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2001/2013-34700
组配分类 区政府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区府办
生成日期 2013-04-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龙政办发〔2012〕245号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转发温州市区老住宅楼平改坡工程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25 14:34:47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现将《关于温州市区老住宅楼平改坡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选择试点先予试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8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温州市区老住宅楼平改坡工程建设的
  指 导 意 见
  为解决市区老住宅楼平顶屋面渗漏和隔热差的问题,合理利用坡顶空间,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城市环境,推动城市建筑“第五立面”的规范化,美化城市空间,制定本指导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选择试点先予试行,并根据实际效果逐步推广。
  一、本意见所称老住宅楼平改坡工程(以下简称平改坡),是指在不影响相邻建筑日照,符合结构、抗震、规划、消防等条件下,将已按规划成片建设的老住宅楼(“城中村”和村民自建房除外)的平顶屋面改造为坡屋顶,同时对该幢住宅楼外立面进行修整,达到改善老住宅楼性能和美化建筑物外观的房屋修缮工作。
  二、市住建委(房管局)组织编制市区老住宅楼平改坡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技术指导。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有关的实施细则和工程技术标准,指导和协调辖区内平改坡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平改坡的实施工作。平改坡以小区为单位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改造。
  平改坡改造不增加建筑层数,对屋面起坡形成的空间,能利用的,可充分加以利用。
  三、平改坡分为业主出资和政府资助两种模式。对平改坡后顶层空间可以加以利用的,由空间利用受益人(顶层业主)出资;因受条件限制无法提供可利用空间的,由政府资助,鼓励业主全额出资改造。政府资助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
  平改坡项目需征得该幢建筑全体住户的书面同意。
  四、为保证平改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统一工程标准,政府出资的平改坡项目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业主出资的由业主委托街道组织实施或在街道的监管下由业主自行组织实施。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五、业主出资的平改坡项目的申报办理和实施。
  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平改坡的年度计划会同住建、规划、城管与执法、消防等部门进行现场察看。对初步符合改造要求的住宅楼,由意向人征求整幢大楼业主的书面意见;对由原产权单位管理的房屋还需征求原产权单位的意见。同时,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该住宅楼醒目位置张贴公告。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业主无异议的,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方可接受平改坡工程的项目申请,并提供相应设计要求。
  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组织住建、规划、城管与执法、消防等部门对平改坡方案和施工图进行会审,并出具会审纪要。会审通过后组织实施。
  六、政府资助的平改坡项目的申报办理和实施。
  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平改坡年度计划会同住建、规划、城管与执法、消防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对初步符合改造要求的住宅楼提出初步改造方案。改造方案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该住宅楼醒目位置张贴公告。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业主无异议的,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与意向人(该幢楼全体业主)正式签订平改坡工程协议书,并组织房屋工程设计、会审、施工招投标、工程实施等工作。
  对单位产权的住宅楼由产权单位自行或委托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原产权单位负责。
  七、平改坡后空间可利用的,工程费用由受益人全额出资。受益人除支付屋顶改造增加使用空间的有关费用外,还应支付小区住宅楼外墙立面修补、涂料出新、有关外墙管线更新及小区配套设施完善提升等有关费用,作为受益业主为非受益业主所作的公益性贡献。受益业主只享受可利用空间的使用权,不计入产权,今后如遇拆迁须无条件拆除,拆迁单位可按建安成本折价适当补偿,不计入安置面积。
  平改坡不可利用的空间属房屋的公用部位,任何人不得圈占使用。对擅自使用,影响房屋消防等安全的,由城管与执法局、物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八、平改坡工程的设计,应由该幢住宅楼的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项目实施应自觉接受小区业主的监督。
  平改坡工程应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提高质量,节约投资,减轻房屋荷载。
  平改坡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工程竣工后,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有关单位、业主代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中发现超出原设计方案,应责令限期整改,期限内不整改的,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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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温龙政办发〔2012〕245号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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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4-25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现将《关于温州市区老住宅楼平改坡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选择试点先予试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18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温州市区老住宅楼平改坡工程建设的
  指 导 意 见
  为解决市区老住宅楼平顶屋面渗漏和隔热差的问题,合理利用坡顶空间,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和城市环境,推动城市建筑“第五立面”的规范化,美化城市空间,制定本指导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选择试点先予试行,并根据实际效果逐步推广。
  一、本意见所称老住宅楼平改坡工程(以下简称平改坡),是指在不影响相邻建筑日照,符合结构、抗震、规划、消防等条件下,将已按规划成片建设的老住宅楼(“城中村”和村民自建房除外)的平顶屋面改造为坡屋顶,同时对该幢住宅楼外立面进行修整,达到改善老住宅楼性能和美化建筑物外观的房屋修缮工作。
  二、市住建委(房管局)组织编制市区老住宅楼平改坡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技术指导。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有关的实施细则和工程技术标准,指导和协调辖区内平改坡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平改坡的实施工作。平改坡以小区为单位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改造。
  平改坡改造不增加建筑层数,对屋面起坡形成的空间,能利用的,可充分加以利用。
  三、平改坡分为业主出资和政府资助两种模式。对平改坡后顶层空间可以加以利用的,由空间利用受益人(顶层业主)出资;因受条件限制无法提供可利用空间的,由政府资助,鼓励业主全额出资改造。政府资助资金,由各区财政负担。
  平改坡项目需征得该幢建筑全体住户的书面同意。
  四、为保证平改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统一工程标准,政府出资的平改坡项目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实施。业主出资的由业主委托街道组织实施或在街道的监管下由业主自行组织实施。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
  五、业主出资的平改坡项目的申报办理和实施。
  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平改坡的年度计划会同住建、规划、城管与执法、消防等部门进行现场察看。对初步符合改造要求的住宅楼,由意向人征求整幢大楼业主的书面意见;对由原产权单位管理的房屋还需征求原产权单位的意见。同时,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该住宅楼醒目位置张贴公告。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业主无异议的,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方可接受平改坡工程的项目申请,并提供相应设计要求。
  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组织住建、规划、城管与执法、消防等部门对平改坡方案和施工图进行会审,并出具会审纪要。会审通过后组织实施。
  六、政府资助的平改坡项目的申报办理和实施。
  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平改坡年度计划会同住建、规划、城管与执法、消防等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对初步符合改造要求的住宅楼提出初步改造方案。改造方案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该住宅楼醒目位置张贴公告。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业主无异议的,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与意向人(该幢楼全体业主)正式签订平改坡工程协议书,并组织房屋工程设计、会审、施工招投标、工程实施等工作。
  对单位产权的住宅楼由产权单位自行或委托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原产权单位负责。
  七、平改坡后空间可利用的,工程费用由受益人全额出资。受益人除支付屋顶改造增加使用空间的有关费用外,还应支付小区住宅楼外墙立面修补、涂料出新、有关外墙管线更新及小区配套设施完善提升等有关费用,作为受益业主为非受益业主所作的公益性贡献。受益业主只享受可利用空间的使用权,不计入产权,今后如遇拆迁须无条件拆除,拆迁单位可按建安成本折价适当补偿,不计入安置面积。
  平改坡不可利用的空间属房屋的公用部位,任何人不得圈占使用。对擅自使用,影响房屋消防等安全的,由城管与执法局、物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八、平改坡工程的设计,应由该幢住宅楼的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项目实施应自觉接受小区业主的监督。
  平改坡工程应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提高质量,节约投资,减轻房屋荷载。
  平改坡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工程竣工后,由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有关单位、业主代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验收中发现超出原设计方案,应责令限期整改,期限内不整改的,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