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1/2013-34705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生成日期 | 2013-06-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办发〔2012〕26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现将《浙江省制革行业整治提升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31日
浙江省制革行业整治提升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14年,基本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全省制革企业存在的工艺装备差、产品档次低、环境污染重等突出问题基本得以解决,制革行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得到明显优化,工艺装备、污染防治、清洁生产和内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当地生态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制革行业步入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具体目标:
(一)2012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制革企业基本情况排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和本方案,制定当地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按照“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原则,对所有企业进行梳理,逐家明确淘汰关闭、搬迁入园、整治提升等整治要求和整治进度,各项任务要落实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
(二)2013年9月底前,列入淘汰关停范围的企业、生产线全部淘汰关停到位;对其他所有不符合整治标准的企业全面实施限期整改。
(三)2014年6月底前,所有企业完成整治并按统一标准完成整治验收。对所有未通过验收的企业一律实施停产整治。
(四)2014年底前,全省制革行业铬排放量比2009年规划调查排放量削减15%以上;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在2010年基础上分别减少30%以上。有制革企业的县(市、区)全部通过整治验收。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区域布局
1.严格项目管理。所有新、扩、改、迁建项目必须符合制革产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需新增COD排放总量的替代比不低于1︰1.2,需新增氨氮排放总量的替代比不低于1︰1.5。在园区(工业功能区)以外原则上不再新上制革项目,新建(含搬迁)制革项目原则上进入已经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园区(工业功能区)。
2.有保有压集聚发展。除少数经环保、经贸、安监等部门认定的标杆式企业外,其它制革企业一律搬迁至园区(工业功能区)。在污染物“减量置换”的原则下,鼓励“上大压小”、“扶优汰劣”,以腾出的排污指标,在园区(工业功能区)内适当发展一批规模大、技术先进的建设项目,促使一批企业做大做强,实现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加快淘汰落后
1.淘汰落后产能。对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浙淘汰办〔2010〕2号)等相关产业政策中明令禁止的,重污染、高能耗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坚决予以淘汰。2012 年底前,淘汰年加工生皮能力低于20万标张牛皮的制革项目。不同原料皮折合牛皮标张量按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计算。淘汰单独生产制革前工段半成品(含生产兰湿皮)项目。
2.淘汰落后工艺。制革企业湿加工工段直径3米以下的普通转鼓数量不得超过企业总湿加工转鼓数量的30%;淘汰传统高硫毁毛脱毛工艺、高盐浸酸工艺、铬鞣废液中铬含量大于3.5g/L的传统铬鞣工艺、使用红矾钠为原料的铬鞣工艺和使用甲醛的涂饰工艺;湿加工工段淘汰大液比制革工艺;脱毛工段淘汰高硫高灰毁毛脱毛等非保毛脱毛工艺;脱灰工段淘汰高铵盐脱灰工艺;干涂饰工段淘汰非水溶性涂饰材料。禁用有毒偶氮染料。
3.全面整治非法企业。在2012年底前,按照“关停淘汰一批、整合入园一批、规范提升一批”原则,对所有制革企业进行梳理并逐家明确整治要求,在2013年9月底前仍然无法取得相关部门审批、证照不全的一律依法取缔,未达到整治要求的一律实施限期整改。
(三)提升工艺装备
1.鼓励发展先进技术。优先发展无氨或低氨脱灰工艺、无盐或低盐浸酸工艺,也可采用新型抑制剂取代盐,实现少盐和无盐浸酸鞣制。大力推广高吸收铬鞣、无铬鞣和低铬鞣工艺,最大程度降低铬鞣工艺总铬消耗量,减少含铬废水及铬泥的产生量。鼓励采用高吸收环保复鞣剂、染料和加脂剂,改进复鞣、染色和加脂工艺,削减废水中的有害成分,降低废水色度。鼓励富铬污泥和含铬皮革碎料资源化利用,防范二次污染。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改造提升制革产业,推动制革行业“两化融合”。
2.推广使用清洁生产技术。湿加工工段优先采用以批量封闭水洗替代流水洗,在保证工艺质量的前提下合并相关用水工序;大力推广Y型转鼓、超载转鼓等节水型转鼓,非长毛的毛皮加工优先采用倾斜转鼓或星形分隔转鼓,降低吨皮用水量;脱毛、鞣制、浸酸工段要推广废液循环利用,尽可能减少废液排放量,原则上猪皮、牛皮、羊皮、毛皮加工企业单位产品排水量分别不得超过55、65、90、100立方米/吨原料皮。所有制革企业应实施两年一轮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四)强化污染防治
1.水污染防治措施。
含铬废水应与制革综合废水分流处理。铬鞣、复鞣等工段产生的含铬废水须由专用含铬废水收集管道单独收集,且转鼓与铬水专用管道应直接连接,转鼓四周应采取防止铬水混入其它废水沟槽的措施,严防混入综合废水。含铬废水必须分流单独收集、单独设调节池并单独预处理达标之后方可与综合废水混合处置。加强对铬鞣工序之后所有湿加工工序的出鼓废水铬浓度监测,含铬废水车间排放口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总铬污染物浓度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含铬废水宜采用二级化学沉淀法或其他适用技术进行预处理。
制革综合废水生化处理前,应采用细格栅或者网格机械筛强化固液分离;宜采用气浮分离胶体物质等方式尽可能减少皮革中的蛋白质转化为氨氮;应采用氧化沟、A2/O工艺以及SBR工艺等成熟的生化处理技术进行生物脱氮处理,对于用地面积有限的制革企业,宜采用生物膜法或其他先进适用技术。纳管制革企业废水排放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的要求;未纳管的制革企业,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要求。整治期间如有新的行业排放标准颁布实施则从其规定执行。
污泥脱水设备宜采用隔膜压滤机或其他先进适用设备,浓缩池上清液和压滤液返回污水处理站后要重新处理。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制革企业喷涂车间产生的废气必须收集处理,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车间空气质量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要求。锅炉烟气应除尘脱硫处理,确保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生皮加工的制革企业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气体的单元必须加盖密封收集处理,排放应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制革产生的综合污泥压滤之后应及时进行处置,若堆放时间超过一天,暂存场所须采取防臭措施。
3.固体废弃物管理、处置措施。
根据“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规范处置。
含铬废水单独处理产生的铬泥、切削产生的含铬皮革碎料,以及含溶剂的除油废物等,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制度。经鉴别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含铬一般固体废物,也应建立台账,并将处置方式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
制革综合污泥应通过焚烧或委托处置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或回收利用。污泥焚烧尾气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铬酸雾排放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企业采用自备锅炉焚烧制革综合污泥的,必须经当地环保部门验收、批准。
(五)规范环保管理
1.完善污染物排放监测监控体系。所有制革企业每个厂区只能设一个标准化污水排放口和一个雨水排放口,安装废水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有条件的地区要选择1—2家企业安装铬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企业、园区废水处理站应设水质监测化验室,应具备检测分析特征污染物的能力。鼓励企业委托专业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制革企业搬迁后原厂区应开展场地风险评估,存在风险的应依据风险程度和土地用途进行土壤修复。
2.提高环境事故的防范应对能力。制革企业(园区)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并按含铬和非含铬事故废水分隔收集,其容积应能容纳最大废水产生量时2h以上的废水量,并做好防渗漏处理,确保环境安全。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3.规范内部环保管理。制革企业(园区)必须按照要求建立完善的环保组织体系、健全的环保规章制度和规范的环保台账系统(包括废水、废气、固废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管理台账)。应配备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三级用能、用水计量和环保管理,企业环保人员应经过县级以上环保局组织的环保岗位业务培训并持证上岗。
制革企业整治验收标准
类别 | 内容 | 序号 | 判断依据 | 是否符合 | 验收部门 |
政 | 产业政策 | 1 | 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不存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浙淘汰办〔2010〕2号)等相关产业政策中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能力。 | 发改经信环保 | |
2 | 2013 年底前,淘汰年加工生皮能力低于20万标张牛皮的制革项目 | ||||
3 | 淘汰制革前工段半成品(含生产兰湿皮)项目 | ||||
4 | 禁用的有毒偶氮染料 | ||||
生产合法性 | 5 | 所有建设项目经发改、经信、环保、安监、卫生、规划、质监等相关部门审批 | 相关部门 | ||
6 | 企业选址符合相关规划 | 规划 | |||
7 | 卫生防护距离内没有没有集中居住区 | 卫生 | |||
8 | 通过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 | 环保 | |||
9 | 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结论合格 | 安监卫生 | |||
10 | 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 环保 | |||
11 | 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 | 环保 | |||
12 | 没有经环保部门查实的严重环境信访和投诉 | 环保 | |||
13 | 无超标排放污染物,环保达标排放 | 环保 | |||
清洁生产 | 14 | 湿加工工段直径3米以下的普通转鼓数量不得超过企业总湿加工转鼓数量的30%(试验转鼓除外) | 经信环保 | ||
15 | 采用制革机械自动化或半自动化、制革工艺信息化管理★ | ||||
16 | 铬鞣工艺采用保毛脱毛工艺,无铬鞣工艺采用低灰低硫脱毛工艺 | 经信环保 | |||
17 | 采用无氨或低氨脱灰工艺 | ||||
18 | 采用低盐浸酸工艺或采用浸酸废液循环利用工艺 | ||||
19 | 采用高吸收铬鞣、无铬、低铬鞣工艺或者铬鞣废液循环利用工艺 | ||||
20 | 采用水溶性涂饰材料 | ||||
21 | 厂区整洁卫生 | ||||
政策法规 | 清洁生产 | 22 | 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和能源审计,按清洁生产审核和能源审计要求进行了相应整改 | 经信环保 | |
节能减排 | 23 | 猪皮单位产品排水量不超过55m3/t原料皮 | |||
24 | 牛皮单位产品排水量不超过65m3/t原料皮 | ||||
25 | 羊皮单位产品排水量不超过90m3/t原料皮 | ||||
26 | 毛皮加工企业单位产品排水量不超过100m3/t原料皮★ | ||||
污 | 废水处理 | 27 | 综合废水与含铬废水分流处理 | 环保经信 | |
28 | 废水处理使用的构筑物进行防渗、防腐处理 | ||||
29 | 纳管废水氨氮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未纳管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 | ||||
30 | 含铬废水车间排放口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第一类污染物浓度须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的相应标准 | ||||
31 | 综合废水调节池总铬含量不得超过1.5mg/L | ||||
32 | 含铬废水采用二级化学沉淀法处理或者气浮处理★ | ||||
33 | 所有湿加工车间必须在中间纵向通道两旁或靠两侧墙处设有排水管沟 | ||||
34 | 沟上加盖钢筋混凝土盖板或铸铁盖板,板上应开孔 | ||||
35 | 车间地面应有2%-12%的坡度★ | ||||
36 | 每台转鼓的下面均应设有集水坑或排水沟,进行清污分流 | ||||
废水处理 | 37 | 厂区污水收集和排放系统等各类污水管线设置清晰,排水管道应具有足够的耐腐蚀性能 | |||
38 | 原料皮仓库和作业场所用地应位于干燥不会被水淹没的位置,并配有排水沟 | ||||
39 | 含铬废水由专门管道收集到预处理池 | ||||
40 | 转鼓与铬水专用管道直接连接,转鼓四周采取了防止铬水混入其它废水沟槽的措施 | 环保经信 | |||
废气治理 | 41 | 喷涂车间废气收集处理后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 | |||
42 | 生皮加工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臭气排放单元应密闭收集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 ||||
43 | 蓝湿皮加工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臭气排放单元应密闭收集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 ||||
44 | 锅炉烟气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 ||||
45 | 涂饰车间必须采取通风排毒措施 | ||||
46 | 刷染、手工喷染的刷涂、揩涂、喷枪喷涂等作业场所必须采用局部排气系统,并进行废气处理净化 | ||||
污染防治设施 | 固废处理 | 47 | 含铬废渣及含铬污泥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贮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堆场必须安装雨棚,堆场地面水泥硬化,渗滤液收集处理。 | ||
48 | 经鉴别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含铬一般固体废物,建立台账,处置方式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 | ||||
49 | 采用隔膜板框压滤★ | ||||
50 | 水泥熟料生产用泥质和单独焚烧用泥质的脱水后污泥含水率小于80%,混合填埋用泥质的脱水后污泥含水率小于60%,园林绿化用泥质和制砖用泥质的脱水后污泥含水率小于40%。★ | ||||
51 | 制革综合污泥执行联单制度,并进行污泥无害化处置 | ||||
52 | 制革综合污泥综合利用,其总铬含量小于5000mg/kg干污泥★ | ||||
53 | 制革污泥焚烧尾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其中铬酸雾排放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要求。 | ||||
环境风险防范 | 环境应急设施 | 54 | 厂区设置应急事故水池,按含铬和非含铬事故废水分隔收集,其容积应能容纳最大废水产生量时2h以上的废水量 | 环保经信 | |
55 | 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周围建有围堰,围堰高度满足应急要求 | ||||
环境应急管理 | 56 | 配备纳管污水和清下水排放紧急切断系统 | |||
57 | 建立健全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及时更新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具有可操作性 | ||||
58 | 积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 ||||
综合环境管理 | 环境监测 | 59 | 企业具备合格的污染物监测能力和实验室设施条件(或委托合格的第三方定期检测),并按监测计划实施监测 | 环保经信 | |
60 | 按要求建成废水、废气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 ||||
内部环境管理 | 61 | 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涵盖全厂组织机构建设和岗位职责、用水用能管理、“三废”处理运行管理、事故风险防范与应急等 | |||
62 | 组织机构健全,拥有合格的专职环保管理人员队伍 | ||||
63 | 相关档案资料齐全 | ||||
64 |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和排放监测台账规范完备 |
说明:1.加“★”的条目为可选验收条目,由当地整治验收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明确整治要求;2.整治期间如涉及的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政策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新政策执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31日印发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1/2013-34705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生成日期 | 2013-06-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办发〔2012〕265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浙江省制革行业整治提升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制革企业整治验收标准
说明:1.加“★”的条目为可选验收条目,由当地整治验收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明确整治要求;2.整治期间如涉及的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政策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新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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