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2001/2012-37443
组配分类 政策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府办
生成日期 2012-07-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有效性 有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2012年度鼓励商务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09 15:07:37浏览次数: 来源:区府办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2012年度鼓励商务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措施》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日

龙湾区2012年度鼓励商务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措施

  为了进一步扶持我区实体经济的发展,优化商务发展环境,支持境外龙商回归创新创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培育对外贸易主体,扶持外贸企业做优做强

  (一)鼓励外贸流通企业在我区开展外贸进出口业务。当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含,下同)以上的,超上年部分每美元最高奖励人民币2分;当年进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超上年部分每美元最高奖励人民币1分。

  (二)鼓励区内生产型企业扩大贸易规模。开展自营出口企业,当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超上年部分每美元最高奖励人民币2分;开展自营进口企业,当年进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超上年部分每美元最高奖励人民币1分。

  (三)鼓励企业推进品牌建设。对获得“浙江省出口名牌” 且上年度缴纳税款达3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温州市出口名牌”且上年度缴纳税款达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注册产品商标的,每注册一件给予0.5万元补助;按马德里协定办理多国注册且一次性在10个国家(地区)以上的,给予1万元补助;在欧盟统一注册的,给予1.5万元补助。以上三项商标注册补助的获得单位上年度缴纳税款应达到100万元以上。

  二、优化外贸产业结构,打造外贸服务平台

  (四)鼓励企业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区内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的,超上年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2分。

  (五)大力发展服务业外包,区内企业承揽服务业外包业务,每美元奖励人民币3分。

  (六)鼓励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新批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第一年,加工贸易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每美元奖励人民币1分。

  对服务优良的加工贸易审批监管部门给予工作经费补助。补助总额与加工贸易出口增长实绩挂钩。加工贸易出口增长幅度以当年全市考核指标为基数,每超过基数一个百分点补助人民币3万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七)支持公共保税仓库建设。对企业筹建经国家批准的公共保税仓库,通过海关验收并投入使用运行一年后,经企业申请并由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其服务对象主要为区内进出口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区内企业租用公共保税仓库支付的租金,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40%的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100%)。

  (八)鼓励建设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对企业或协(商)会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所发生的支出给予补助,具体包括:设备购置、技术购置、软件购置、场租费用等支出。补助比例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依托境内外展会,引导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九)加大对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扶持力度。全区出口企业参加由区政府或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境外重点扶持展会,每个摊位给予不高于3万元的补助(每个展会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3个摊位,境外重点扶持展会名单附后)。

  (十)参加由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本区行业协会或商会协助组团赴境外考察活动,给予该行业协会或商会适当的费用补助。团组人员8人以上20人以下的,每团次补助1万元;团组人员20人以上的,补助2万元。

  (十一)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支出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不高于20%的补助(总额不超过100%)。

  四、加强公平贸易工作,保障外贸企业合法权益

  (十二)大力支持企业开展公平贸易。对企业进行反贸易壁垒应诉、抗辩、参加听证会等活动,每一企业每个国家(地区)给予相应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十三)对企业或行业协会(商会)在公平贸易工作方面进行研究、培训、会议、宣传、应诉活动和建立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及信息数据库的,给予不超过相应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十四)积极鼓励区政府部门、区内企事业单位派遣专业人才参加应对国际贸易壁垒知识培训,为公平贸易工作提供知识和人才保障。

  五、建立外贸预报、孵化机制,促进外贸平稳健康发展

  (十五)建立外贸监测机制,在区内各行业重点企业设立监测点和联系人,以期及时收集企业出口信息,在第一时间统计、测算出全区出口企业的当月外贸数据,并对其进行初步分析,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最新的市场信息服务。具体补助方案由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共同协定。

  (十六)建立外贸预警机制,对我区外贸进出口中货物数量和质量大幅波动、出口目的地政策变化、贸易壁垒进行预警,并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对策加以应对。

  (十七)进行外贸孵化平台建设,对区内尚未开展外贸业务的企业和有自营出口权但无出口实绩的企业提供外贸、财务和网络等涉外业务服务。对提供服务的孵化平台进行费用补助,具体补助方案由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确定。

  六、鼓励企业“走出去”,构建境外营销网络

  (十八)鼓励企业在境外开展投资经营。企业到境外建立贸易分支机构、设立办事处、开设品牌专卖店,中方投资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给予每个项目人民币1万元补助。

  (十九)企业在境外开展加工贸易、资源开发、收购、企业上市、建立重点贸易中心(商品市场)、设立产品研发中心,给予每个项目人民币3万元的前期费用补助。

  (二十)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或增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每1000万美元给予人民币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七、招大引强选优,积极推进招商选资工作

  (二十一)对当年新批合同利用外资在200万美元以上8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给予每个项目补助手续费人民币1万元,8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给予每个项目补助手续费人民币3万元;对当年度内到资的外资项目,累积到资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人民币1万元奖励,3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人民币2万元奖励,500万美元以上8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人民币3万元奖励,8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人民币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十二)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行业内龙头企业投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大型城市综合体和现代服务业项目、重点外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前期和后续跟踪服务工作经费实行补助。

  (二十三)区政府将组织对各功能区、街道利用外资规模、质量等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评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若干名,分别给予先进单位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八、发展商贸流通业,培育经济增长点

  (二十四)对创建“农村现代商贸服务示范村”和“现代商贸服务示范街道”,经省商务厅验收合格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5万元。对新建或扩建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便民店服务的配送中心,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当年投入营业的,按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20万元。

  (二十五)大力发展电子商务,鼓励传统制造企业和商贸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对于获得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外加补助3万元。对于具有行业特点的信息交易平台建设项目,根据市商务部门制订的考核标准,对行业联盟进行年度考核,对达到标准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十六)大力发展商贸物流集聚中心。利用我区港口、公路、机场等区位优势,打造国际国内一体化贸易集散基地。对于建成投入营业并列入区、市商务部门重点发展的商贸物流集聚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

  九、科学安排专项资金,强化商务工作保障

  区财政安排商务经济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二十七)在境内开展招商选资宣传、推介活动及合作交流工作、招商选资项目库和投资环境宣传资料制作经费。

  (二十八)参加全国及省、市、区统一安排的各类经贸洽谈会、交易会,赴境外参加重点展会、境外考察等活动经费。

  (二十九)组织企业举办法律、财务、“两反一保”等知识培训及相关政策宣讲等会议经费和信息化建设经费(包括网站正常运行)。

  (三十)参加全国及省、市各类业务知识培训、考察活动及上级在我区举行的各种会议或活动的配套经费。

  (三十一)商务执法(成品油专项整治执法与生猪屠宰管理联合执法)和商务监测应急管理(监测分析蔬菜、猪肉等主要农产品供求状况)专项经费。

  十、其他事项

  申报享受上述一至五条扶持措施的企业要具备自营进出口权且当年具有自营进出口实绩;申报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国税、地税和财政隶属关系均在区域调整后的本区管辖范围;本措施中除第(一)(二)(四)(五)(六)(二十五)款之外,同一项目已享受省、市及同级其他部门相同补助(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以最高额为准,不足部分给予补足。

  对企业单个项目享受的补助(奖励)不足人民币2000元的不予奖励(补助)。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规经营,以及申报材料失实、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企业,取消该企业各类商务扶持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附则

  本措施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2012年龙湾区境外重点扶持展览项目名单


 

附件

2012年龙湾区境外重点扶持展览项目名单

  一、香港国际文具展览会

  时间:2012年1月份

  展会地点:香港

  二、德国法兰克福国际办公用品博览会

  时间:2012年2月份

  展会地点:德国

  三、德国国际管材展览会

  时间:2012年3月26-30日

  展会地点:德国杜塞尔夫

  四、香港亚太皮革展

  时间:2012年3月28-30日

  展会地点:香港

  五、意大利琳琅沛丽皮革展

  时间:第一期2012年4月3-5日

  第二期2012年10月

  展会地点:意大利

  六、美国休斯敦OTC石油天然气展览会

  时间:2012年4月30日-5月3日

  展会地点:美国休斯敦

  七、德国杜塞尔夫阀门世界展览会

  时间:2012年5月份

  展会地点:德国杜塞尔夫

  八、意大利米兰国际鞋展

  时间:2012年9月16-19日

  展会地点:意大利

  九、越南国际钢铁及金属加工展览会

  时间:2012年12月5-8日

  展会地点:越南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日印发





索引号 001008003002001/2012-37443
组配分类 政策性文件 发布机构 区府办
生成日期 2012-07-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有效性 有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湾区2012年度鼓励商务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7-09 浏览次数: 来源:区府办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市派驻龙湾各工作单位:

  《龙湾区2012年度鼓励商务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措施》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日

龙湾区2012年度鼓励商务经济发展若干扶持措施

  为了进一步扶持我区实体经济的发展,优化商务发展环境,支持境外龙商回归创新创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培育对外贸易主体,扶持外贸企业做优做强

  (一)鼓励外贸流通企业在我区开展外贸进出口业务。当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含,下同)以上的,超上年部分每美元最高奖励人民币2分;当年进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超上年部分每美元最高奖励人民币1分。

  (二)鼓励区内生产型企业扩大贸易规模。开展自营出口企业,当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超上年部分每美元最高奖励人民币2分;开展自营进口企业,当年进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超上年部分每美元最高奖励人民币1分。

  (三)鼓励企业推进品牌建设。对获得“浙江省出口名牌” 且上年度缴纳税款达3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温州市出口名牌”且上年度缴纳税款达2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注册产品商标的,每注册一件给予0.5万元补助;按马德里协定办理多国注册且一次性在10个国家(地区)以上的,给予1万元补助;在欧盟统一注册的,给予1.5万元补助。以上三项商标注册补助的获得单位上年度缴纳税款应达到100万元以上。

  二、优化外贸产业结构,打造外贸服务平台

  (四)鼓励企业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区内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的,超上年部分每美元奖励人民币2分。

  (五)大力发展服务业外包,区内企业承揽服务业外包业务,每美元奖励人民币3分。

  (六)鼓励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新批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加工贸易第一年,加工贸易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每美元奖励人民币1分。

  对服务优良的加工贸易审批监管部门给予工作经费补助。补助总额与加工贸易出口增长实绩挂钩。加工贸易出口增长幅度以当年全市考核指标为基数,每超过基数一个百分点补助人民币3万元,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七)支持公共保税仓库建设。对企业筹建经国家批准的公共保税仓库,通过海关验收并投入使用运行一年后,经企业申请并由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其服务对象主要为区内进出口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区内企业租用公共保税仓库支付的租金,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40%的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100%)。

  (八)鼓励建设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对企业或协(商)会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所发生的支出给予补助,具体包括:设备购置、技术购置、软件购置、场租费用等支出。补助比例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依托境内外展会,引导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九)加大对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扶持力度。全区出口企业参加由区政府或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境外重点扶持展会,每个摊位给予不高于3万元的补助(每个展会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3个摊位,境外重点扶持展会名单附后)。

  (十)参加由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本区行业协会或商会协助组团赴境外考察活动,给予该行业协会或商会适当的费用补助。团组人员8人以上20人以下的,每团次补助1万元;团组人员20人以上的,补助2万元。

  (十一)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费支出在市级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不高于20%的补助(总额不超过100%)。

  四、加强公平贸易工作,保障外贸企业合法权益

  (十二)大力支持企业开展公平贸易。对企业进行反贸易壁垒应诉、抗辩、参加听证会等活动,每一企业每个国家(地区)给予相应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十三)对企业或行业协会(商会)在公平贸易工作方面进行研究、培训、会议、宣传、应诉活动和建立贸易壁垒预警机制及信息数据库的,给予不超过相应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十四)积极鼓励区政府部门、区内企事业单位派遣专业人才参加应对国际贸易壁垒知识培训,为公平贸易工作提供知识和人才保障。

  五、建立外贸预报、孵化机制,促进外贸平稳健康发展

  (十五)建立外贸监测机制,在区内各行业重点企业设立监测点和联系人,以期及时收集企业出口信息,在第一时间统计、测算出全区出口企业的当月外贸数据,并对其进行初步分析,为政府和企业提供最新的市场信息服务。具体补助方案由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共同协定。

  (十六)建立外贸预警机制,对我区外贸进出口中货物数量和质量大幅波动、出口目的地政策变化、贸易壁垒进行预警,并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对策加以应对。

  (十七)进行外贸孵化平台建设,对区内尚未开展外贸业务的企业和有自营出口权但无出口实绩的企业提供外贸、财务和网络等涉外业务服务。对提供服务的孵化平台进行费用补助,具体补助方案由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确定。

  六、鼓励企业“走出去”,构建境外营销网络

  (十八)鼓励企业在境外开展投资经营。企业到境外建立贸易分支机构、设立办事处、开设品牌专卖店,中方投资额在1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给予每个项目人民币1万元补助。

  (十九)企业在境外开展加工贸易、资源开发、收购、企业上市、建立重点贸易中心(商品市场)、设立产品研发中心,给予每个项目人民币3万元的前期费用补助。

  (二十)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或增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每1000万美元给予人民币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七、招大引强选优,积极推进招商选资工作

  (二十一)对当年新批合同利用外资在200万美元以上8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给予每个项目补助手续费人民币1万元,8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给予每个项目补助手续费人民币3万元;对当年度内到资的外资项目,累积到资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人民币1万元奖励,3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人民币2万元奖励,500万美元以上8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人民币3万元奖励,8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人民币5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十二)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行业内龙头企业投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大型城市综合体和现代服务业项目、重点外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前期和后续跟踪服务工作经费实行补助。

  (二十三)区政府将组织对各功能区、街道利用外资规模、质量等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评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若干名,分别给予先进单位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八、发展商贸流通业,培育经济增长点

  (二十四)对创建“农村现代商贸服务示范村”和“现代商贸服务示范街道”,经省商务厅验收合格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5万元。对新建或扩建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便民店服务的配送中心,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当年投入营业的,按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20万元。

  (二十五)大力发展电子商务,鼓励传统制造企业和商贸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对于获得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外加补助3万元。对于具有行业特点的信息交易平台建设项目,根据市商务部门制订的考核标准,对行业联盟进行年度考核,对达到标准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资金补助。

  (二十六)大力发展商贸物流集聚中心。利用我区港口、公路、机场等区位优势,打造国际国内一体化贸易集散基地。对于建成投入营业并列入区、市商务部门重点发展的商贸物流集聚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10万元。

  九、科学安排专项资金,强化商务工作保障

  区财政安排商务经济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二十七)在境内开展招商选资宣传、推介活动及合作交流工作、招商选资项目库和投资环境宣传资料制作经费。

  (二十八)参加全国及省、市、区统一安排的各类经贸洽谈会、交易会,赴境外参加重点展会、境外考察等活动经费。

  (二十九)组织企业举办法律、财务、“两反一保”等知识培训及相关政策宣讲等会议经费和信息化建设经费(包括网站正常运行)。

  (三十)参加全国及省、市各类业务知识培训、考察活动及上级在我区举行的各种会议或活动的配套经费。

  (三十一)商务执法(成品油专项整治执法与生猪屠宰管理联合执法)和商务监测应急管理(监测分析蔬菜、猪肉等主要农产品供求状况)专项经费。

  十、其他事项

  申报享受上述一至五条扶持措施的企业要具备自营进出口权且当年具有自营进出口实绩;申报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国税、地税和财政隶属关系均在区域调整后的本区管辖范围;本措施中除第(一)(二)(四)(五)(六)(二十五)款之外,同一项目已享受省、市及同级其他部门相同补助(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以最高额为准,不足部分给予补足。

  对企业单个项目享受的补助(奖励)不足人民币2000元的不予奖励(补助)。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规经营,以及申报材料失实、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企业,取消该企业各类商务扶持专项资金奖励(补助),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附则

  本措施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2012年龙湾区境外重点扶持展览项目名单


 

附件

2012年龙湾区境外重点扶持展览项目名单

  一、香港国际文具展览会

  时间:2012年1月份

  展会地点:香港

  二、德国法兰克福国际办公用品博览会

  时间:2012年2月份

  展会地点:德国

  三、德国国际管材展览会

  时间:2012年3月26-30日

  展会地点:德国杜塞尔夫

  四、香港亚太皮革展

  时间:2012年3月28-30日

  展会地点:香港

  五、意大利琳琅沛丽皮革展

  时间:第一期2012年4月3-5日

  第二期2012年10月

  展会地点:意大利

  六、美国休斯敦OTC石油天然气展览会

  时间:2012年4月30日-5月3日

  展会地点:美国休斯敦

  七、德国杜塞尔夫阀门世界展览会

  时间:2012年5月份

  展会地点:德国杜塞尔夫

  八、意大利米兰国际鞋展

  时间:2012年9月16-19日

  展会地点:意大利

  九、越南国际钢铁及金属加工展览会

  时间:2012年12月5-8日

  展会地点:越南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