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1/2013-34652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府办 |
生成日期 | 2013-04-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办发〔2010〕17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扩大参合人员的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根据省、市有关精神,区政府决定,对我区新农合制度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2011年我区新农合人均筹资标准为400元,其中农民个人出资120元,各级政府补助280元。
农村五保、低保(包括低保边缘户)、特困残疾人等优扶对象的个人出资部分由区、镇(街道)财政各负担一半。以上人员的认定以区民政局发放的《低保证》、《困难家庭救助证》、《残疾人特困证》等证件(或区民政局提供的五保、低保人员名单)为准,截止日为2010年9月30日,实施年度中途新增加者当年不予补入。
父母双方均系农业户口,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或已落实绝育手术的两女户家庭,其子女年龄在14周岁(含14周岁)以下的,其个人出资部分由区财政负担一半,其余一半自己承担。上述优扶对象以镇(街道)计生办认定为准,截止日为2010年9月30日,实施年度中途新增加者当年不予补入。
二、筹资对象和时间
户籍在我区且没有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农业户口人员均为应参保对象,且要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户内人数以持有的户口簿为准。已享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指公费医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三种)的人员不能再参加新农合。未成年人要和家庭成员一起整户参加新农合。
2010年12月为2011年度新农合个人缴费筹资时间,逾期不予办理,实施年度中途不办理补入、退出手续。
三、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一)2011年我区参保农民普通门诊报销比例区级医院为3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为40%;每人累计报销限额为400元。
(二)住院费用累计报销补偿限额8万元。
(三)住院费用报销起报线:在区内医院为0元,区外医院为500元。
(四)各级医院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能报销部分)的报销比例如下表:
住院费用 | 结报 | 区内 | 区级 | 市内区外 | 市外县级以上公立医院 |
0-500元 | 刷卡 | 90% | 85% | 0 | 0 |
非刷卡 | 85% | 80% | 0 | 0 | |
501元以上 | 刷卡 | 90% | 85% | 65% | 45% |
非刷卡 | 85% | 80% | 60% | 45% |
为了提高住院刷卡(合作医疗卡,下同)率,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在温州市内住院治疗的,都必须持卡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由医院结算窗口刷卡结算合作医疗补偿基金。对在出院时未直接刷卡结算合作医疗补偿基金的,申请人要说明未刷卡报销的原因及治疗医院开具的住院证明,然后送各镇(街道)申请报销,同时报销比例分别下降5个百分点。
(五)非刷卡实时结报的住院费用有以下两个原因的可以按照刷卡结报的住院报销比例支付:
1.因网络原因导致无法刷卡结报的参合病人住院费用,由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核后确定;
2.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内容先由患者自负的住院费用,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将根据具体政策处理,可以纳入报销的,由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核后确定。
四、农村儿童重大疾病补偿
根据《关于开展提高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0〕177号)精神,对0—14周岁(含14周岁)参合儿童所患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两类6个病种(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等)开展保障水平试点工作,补偿比例原则要达到限定费用的70%以上。
五、跨年度结算方式
对在两个参合年度之间跨年度连续住院参合对象的费用报销调整为按两个年度内发生的费用划入相应的实施年度予以报销结算。对上年度未参合而本年度已参合且发生跨年度医疗费用者,其报销基数以参合年度内住院天数所发生费用为准。各定点医疗机构对在院的住院病人记账费用在每个实施年度的最后一天要给予结算,下个实施年度开始再重新刷卡记账。
六、报销时效
普通门诊费用由医院结算窗口在结算费用时直接刷卡报销,逾期或不能出示本人农村合作医疗卡的,均不能报销门诊费用。急诊费用中有床位费的急诊视同住院,无床位费的急诊视同普通门诊。
实施年度内的住院费用报销申请受理时间为当年度的1月16日到次年的2月底,逾期不予报销。
七、有关说明
(一)全区新农合的其他政策不变,凡与本文件有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以上调整的筹资标准从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医疗筹资工作开始后实施,报销办法和比例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索引号 | 001008003002001/2013-346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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