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2/2021-29020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2-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龙政发〔2013〕47号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CLWD00-2013-001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龙湾区新区道路网围垦路海滨永兴段、环镇路海滨段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3-06-06 15:29:08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有关单位:

  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有关规定,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龙湾区新区道路网围垦路海滨永兴段、环镇路海滨段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建设项目名称
  龙湾区新区道路网围垦路海滨永兴段、环镇路海滨段工程
  二、征收范围
  龙湾区新区道路网围垦路海滨永兴段、环镇路海滨段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划定的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具体门牌号如下:
  围垦路海滨永兴段:沙前街1-11号(单)、五溪新村临编001-026号、小塘村临编027-032号、蟾钟村临编033号。
  环镇路海滨段:菜场西路:13幢1-4号,12幢1-4号,11幢1、2、4号,10幢1-4、6、8号,9幢1、2、4、6号,8幢1、2、4号,7幢1、2、4号,6幢1号,5幢1号,4幢1号;菜场东路:9幢9号,8幢5号,7幢7号,6幢7号,5幢5号,4幢7号,3幢3、5号,2幢5号;沙村路:51、53号;海滨街:63-83号(单),70-108号(双);文化街:103-115号(单);永康路:7-19号(单);永前路:2号,11-41号(单);永前路河湾51弄17、19号;兴旺路:31弄31-51号(单),31弄38-50号(双)、47、49、52号;兴旺路(东):5幢1号,4幢1-2号,3幢1-5号,2幢1-7号,1幢2-8号;沙前街161号;机场大道375号;临编001-029号。
  上述征收红线图范围内住宅用房和其他用房等需要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设施。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征收实施单位:温州市龙湾区公用事业工程建设指挥部。
  四、房屋征收补偿
  按照《龙湾区新区道路网围垦路海滨永兴段、环镇路海滨段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执行。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本征收决定自2013年6月6日起实施。
  附件:龙湾区新区道路网围垦路海滨永兴段、环镇路海滨段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13年6月6日

附件

龙湾区新区道路网围垦路海滨永兴段、环镇路海滨段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做好龙湾区新区道路网围垦路海滨永兴段、环镇路海滨段工程建设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温州市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温政发〔2012〕19号)和《龙湾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温龙委发〔2012〕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龙湾区新区道路网围垦路海滨永兴段、环镇路海滨段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划定的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具体门牌号如下:
  围垦路海滨永兴段:沙前街1-11号(单)、五溪新村临编001-026号、小塘村临编027-032号、蟾钟村临编033号。
  环镇路海滨段:菜场西路:13幢1-4号,12幢1-4号,11幢1、2、4号,10幢1-4、6、8号,9幢1、2、4、6号,8幢1、2、4号,7幢1、2、4号,6幢1号,5幢1号,4幢1号;菜场东路:9幢9号,8幢5号,7幢7号,6幢7号,5幢5号,4幢7号,3幢3、5号,2幢5号;沙村路:51、53号;海滨街:63-83号(单),70-108号(双);文化街:103-115号(单);永康路:7-19号(单);永前路:2号,11-41号(单);永前路河湾51弄17、19号;兴旺路:31弄31-51号(单),31弄38-50号(双)、47、49、52号;兴旺路(东):5幢1号,4幢1-2号,3幢1-5号,2幢1-7号,1幢2-8号;沙前街161号;机场大道375号;临编001-029号。
  上述征收红线图范围内住宅用房和其他用房等需要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设施。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征收实施单位:温州市龙湾区公用事业工程建设指挥部。
  三、征收时间
  (一)征收日期: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二)并列第一截止日:以征收实施单位在现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三)签订协议奖励截止日:以征收实施单位在现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四)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四、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原则
  (一)合法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未登记房屋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的(以下简称视为合法建筑)以测量面积为准。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规划、国土等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证件作为依据。
  (四)未登记房屋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城管与执法、房屋征收、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认定。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六)房屋征收补偿包括合法房屋和视为合法建筑的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和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七)房屋价值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包括其附属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
  (八)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以高层建筑作为产权调换房屋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6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
  五、房屋评估规定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从评估机构候选名单中通过投票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温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被征收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估价所需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如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所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责任自负。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评估机构应当在分户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被征收人不提供资料、拒绝估价人员实地查勘,致使房屋评估无法进行的,评估机构可参照被征收房屋同区域、同建筑类型的房屋进行评估。
  (四)评估机构、估价师、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住宅征收与补偿规定
  (一)住宅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确定,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区位、用途、结构、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
  被征收人选择按“一三落地”安置(简称基底面积安置)或“三五底顶”安置(简称人均面积安置)的,一律不予货币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实施单位在其搬迁后按规定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补助安置费和一次搬迁补助费。在搬迁腾空验收合格并交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后10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规定期限内购买商品房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家、省、市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宅产权调换
  1.住宅产权调换安置地块(期房):新区道路网沙南安置点,沙中安置点,蟾钟安置点,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2.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的评估价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3.住宅产权调换价格
  (1)安置用房建安成本价按3000元/m2计算。
  (2)安置用房政策内增购价按4800元/m2计算。
  (3)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旧房补偿与旧房装饰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三)住宅征收补偿奖励政策
  产权调换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订协议奖励截止到日前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经验收合格后,征收实施单位给予被征收人奖励,由被征收人按下列方式选定其中一种安置方式,具体办法如下:
  (1)“合法面积”安置(简称相等面积安置)
  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和视为合法建筑以1∶1相等面积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
  其合法房屋和视为合法建筑与安置用房相等面积部分根据新房价格按建安成本价3000元/m2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不包括安置房层次差、朝向差)。
  旧房重置价标准如下: 

  结构

  钢混(多层)

  砖混

  砖木

  简易结构

  价格(元/m2)

  1500

  1200

  1000

  现场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其他因素进行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格。
  (2)“一三落地”安置(简称基底面积安置)。
  被征收人系属地农业户口的(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按其合法房屋和视为合法建筑基底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的三倍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
  其合法房屋和视为合法建筑相等面积部分根据新房价格按建安成本价3000元/m2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应安置面积中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部分,按政策内增购价4800元/m2计算。
  被征收人系土地征用未安置落实到单位工作,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已“农转非”的人员,按照属地农业户执行。
  (3)“三五底顶”安置(简称人均面积安置)。
  被征收人系属地农业户口的(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以在册常住农业户口按人均面积30m2(另有房屋应合并计算)计算应安置建筑面积。
  其合法房屋和视为合法建筑相等面积部分根据新房价格按建安成本价3000元/m2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应安置面积中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部分,按政策内增购价4800元/m2计算。
  在房源许可情况下,可给予增购,但人均面积最高不超过50m2,其增购价格按市场评估价优惠32%计算(如低于政策内增购价的,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安置房面积中超过上述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被征收人户口簿内在册人员在本村范围内已有房屋被其他建设项目部分拆迁并安置及已交易的住宅房屋应合并计算。
  (4)被征收人系属地非农业户口的(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按人均面积20m2(另有房屋应合并计算)计算应安置建筑面积。
  其合法房屋和视为合法建筑相等面积部分根据新房价格按建安成本价3000元/m2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应安置面积中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部分,按政策内增购价4800元/m2计算。
  在房源许可情况下,可给予增购,但人均面积最高不超过30m2,其增购价格按市场评估价优惠32%计算(如低于政策内增购价的,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安置房面积中超过上述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被征收人户口内所有人在本市范围内所有房屋应合并计算。
  以上第1种和第2种安置建筑面积不包括众用分摊面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上已注明众用分摊面积的除外),第3种和第4种安置建筑面积包括众用分摊面积。
  (四)在规定的签订协议截止日之后签订协议的:
  1.安置时由签订协议奖励截止到日前签订协议并腾空的被征收人先认购定位,然后根据截止日之后签订协议并腾空的时间先后顺序予以认购。
  2.不能享受本区制定的任何优惠补助奖励政策,严格按国务院规定执行:(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本方案的标准给予补偿。
  (五)征收其他规定
  1.因安置用房套型设计原因,安置用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协议安置面积10m2(含)以内的,按政策内增购价4800元/m2计算;超过10m2以上的部分,按安置当年市场评估价优惠50%计算(如低于政策内增购价的,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2.安置房众用分摊面积结算,按其同类性质同价结算。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较大(套内建筑面积120m2以上),被征收人要求分套安置的,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分套手续,且分套后每套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0m2(含);安置时只能有一套房屋享受套型差(自然增购)10m2(含)以内的面积按政策内增购价4800元/m2计算;其余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均按安置当年市场评估价优惠50%计算(如低于政策内增购价的,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4.安置用房层次差、朝向差按温州市有关规定执行。先计算朝向差后再计算层次差。
  5.优先住房保障权
  (1)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温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温州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相关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2)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家庭,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少于50m2,在本市规划区内无其他住宅用房,经公示无异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提供建筑面积50m2的安置用房。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差价,低收入家庭认定以民政部门核定为准。
  6.征收房屋所有权属华侨所有的,根据《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精神,在补偿和安置时原为属地村农业户口,且在属地村尚有住房,现已定居国外的华侨户以当地常住农业户口相等待遇处理。
  七、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规定
  (一)营业用房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符合以下条件的“住改非”房屋的被征收人应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温州市政府第126号令第十七条):
  1.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为营业用房,并以改变后用途延续使用至今,且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的。
  2.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改为营业用房延续使用至今、持有临时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的,并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的。
  3.原产权性质为市店。符合前款第1、2条规定的,被征收人申请办理房屋用途变更手续前,应当依法向国土部门缴纳土地收益金。
  (二)营业用房货币补偿
  1.被征收营业用房的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确定。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实施单位在其搬迁后按规定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和一次搬迁补助费。在搬迁腾空并交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三)营业用房产权调换
  1.营业用房安置地块(期房):新区道路网沙南安置点,沙中安置点,蟾钟安置点,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2.被征收营业用房原则上实行“商场摊位式”安置。
  3.被征收营业用房和安置营业用房的评估价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4.不符合温州市人民政府第126号令第十七条安置营业用房之规定的(擅自将住宅用房功能改变为营业用房并未补办手续的),但具有合法产权或视为合法建筑在实际经营并领有“营业执照”的无“临时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的临街房屋,原则上按住宅用房安置。
  (四)征收补偿奖励政策
  拟征收房屋范围通告发布之日前领取营业执照且至今有效的,被征收人按住宅用房安置,并在规定的签订协议奖励截止到日前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源许可情况下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商场摊位式营业用房,面积以被征收房屋每间20m2(含众用分摊面积),其价格按营业用房市场评估价优惠:海滨街临街一楼住宅被征收人,给予优惠15%;其他道路(街)临街一楼住宅被征收人,给予优惠10%。
  海滨街临街一楼住宅被征收人(拟征收房屋范围通告发布之日前领取营业执照并至今有效的除外),在规定的签订协议奖励截止到日前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搬迁的,征收实施单位在房源许可情况下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商场摊位式营业用房,面积以被征收房屋每间20m2(含众用分摊面积),其价格按营业用房市场评估价计算。
  (五)因安置营业用房设计原因,超出协议安置面积的部分按营业用房安置当年市场评估价优惠50%计算;非安置营业用房设计原因,超出协议安置面积的部分按营业用房安置当年市场评估价计算。
  八、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规定
  (一)工业用房是指征收范围内已取得合法工业用地手续的生产用房及其附属用房。
  临时工业用房是指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持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业用房。
  工业用房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工业用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记载的用地面积为准。
  净用地面积是指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记载的面积扣除分摊面积后实际的用地面积。
  (三)临时工业用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给予补偿;不符合工业用房补偿条件的,一律无条件自行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偿。
  (四)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应当根据合法用地面积结合合法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等因素,实行货币补偿、功能置换、异地安置等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方式。
  (五)被征收工业用房建筑面积在2000m2(含2000m2)以内或合法用地面积在3亩(含3亩)以内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六)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包括工业用房价值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设备搬迁与拆装费补偿、临时安置费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七)工业用房评估规定
  被征收工业用房市场评估价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设备搬迁等资产评估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为基准日评估确定。
  (八)工业用房货币补偿
  1.被征收工业用房的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计算。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相应地段的市场评估价,结合土地使用权类型和使用年限以及房屋建筑、装修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实施单位在其搬迁后按规定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九)工业用房产权调换
  1.工业用房产权调换异地安置地块:滨海工业园区公用事业指挥部企业安置地块(E-06),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2.选择土地置换规定
  (1)置换面积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净用地面积确定。置换净用地面积中与被征收工业用房净用地面积相等部分,按征收时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该部分净用地按规划设计要求应分摊的道路、绿化等用地面积免收地价款。
  (2)置换净用地面积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可建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建筑面积的,可增加置换用地面积。在用地面积许可的情况下,可给予被征收人增购不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净用地面积的20%。增加或增购的净用地及相应的分摊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征收时市场评估价支付地价款。
  (3)置换土地相关用地报批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新的工业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设计并建设。
  (十)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奖励政策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并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搬迁完毕的,征收实施单位可给予被征收人奖励,按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补偿价的基础上给予奖励20%。
  2.被征收人系1990年3月31日前未经登记工业用房建筑,在签约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照同类型工业用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奖励补偿。
  (十一)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其他规定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根据被征收房屋及生产设备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其补偿下限为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补偿价的3%。
  (2)被征收人选择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按征收决定前一年税务部门核准每月税后平均利润标准确定。
  2.搬迁及拆装费补偿
  (1)被征收工业用房内不可移动的重型、大型设备,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需要报废的,按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折价)一次性补偿被征收人。
  (2)被征收工业用房内可移动设备的搬迁及拆装费(包括设备调试等费用),按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折旧)的10%予以一次性补偿。
  选择土地置换(期房)的,搬迁及拆装费计算两次,一次性支付。
  3.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土地置换(期房)的,自行解决周转用房,过渡期间由征收实施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费,其标准为15元/月·m2。
  (2)被征收人选择土地置换的,过渡期限分为供地期限和建设期二个阶段。过渡期临时安置费按以下规定计算,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包干使用。
  供地期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日起24个月,临时安置费按24个月计算。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告知并督促被征收人按程序完成迁建供地的有关手续申报。被征收人按时完成手续申报、征收实施单位未能按期供地的,超出供地期的临时安置费应按原标准的二倍计算;被征收人未按时完成手续申报导致无法按期供地的,超出时间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费。
  建设期原则上为18个月。
  九、安置用房认购原则
  (一)征收实施单位对在征收决定公告的搬迁期限前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发给“并列第一”的搬迁腾空顺序号,对在征收决定公告的搬迁期限后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按照实际搬迁腾空先后时间发给搬迁腾空顺序号。
  (二)认购先由持有“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的被征收人抽签产生顺序号并认购安置房,然后由“在征收决定公告的搬迁期限后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按实际搬迁腾空顺序号在剩余的安置房源中认购。
  (三)被征收人在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后,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作为安置房第一期购房款,增购面积购房款按征收实施单位规定时间分期支付,认购定位时被征收人应预缴到安置房总购房款的90%,安置房交钥匙时结清余款。
  (四)具体选房定位办法另作规定。
  十、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等有关标准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其合法房屋和视为合法建筑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征收实施单位支付,其标准为:  

  房屋类型

  住宅用房

  营业(办公)用房

  临时安置补助费
              标准(元/月·m2)

  15

  20

  期房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每年调整一次。具体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年物价水平确定。
  临时安置补助费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并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到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
  2.征收实施单位超过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逾期当年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补偿被征收人因延期使用产权调换房屋的损失。
  (二)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其标准为:
  1.住宅用房为15元/m2,最低1000元/户,最高3000元/户。
  2.营业用房(办公用房)为15元/m2。
  期房安置的,征收实施单位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回迁时发放一次)。
  (三)入户调查登记评估奖励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入户调查登记、评估工作的给予奖励3000元/户。
  (四)特别困难补助
  被征收人经区有关部门认定为特别困难户的,征收实施单位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五)产权调换搬迁奖励
  1.征收实施单位为了鼓励被征收人积极搬迁,在规定的提前腾空奖励日前腾空房屋的给予奖励300元/m2。(面积按旧房合法建筑面积及经认定为符合补偿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2.被征收人在奖励优惠日期前自愿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交与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实施单位给予被征收人1000元/m2的奖励(面积按旧房合法建筑面积及经认定为符合补偿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在房源许可的前提下,按每户控制在建筑面积50m2以内给予增购,增购价格按照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当年市场评估价优惠28%计价。
  3.上述奖励金在新房办理房款结算时一次性兑现。
  (六)道坦(空地)补偿标准
  水泥地:150元/m2;其他:120元/m2。
  (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
  水、电总表(分表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统一由水务部门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对被征收人独立报装的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太阳能热水器、空调等,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偿:
  1.独立报装水表950元/只。
  2.电表单相为21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
  3.有线电视(凭有线电视站证明)300元/户。
  4.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108元/台。
  5.宽带网络(凭报停或移机证明)158元/户。
  6.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费(含材料损耗费)300元/台。
  7.空调移机费(含材料损耗费)200元/台。
  原水费、电费、煤气费等费用由被征收人在领取搬迁腾空顺序号时一次性缴清。
  (八)被征收人超出规定期限并无特殊原因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搬迁的,不能享受本区制定的任何优惠补助奖励政策。
  十一、征收争议的解决
  (一)被征收人对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前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部门办理证据保全。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其他事项
  (一)腾空交房时间的认定
  1.被征收人签署腾空交房确认书的时间。
  2.被征收人房屋被司法强制征收执行的时间。
  3.被征收人以各种方式阻挠,导致已交付的被征收房屋不能按期拆除的,房屋实际拆除时间作为腾空交房时间。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所涉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以及有关水电等缴费凭证,并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
  (三)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应将有关证照和注销申请报告交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征收补偿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补助费和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方式和期限、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五)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六)国土、房管等职能部门应根据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书依法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七)本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省、市、区有关房屋征收补偿规定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和未涉及到的政策,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
  (八)本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解释。






索引号 001008003002/2021-29020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1-02-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龙政发〔2013〕47号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CLWD00-2013-001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龙湾区新区道路网围垦路海滨永兴段、环镇路海滨段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3-06-0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有关单位:

  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有关规定,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龙湾区新区道路网围垦路海滨永兴段、环镇路海滨段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建设项目名称
  龙湾区新区道路网围垦路海滨永兴段、环镇路海滨段工程
  二、征收范围
  龙湾区新区道路网围垦路海滨永兴段、环镇路海滨段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划定的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具体门牌号如下:
  围垦路海滨永兴段:沙前街1-11号(单)、五溪新村临编001-026号、小塘村临编027-032号、蟾钟村临编033号。
  环镇路海滨段:菜场西路:13幢1-4号,12幢1-4号,11幢1、2、4号,10幢1-4、6、8号,9幢1、2、4、6号,8幢1、2、4号,7幢1、2、4号,6幢1号,5幢1号,4幢1号;菜场东路:9幢9号,8幢5号,7幢7号,6幢7号,5幢5号,4幢7号,3幢3、5号,2幢5号;沙村路:51、53号;海滨街:63-83号(单),70-108号(双);文化街:103-115号(单);永康路:7-19号(单);永前路:2号,11-41号(单);永前路河湾51弄17、19号;兴旺路:31弄31-51号(单),31弄38-50号(双)、47、49、52号;兴旺路(东):5幢1号,4幢1-2号,3幢1-5号,2幢1-7号,1幢2-8号;沙前街161号;机场大道375号;临编001-029号。
  上述征收红线图范围内住宅用房和其他用房等需要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设施。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征收实施单位:温州市龙湾区公用事业工程建设指挥部。
  四、房屋征收补偿
  按照《龙湾区新区道路网围垦路海滨永兴段、环镇路海滨段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执行。
  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依法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事项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本征收决定自2013年6月6日起实施。
  附件:龙湾区新区道路网围垦路海滨永兴段、环镇路海滨段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13年6月6日

附件

龙湾区新区道路网围垦路海滨永兴段、环镇路海滨段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做好龙湾区新区道路网围垦路海滨永兴段、环镇路海滨段工程建设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温州市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温政发〔2012〕19号)和《龙湾区城中村改造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实施办法》(温龙委发〔2012〕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龙湾区新区道路网围垦路海滨永兴段、环镇路海滨段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划定的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具体门牌号如下:
  围垦路海滨永兴段:沙前街1-11号(单)、五溪新村临编001-026号、小塘村临编027-032号、蟾钟村临编033号。
  环镇路海滨段:菜场西路:13幢1-4号,12幢1-4号,11幢1、2、4号,10幢1-4、6、8号,9幢1、2、4、6号,8幢1、2、4号,7幢1、2、4号,6幢1号,5幢1号,4幢1号;菜场东路:9幢9号,8幢5号,7幢7号,6幢7号,5幢5号,4幢7号,3幢3、5号,2幢5号;沙村路:51、53号;海滨街:63-83号(单),70-108号(双);文化街:103-115号(单);永康路:7-19号(单);永前路:2号,11-41号(单);永前路河湾51弄17、19号;兴旺路:31弄31-51号(单),31弄38-50号(双)、47、49、52号;兴旺路(东):5幢1号,4幢1-2号,3幢1-5号,2幢1-7号,1幢2-8号;沙前街161号;机场大道375号;临编001-029号。
  上述征收红线图范围内住宅用房和其他用房等需要征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设施。
  二、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部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二)征收实施单位:温州市龙湾区公用事业工程建设指挥部。
  三、征收时间
  (一)征收日期: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二)并列第一截止日:以征收实施单位在现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三)签订协议奖励截止日:以征收实施单位在现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四)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四、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原则
  (一)合法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未登记房屋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的(以下简称视为合法建筑)以测量面积为准。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规划、国土等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证件作为依据。
  (四)未登记房屋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城管与执法、房屋征收、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认定。经认定视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六)房屋征收补偿包括合法房屋和视为合法建筑的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和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七)房屋价值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包括其附属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
  (八)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以高层建筑作为产权调换房屋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6个月内将被征收人安置完毕。
  五、房屋评估规定
  (一)评估机构的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从评估机构候选名单中通过投票或者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选定评估机构。
  (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温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被征收人有义务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估价所需资料,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如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所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责任自负。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评估机构应当在分户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被征收人不提供资料、拒绝估价人员实地查勘,致使房屋评估无法进行的,评估机构可参照被征收房屋同区域、同建筑类型的房屋进行评估。
  (四)评估机构、估价师、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住宅征收与补偿规定
  (一)住宅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确定,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区位、用途、结构、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
  被征收人选择按“一三落地”安置(简称基底面积安置)或“三五底顶”安置(简称人均面积安置)的,一律不予货币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实施单位在其搬迁后按规定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补助安置费和一次搬迁补助费。在搬迁腾空验收合格并交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后10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规定期限内购买商品房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家、省、市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住宅产权调换
  1.住宅产权调换安置地块(期房):新区道路网沙南安置点,沙中安置点,蟾钟安置点,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
  2.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的评估价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3.住宅产权调换价格
  (1)安置用房建安成本价按3000元/m2计算。
  (2)安置用房政策内增购价按4800元/m2计算。
  (3)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旧房补偿与旧房装饰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三)住宅征收补偿奖励政策
  产权调换奖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订协议奖励截止到日前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经验收合格后,征收实施单位给予被征收人奖励,由被征收人按下列方式选定其中一种安置方式,具体办法如下:
  (1)“合法面积”安置(简称相等面积安置)
  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和视为合法建筑以1∶1相等面积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
  其合法房屋和视为合法建筑与安置用房相等面积部分根据新房价格按建安成本价3000元/m2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不包括安置房层次差、朝向差)。
  旧房重置价标准如下: 

  结构

  钢混(多层)

  砖混

  砖木

  简易结构

  价格(元/m2)

  1500

  1200

  1000

  现场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及其他因素进行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格。
  (2)“一三落地”安置(简称基底面积安置)。
  被征收人系属地农业户口的(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按其合法房屋和视为合法建筑基底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的三倍确定应安置建筑面积。
  其合法房屋和视为合法建筑相等面积部分根据新房价格按建安成本价3000元/m2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应安置面积中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部分,按政策内增购价4800元/m2计算。
  被征收人系土地征用未安置落实到单位工作,仍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已“农转非”的人员,按照属地农业户执行。
  (3)“三五底顶”安置(简称人均面积安置)。
  被征收人系属地农业户口的(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以在册常住农业户口按人均面积30m2(另有房屋应合并计算)计算应安置建筑面积。
  其合法房屋和视为合法建筑相等面积部分根据新房价格按建安成本价3000元/m2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应安置面积中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部分,按政策内增购价4800元/m2计算。
  在房源许可情况下,可给予增购,但人均面积最高不超过50m2,其增购价格按市场评估价优惠32%计算(如低于政策内增购价的,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安置房面积中超过上述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被征收人户口簿内在册人员在本村范围内已有房屋被其他建设项目部分拆迁并安置及已交易的住宅房屋应合并计算。
  (4)被征收人系属地非农业户口的(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按人均面积20m2(另有房屋应合并计算)计算应安置建筑面积。
  其合法房屋和视为合法建筑相等面积部分根据新房价格按建安成本价3000元/m2与旧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应安置面积中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部分,按政策内增购价4800元/m2计算。
  在房源许可情况下,可给予增购,但人均面积最高不超过30m2,其增购价格按市场评估价优惠32%计算(如低于政策内增购价的,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安置房面积中超过上述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被征收人户口内所有人在本市范围内所有房屋应合并计算。
  以上第1种和第2种安置建筑面积不包括众用分摊面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上已注明众用分摊面积的除外),第3种和第4种安置建筑面积包括众用分摊面积。
  (四)在规定的签订协议截止日之后签订协议的:
  1.安置时由签订协议奖励截止到日前签订协议并腾空的被征收人先认购定位,然后根据截止日之后签订协议并腾空的时间先后顺序予以认购。
  2.不能享受本区制定的任何优惠补助奖励政策,严格按国务院规定执行:(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本方案的标准给予补偿。
  (五)征收其他规定
  1.因安置用房套型设计原因,安置用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协议安置面积10m2(含)以内的,按政策内增购价4800元/m2计算;超过10m2以上的部分,按安置当年市场评估价优惠50%计算(如低于政策内增购价的,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2.安置房众用分摊面积结算,按其同类性质同价结算。
  3.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较大(套内建筑面积120m2以上),被征收人要求分套安置的,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分套手续,且分套后每套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0m2(含);安置时只能有一套房屋享受套型差(自然增购)10m2(含)以内的面积按政策内增购价4800元/m2计算;其余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均按安置当年市场评估价优惠50%计算(如低于政策内增购价的,按政策内增购价计算)。
  4.安置用房层次差、朝向差按温州市有关规定执行。先计算朝向差后再计算层次差。
  5.优先住房保障权
  (1)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温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温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温州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相关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2)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家庭,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少于50m2,在本市规划区内无其他住宅用房,经公示无异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提供建筑面积50m2的安置用房。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差价,低收入家庭认定以民政部门核定为准。
  6.征收房屋所有权属华侨所有的,根据《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精神,在补偿和安置时原为属地村农业户口,且在属地村尚有住房,现已定居国外的华侨户以当地常住农业户口相等待遇处理。
  七、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规定
  (一)营业用房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符合以下条件的“住改非”房屋的被征收人应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温州市政府第126号令第十七条):
  1.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为营业用房,并以改变后用途延续使用至今,且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的。
  2.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改为营业用房延续使用至今、持有临时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的,并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的。
  3.原产权性质为市店。符合前款第1、2条规定的,被征收人申请办理房屋用途变更手续前,应当依法向国土部门缴纳土地收益金。
  (二)营业用房货币补偿
  1.被征收营业用房的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确定。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实施单位在其搬迁后按规定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和一次搬迁补助费。在搬迁腾空并交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三)营业用房产权调换
  1.营业用房安置地块(期房):新区道路网沙南安置点,沙中安置点,蟾钟安置点,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2.被征收营业用房原则上实行“商场摊位式”安置。
  3.被征收营业用房和安置营业用房的评估价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结算产权调换差价。
  4.不符合温州市人民政府第126号令第十七条安置营业用房之规定的(擅自将住宅用房功能改变为营业用房并未补办手续的),但具有合法产权或视为合法建筑在实际经营并领有“营业执照”的无“临时营业用房规划许可证”的临街房屋,原则上按住宅用房安置。
  (四)征收补偿奖励政策
  拟征收房屋范围通告发布之日前领取营业执照且至今有效的,被征收人按住宅用房安置,并在规定的签订协议奖励截止到日前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源许可情况下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商场摊位式营业用房,面积以被征收房屋每间20m2(含众用分摊面积),其价格按营业用房市场评估价优惠:海滨街临街一楼住宅被征收人,给予优惠15%;其他道路(街)临街一楼住宅被征收人,给予优惠10%。
  海滨街临街一楼住宅被征收人(拟征收房屋范围通告发布之日前领取营业执照并至今有效的除外),在规定的签订协议奖励截止到日前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搬迁的,征收实施单位在房源许可情况下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商场摊位式营业用房,面积以被征收房屋每间20m2(含众用分摊面积),其价格按营业用房市场评估价计算。
  (五)因安置营业用房设计原因,超出协议安置面积的部分按营业用房安置当年市场评估价优惠50%计算;非安置营业用房设计原因,超出协议安置面积的部分按营业用房安置当年市场评估价计算。
  八、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规定
  (一)工业用房是指征收范围内已取得合法工业用地手续的生产用房及其附属用房。
  临时工业用房是指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持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业用房。
  工业用房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二)工业用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记载的用地面积为准。
  净用地面积是指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土地使用凭证记载的面积扣除分摊面积后实际的用地面积。
  (三)临时工业用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给予补偿;不符合工业用房补偿条件的,一律无条件自行拆除,不给予任何补偿。
  (四)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应当根据合法用地面积结合合法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等因素,实行货币补偿、功能置换、异地安置等方式进行安置,被征收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方式。
  (五)被征收工业用房建筑面积在2000m2(含2000m2)以内或合法用地面积在3亩(含3亩)以内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六)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包括工业用房价值补偿,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设备搬迁与拆装费补偿、临时安置费补偿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七)工业用房评估规定
  被征收工业用房市场评估价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设备搬迁等资产评估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为基准日评估确定。
  (八)工业用房货币补偿
  1.被征收工业用房的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计算。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相应地段的市场评估价,结合土地使用权类型和使用年限以及房屋建筑、装修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实施单位在其搬迁后按规定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4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九)工业用房产权调换
  1.工业用房产权调换异地安置地块:滨海工业园区公用事业指挥部企业安置地块(E-06),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
  2.选择土地置换规定
  (1)置换面积根据被征收工业用房净用地面积确定。置换净用地面积中与被征收工业用房净用地面积相等部分,按征收时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该部分净用地按规划设计要求应分摊的道路、绿化等用地面积免收地价款。
  (2)置换净用地面积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可建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建筑面积的,可增加置换用地面积。在用地面积许可的情况下,可给予被征收人增购不超过被征收工业用房净用地面积的20%。增加或增购的净用地及相应的分摊面积,由被征收人按征收时市场评估价支付地价款。
  (3)置换土地相关用地报批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新的工业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设计并建设。
  (十)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奖励政策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并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搬迁完毕的,征收实施单位可给予被征收人奖励,按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补偿价的基础上给予奖励20%。
  2.被征收人系1990年3月31日前未经登记工业用房建筑,在签约期限内自行拆除的,按照同类型工业用房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奖励补偿。
  (十一)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其他规定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根据被征收房屋及生产设备评估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其补偿下限为被征收工业用房价值及生产设备补偿价的3%。
  (2)被征收人选择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按征收决定前一年税务部门核准每月税后平均利润标准确定。
  2.搬迁及拆装费补偿
  (1)被征收工业用房内不可移动的重型、大型设备,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需要报废的,按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折价)一次性补偿被征收人。
  (2)被征收工业用房内可移动设备的搬迁及拆装费(包括设备调试等费用),按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折旧)的10%予以一次性补偿。
  选择土地置换(期房)的,搬迁及拆装费计算两次,一次性支付。
  3.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土地置换(期房)的,自行解决周转用房,过渡期间由征收实施单位支付临时安置费,其标准为15元/月·m2。
  (2)被征收人选择土地置换的,过渡期限分为供地期限和建设期二个阶段。过渡期临时安置费按以下规定计算,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包干使用。
  供地期为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之日起24个月,临时安置费按24个月计算。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告知并督促被征收人按程序完成迁建供地的有关手续申报。被征收人按时完成手续申报、征收实施单位未能按期供地的,超出供地期的临时安置费应按原标准的二倍计算;被征收人未按时完成手续申报导致无法按期供地的,超出时间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费。
  建设期原则上为18个月。
  九、安置用房认购原则
  (一)征收实施单位对在征收决定公告的搬迁期限前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发给“并列第一”的搬迁腾空顺序号,对在征收决定公告的搬迁期限后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按照实际搬迁腾空先后时间发给搬迁腾空顺序号。
  (二)认购先由持有“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的被征收人抽签产生顺序号并认购安置房,然后由“在征收决定公告的搬迁期限后搬迁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按实际搬迁腾空顺序号在剩余的安置房源中认购。
  (三)被征收人在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后,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作为安置房第一期购房款,增购面积购房款按征收实施单位规定时间分期支付,认购定位时被征收人应预缴到安置房总购房款的90%,安置房交钥匙时结清余款。
  (四)具体选房定位办法另作规定。
  十、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等有关标准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其合法房屋和视为合法建筑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征收实施单位支付,其标准为:  

  房屋类型

  住宅用房

  营业(办公)用房

  临时安置补助费
              标准(元/月·m2)

  15

  20

  期房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每年调整一次。具体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年物价水平确定。
  临时安置补助费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并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到被安置后的4个月内。
  2.征收实施单位超过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逾期当年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补偿被征收人因延期使用产权调换房屋的损失。
  (二)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其标准为:
  1.住宅用房为15元/m2,最低1000元/户,最高3000元/户。
  2.营业用房(办公用房)为15元/m2。
  期房安置的,征收实施单位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回迁时发放一次)。
  (三)入户调查登记评估奖励
  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入户调查登记、评估工作的给予奖励3000元/户。
  (四)特别困难补助
  被征收人经区有关部门认定为特别困难户的,征收实施单位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五)产权调换搬迁奖励
  1.征收实施单位为了鼓励被征收人积极搬迁,在规定的提前腾空奖励日前腾空房屋的给予奖励300元/m2。(面积按旧房合法建筑面积及经认定为符合补偿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2.被征收人在奖励优惠日期前自愿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被征收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交与征收实施单位的,征收实施单位给予被征收人1000元/m2的奖励(面积按旧房合法建筑面积及经认定为符合补偿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在房源许可的前提下,按每户控制在建筑面积50m2以内给予增购,增购价格按照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当年市场评估价优惠28%计价。
  3.上述奖励金在新房办理房款结算时一次性兑现。
  (六)道坦(空地)补偿标准
  水泥地:150元/m2;其他:120元/m2。
  (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
  水、电总表(分表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统一由水务部门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对被征收人独立报装的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太阳能热水器、空调等,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偿:
  1.独立报装水表950元/只。
  2.电表单相为210元/只,三相为700元/只。
  3.有线电视(凭有线电视站证明)300元/户。
  4.电话(凭报停或移机证明)108元/台。
  5.宽带网络(凭报停或移机证明)158元/户。
  6.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费(含材料损耗费)300元/台。
  7.空调移机费(含材料损耗费)200元/台。
  原水费、电费、煤气费等费用由被征收人在领取搬迁腾空顺序号时一次性缴清。
  (八)被征收人超出规定期限并无特殊原因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搬迁的,不能享受本区制定的任何优惠补助奖励政策。
  十一、征收争议的解决
  (一)被征收人对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前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部门办理证据保全。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其他事项
  (一)腾空交房时间的认定
  1.被征收人签署腾空交房确认书的时间。
  2.被征收人房屋被司法强制征收执行的时间。
  3.被征收人以各种方式阻挠,导致已交付的被征收房屋不能按期拆除的,房屋实际拆除时间作为腾空交房时间。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所涉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以及有关水电等缴费凭证,并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
  (三)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应将有关证照和注销申请报告交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征收补偿方案,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补助费和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方式和期限、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五)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六)国土、房管等职能部门应根据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书依法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七)本征收补偿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省、市、区有关房屋征收补偿规定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和未涉及到的政策,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
  (八)本征收补偿实施方案由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