人才(博士学历以上)或团队创办的科技型初创企业;科技项目的产业化前景优秀的企业。 四、可申请龙湾区科技创业的风险投资或融资担保(见温龙政办发〔2011〕85号文件)。 五、对进入农高园进行“孵化”的科技企业,经企业申请,从获利年度起2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予以返还。 附件2 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科技计划 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项目管理工作,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温州市龙湾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中海洋、农业及社会发展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分批审定。原则上,每年4月、9月各进行一次科技项目审定(具体时间以发文为准)。 第四条 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每年3月制定科技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布,申报指南是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科技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项目立项基本程序:发布申报指南、项目申请、专家评审、行政审定、公示发文、签订合同。 第六条推进科技项目分类管理,实现项目内容和支持方式的多元化发展: (一)在科技项目内容上,大力发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两大类项目。科技攻关项目以纯粹的科研活动为内容,项目研制的产品或技术未达到产业化要求或者尚处于中试生产前阶段;产业化项目是指将要研制的产品或技术较为成熟,可进入批量生产和产业化阶段。 (二)在科技经费支持方式上,实行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多种形式。 (三)根据经费支持力度大小,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分别设立重大科技项目、重点科技项目、一般科技项目。其中:重大和重点科技项目,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经济、社会效益良好的项目。 第七条 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逐步推行科技项目信息化管理: (一)建立健全科技项目网上申报系统,实行网上申报与纸质材料申报相结合。 (二)建立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项目数据库、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诚信记录数据库,作为项目立项、评审的依据之一。 (三)建立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项目评审专家及其诚信记录数据库,作为选取科技项目评审专家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项目申报主体 第八条申报项目的主体以农高园核心区为主,遵纪守法地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团体)。 第九条 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满足农高园创建工作需要,项目申报的主体可单独或联合申报,也可同时申报一项或多项。 第十条申报主体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二)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 (三)项目责任人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十一条近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主体不得申报项目: (一)有骗取科技经费行为的; (二)有科技项目被强制中止的; (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 (五)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申报项目的要求 第十二条申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及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农高园产业发展导向的科技项目可优先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一)属高能耗、污染环境的项目; (二)以科技合作的名义,用以争取科技经费作为合作基础的项目; (三)申报项目的内容被其他人的专利权覆盖或侵犯他人专利权的; (四)申报的项目在温州市范围内有相似或雷同的成熟技术的。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立项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预期目标(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应用前景、经济成本效益分析);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计划进度安排;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经费预算); (三)项目查新报告; (四)申报合作项目,应提供合作合同书或协议书;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项目评审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需提交至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的初审工作。 第十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初审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项目的初审形式包括材料完整性检查和对申报主体的实地核实。 第十八条 项目初审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报主体是否符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申报项目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第十九条 管委会办公室完成申报项目初审后,应及时将初审意见汇总,并移交至龙湾区(高新区)科技局进行项目的统一评审工作。其中重大、重点项目在评审手续完成后,交农高园管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管委会会议审定小组成员对当期拟立项的重大、重点项目进行审定,审定内容包括:1.听取管委会办公室对当期科技项目评审工作情况的报告;2.对拟立项的重大、重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3.其他需要审定的事项。 第五章科技经费的使用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经费是指项目承担主体承担的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合同总金额,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由区科技部门或农高园下拨的,用于支持项目研发的经费;二是根据合同约定,项目承担主体用于项目研发的自筹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主体对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专款专用、单独列账、专项核算等基本要求。 第六章项目的中期监管与验收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的中期监管由农高园管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科技项目的验收工作以《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由科技项目承担主体在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规定完成期限后三个月内向农高园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七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管委会办公室按《温州市海洋农业高科技园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合同书》的要求,拨付科技经费后,如发生违规事件的,则对已拨的科技经费作出处理,并解除合同,强制中止合同书的执行。项目承担主体两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本条所称违规事件是指以下情况之一: (一)骗取科技经费的; (二)项目承担主体无故自行中止执行合同书的; (三)项目承担主体未能及时、准确、全面把项目的研发活动纳入科技活动统计的; (四)项目承担主体接到管委会办公室验收通知后3个月内不申请验收也无申请项目延期报告的; (五)管委会办公室在验收项目时,若发现项目承担主体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则对已付的科技经费作出处理,并强制中止合同书的执行。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如发生以下情况,项目承担主体一年内不得再行申报、承担科技项目: (一)验收小组认为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主体应及时总结、整改,并将总结及整改结果报管委会办公室。由管委会办公室对已拨的科技经费作出处理,停拨该项目合同余款。 (二)管委会办公室在验收项目时,若发现项目承担主体提供的有效的经费使用凭证总额低于合同书上项目经费总额的70%,由管委会办公室对已拨的科技经费作出处理,停拨该项目合同余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温州市龙湾区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温龙政办发〔2008〕13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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