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2001/2013-34663
组配分类 区政府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区府办
生成日期 2013-04-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龙政办发〔2011〕80号 有效性 有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支持个体工商户升级登记为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24 11:08:38浏览次数: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支持个体工商户升级登记为企业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龙湾区支持个体工商户升级登记为企业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若干意见》(国家工商局工商办字〔2010〕45号)精神,为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鼓励、引导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升级登记为企业,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做大经济总量,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更好地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含义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是指个体工商户利用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申请设立为符合《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或《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审批原则。以《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为依据,采取一注一开的方式,使审批登记工作规范化、合法化。
  (二)保护产权原则。保护职工、债权人和其他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合法权益因升级登记受到损害。 
  (三)实事求是原则。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既要设身处地为个体工商户着想,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又要谨慎、细致对待,依法严格把关,防止出现疏漏和偏差。 
  (四)促进发展原则。以“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是非对错的根本标准,以盘活资产、增加就业、涵养税源、促进发展为目的,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从实际出发,繁荣发展地方经济。 
  三、适用范围 
  (一)属于我区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 
  (二)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拟升级企业的投资者或主要投资者; 
  (三)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与拟升级企业住所在同一行政区域内; 
  (四)2010年12月31日后已经办理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申请升级登记为企业;
  (五)正在被司法或行政机关立案查处的除外。
  四、重点对象
  (一)经营场所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经营资金实际数额20万元以上,雇工8人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型、商贸型、服务型个体工商户为转型重点。属重点监管的行业也是转型升级的重点,包括娱乐场所、住宿、餐饮、桑拿足浴等在内的发展空间大、有升级需求的行业。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登记为企业的行业,必须依法促进转型升级。这些行业包括:印刷,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境外就业中介,典当,拍卖,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二手车经销及经纪,劳务派遣,汽车供应,汽车品牌经销,汽车总经销,因私出入境中介,报废汽车回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兽药生产、经营,药品生产、批发、经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农药生产,担保、房地产中介等行业。上述这些行业目前仍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的,限期转型升级为企业,逾期未转型升级为企业的须变更经营范围。
  五、优惠政策
  凡在2011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可沿用原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表述。升级企业名称可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在不影响其他在册企业的名称专有权的前提下,拟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使用原名称登记;拟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沿用其原名称加“有限公司”。
  (二)可延用原住所登记材料。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时提交住所使用证明符合法律规定,且房屋租赁协议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的,升级登记企业时无需提交住所权属证明文件;但升级为公司的,应出具产权所有者同意将场所提供给新公司使用的证明。
  (三)放宽出资类型和登记门槛。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其拥有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商标权、林权作价出资,非货币出资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70%;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以实行分期到资,首期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时已出资到位的货币资金,可作为升级登记后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期出资。
  (四)特殊行业可延用原有效许可文件。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许可,在升级登记后不变更许可经营项目的,只要其原许可经营事项的地点、范围、性质没有变化,原许可部门同意新登记的企业可延用个体工商户已经取得的有效许可文件,但有关审批文件已经过期失效的除外。如果前置许可事项变化或新增加前置许可经营事项的,则按规定办理。
  暂时无法取得前置审批变更的升级后企业,其经营范围可暂不核准该许可经营项目;待取得许可后,企业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卫生、文化、环保、药监、消防等前置审批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变更中给予特事特办,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对原核发的行政许可有效性予以及时确认,并在转型升级注册登记后给予企业办理变更登记。
  (五)税收方面。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税收预算级次不变。 
  (六)转型升级前个体工商户已获得的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知名字号、“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诚信经营户”等各种荣誉称号在转型升级后可延续保留,优先帮助升级企业办理延续手续,提高升级企业诚信创新经营能力。
  (七)登记收费。个体户转型登记为企业,减半收取登记注册费和工本费,减半收取许可证(件)变更登记费和工本费。
  (八)原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与升级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是同一自然人,且企业股东(合伙人)为原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直系亲属的,凭升级后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证明》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有关部门应视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给予办理变更手续。
  (九)对转型后经营状况良好,商业信誉较高,连续3年无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工商部门予以年检申报备案(高危行业、食品行业除外)。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街道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转型升级工作对推动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的积极意义。工商部门要排查一批已完全符合私营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相关部门对其在用地、税收、信贷等方面进行量化调整或提高准入条件,促其主动到登记机关办理转型升级。国税、地税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大户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定额标准,引导其建账建制,加强账务核算,积极创造公平税负、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发挥职能,规范登记。一要周密调查,重点引导。工商部门对辖区内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要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转型升级条件的要做到数量、规模、经营状况底子清楚,通过政策宣传、法规讲解、登记答疑等工作引导其自愿转型升级,办理注册登记。二要依法准入,规范登记。要严格登记条件,把好市场准入关。对拟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登记工作,对从业人员超过7人,具备开办企业、公司条件的要引导其办理企业、公司登记。三要严格控制,防止回流。对有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有限公司通过注销企业、公司之后再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要加强控制,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工作。此外,转型升级引导工作要切合实际,不搞“一刀切”。对于虽然具有一定规模,但是目前还不具备转型升级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不纳入转型升级引导范围。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有关人员特别是审批登记人员的责任。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先登记、后规范,或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盲目变通或突破。
  (三)强化措施,提升服务。工商部门的登记注册窗口要开辟升转企业注册登记绿色通道,指定专人提供行政指导与全程跟踪服务。要对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建立一份“成长档案”,对其从设立到升级为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帮助他们解决升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转型企业设立登记后,相关数据要定期抄送监管部门。各部门要坚持把服务寓于履行职能的全过程,以服务经济发展为重点,积极发挥部门职能,努力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提供高效率、低成本、零障碍服务,确保转型升级过渡期正常生产经营。





索引号 001008003002001/2013-34663
组配分类 区政府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区府办
生成日期 2013-04-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龙政办发〔2011〕80号 有效性 有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支持个体工商户升级登记为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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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支持个体工商户升级登记为企业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龙湾区支持个体工商户升级登记为企业实施方案

  根据《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若干意见》(国家工商局工商办字〔2010〕45号)精神,为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鼓励、引导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升级登记为企业,进一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做大经济总量,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更好地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含义
  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是指个体工商户利用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申请设立为符合《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或《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审批原则。以《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为依据,采取一注一开的方式,使审批登记工作规范化、合法化。
  (二)保护产权原则。保护职工、债权人和其他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合法权益因升级登记受到损害。 
  (三)实事求是原则。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既要设身处地为个体工商户着想,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又要谨慎、细致对待,依法严格把关,防止出现疏漏和偏差。 
  (四)促进发展原则。以“三个有利于”作为判断是非对错的根本标准,以盘活资产、增加就业、涵养税源、促进发展为目的,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从实际出发,繁荣发展地方经济。 
  三、适用范围 
  (一)属于我区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 
  (二)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拟升级企业的投资者或主要投资者; 
  (三)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与拟升级企业住所在同一行政区域内; 
  (四)2010年12月31日后已经办理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申请升级登记为企业;
  (五)正在被司法或行政机关立案查处的除外。
  四、重点对象
  (一)经营场所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经营资金实际数额20万元以上,雇工8人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型、商贸型、服务型个体工商户为转型重点。属重点监管的行业也是转型升级的重点,包括娱乐场所、住宿、餐饮、桑拿足浴等在内的发展空间大、有升级需求的行业。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登记为企业的行业,必须依法促进转型升级。这些行业包括:印刷,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境外就业中介,典当,拍卖,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二手车经销及经纪,劳务派遣,汽车供应,汽车品牌经销,汽车总经销,因私出入境中介,报废汽车回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兽药生产、经营,药品生产、批发、经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农药生产,担保、房地产中介等行业。上述这些行业目前仍以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经营的,限期转型升级为企业,逾期未转型升级为企业的须变更经营范围。
  五、优惠政策
  凡在2011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可沿用原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表述。升级企业名称可最大限度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在不影响其他在册企业的名称专有权的前提下,拟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允许使用原名称登记;拟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沿用其原名称加“有限公司”。
  (二)可延用原住所登记材料。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时提交住所使用证明符合法律规定,且房屋租赁协议在有效使用期限内的,升级登记企业时无需提交住所权属证明文件;但升级为公司的,应出具产权所有者同意将场所提供给新公司使用的证明。
  (三)放宽出资类型和登记门槛。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其拥有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商标权、林权作价出资,非货币出资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70%;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以实行分期到资,首期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时已出资到位的货币资金,可作为升级登记后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期出资。
  (四)特殊行业可延用原有效许可文件。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许可,在升级登记后不变更许可经营项目的,只要其原许可经营事项的地点、范围、性质没有变化,原许可部门同意新登记的企业可延用个体工商户已经取得的有效许可文件,但有关审批文件已经过期失效的除外。如果前置许可事项变化或新增加前置许可经营事项的,则按规定办理。
  暂时无法取得前置审批变更的升级后企业,其经营范围可暂不核准该许可经营项目;待取得许可后,企业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卫生、文化、环保、药监、消防等前置审批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变更中给予特事特办,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对原核发的行政许可有效性予以及时确认,并在转型升级注册登记后给予企业办理变更登记。
  (五)税收方面。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税收预算级次不变。 
  (六)转型升级前个体工商户已获得的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知名字号、“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诚信经营户”等各种荣誉称号在转型升级后可延续保留,优先帮助升级企业办理延续手续,提高升级企业诚信创新经营能力。
  (七)登记收费。个体户转型登记为企业,减半收取登记注册费和工本费,减半收取许可证(件)变更登记费和工本费。
  (八)原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与升级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是同一自然人,且企业股东(合伙人)为原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直系亲属的,凭升级后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证明》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有关部门应视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给予办理变更手续。
  (九)对转型后经营状况良好,商业信誉较高,连续3年无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工商部门予以年检申报备案(高危行业、食品行业除外)。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街道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转型升级工作对推动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的积极意义。工商部门要排查一批已完全符合私营企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相关部门对其在用地、税收、信贷等方面进行量化调整或提高准入条件,促其主动到登记机关办理转型升级。国税、地税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大户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及时调整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定额标准,引导其建账建制,加强账务核算,积极创造公平税负、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发挥职能,规范登记。一要周密调查,重点引导。工商部门对辖区内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要进行调查摸底,对符合转型升级条件的要做到数量、规模、经营状况底子清楚,通过政策宣传、法规讲解、登记答疑等工作引导其自愿转型升级,办理注册登记。二要依法准入,规范登记。要严格登记条件,把好市场准入关。对拟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登记工作,对从业人员超过7人,具备开办企业、公司条件的要引导其办理企业、公司登记。三要严格控制,防止回流。对有一定规模的私营企业、有限公司通过注销企业、公司之后再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要加强控制,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工作。此外,转型升级引导工作要切合实际,不搞“一刀切”。对于虽然具有一定规模,但是目前还不具备转型升级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不纳入转型升级引导范围。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有关人员特别是审批登记人员的责任。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先登记、后规范,或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盲目变通或突破。
  (三)强化措施,提升服务。工商部门的登记注册窗口要开辟升转企业注册登记绿色通道,指定专人提供行政指导与全程跟踪服务。要对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建立一份“成长档案”,对其从设立到升级为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跟踪调查,帮助他们解决升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转型企业设立登记后,相关数据要定期抄送监管部门。各部门要坚持把服务寓于履行职能的全过程,以服务经济发展为重点,积极发挥部门职能,努力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提供高效率、低成本、零障碍服务,确保转型升级过渡期正常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