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028/2012-38246 | ||
组配分类 | 部门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2012-10-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 | 有效性 | 有效 |
其他信息 | 附件下载 |
各科(室)、所(队)、直属单位、协(委)会: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及省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浙工商个〔2009〕48号,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09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照范围
凡2009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含已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均需参加2009年度验照。
二、验照时间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0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到我局所辖的各工商所参加2009年度验照。
三、验照材料
根据《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验照时提交的材料为:(1)由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制订的《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2)营业执照副本;(3)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4)工商机关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个体工商户委托他人代办验照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提供的材料中属于复印件的,应当由个体工商户本人或其受托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四、验照重点
(一)重点监管行业: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网吧、农资经营、娱乐场所、危险化学品类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经营、小宾馆旅店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农林牧渔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二)审查和监管重点:
(1)前置审批行政许可情况,要重点查验其前置行政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是否有效,有无相关审批部门的吊销、撤销及注销抄告信息,有无与工商登记情况不符的情况。发现不符合验照要求的应当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2)检查个体工商户执行核定的经营范围情况,依法规范其超范围经营行为;
(3)检查其登记事项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对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或出租、出借、涂改、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和规范。
(4)根据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12号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经营快递业务的须具备法人资格,并到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因此个体经营户经营快递业务的,应要求变更经营范围或办理注销登记,不得予以通过验照。
五、验照方式
为了简化验照手续,方便验照工作,2009年个体工商户验照统一采取在副本上贴花的形式,对符合验照条件的个体户给予贴花,不再加盖戳记。各所要加强贴花的领用管理,做好领取和使用记录。
各所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工作实际,采取多种验照方式:
(一)对于属于重点监管范围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结合经济户口巡查管理,通过实地检查进行验照;
(二)集贸市场等个体经营户相对集中的区域,可以上门服务集中验照;
(三)鼓励各所个体劳动者协会拓展会员服务功能,以委托等方式帮助会员办理验照手续。
六、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个体工商户验照是工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实施有效监管的主要手段之一,这项工作面广量大,任务繁重,各级工商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合理调配力量,明确落实责任,确保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要将个体工商户验照作为责任区监管规范的重要内容。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是工商部门基层的常规性、基础性工作,从工作计划的制订、实施,工作结果的督查、考核,都应按责任区监管规范的统一要求,认真实施。
(三)要将监管与服务有机结合。要以验照为契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2009〕208号)的精神,对于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个体工商户予以支持,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四)要强化验照工作的监管效能,通过验照及时发现和纠正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行为。同时,要树立监管与服务、监管与发展相统一的执法理念,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工商法字〔2009〕230号)的要求,在验照工作中有效开展行政指导工作,提升执法宣传和服务水平。
(五)加强未验照个体工商户的催验和后续监管工作。对于未在法定时间内验照的个体工商户,要责令限期补验。逾期不办理验照的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仍不接受验照的,依法予以收缴营业执照。
(六)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生存状况的数据分析工作,要根据积累的历史资料,做好工商户经营信息的采集,做好纵向和横向的指标对比,研究和掌握个体经营户生存发展状态,提出个私经济发展政策建议,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七)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廉政建设规定。在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六项禁令”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红盾形象自律二十条规定”等相关规定,严格落实有关工作纪律,严禁搭车收费、乱罚款、代扣代收其它费用,也不得擅自要求增加验照材料和审查审批手续。
(八)各所要认真做好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总结、数据录入和数据统计等基础性工作。于2010年7月5日前将2009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总结与统计表报送区局企业监管科。
附件:《2009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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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所(队)、直属单位、协(委)会: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及省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浙工商个〔2009〕48号,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09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照范围 凡2009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含已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均需参加2009年度验照。 二、验照时间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0年1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到我局所辖的各工商所参加2009年度验照。 三、验照材料 根据《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验照时提交的材料为:(1)由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制订的《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2)营业执照副本;(3)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4)工商机关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个体工商户委托他人代办验照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提供的材料中属于复印件的,应当由个体工商户本人或其受托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四、验照重点 (一)重点监管行业: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网吧、农资经营、娱乐场所、危险化学品类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经营、小宾馆旅店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农林牧渔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二)审查和监管重点: (1)前置审批行政许可情况,要重点查验其前置行政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是否有效,有无相关审批部门的吊销、撤销及注销抄告信息,有无与工商登记情况不符的情况。发现不符合验照要求的应当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2)检查个体工商户执行核定的经营范围情况,依法规范其超范围经营行为; (3)检查其登记事项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对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或出租、出借、涂改、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和规范。 (4)根据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12号令《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经营快递业务的须具备法人资格,并到当地邮政管理部门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因此个体经营户经营快递业务的,应要求变更经营范围或办理注销登记,不得予以通过验照。 五、验照方式 为了简化验照手续,方便验照工作,2009年个体工商户验照统一采取在副本上贴花的形式,对符合验照条件的个体户给予贴花,不再加盖戳记。各所要加强贴花的领用管理,做好领取和使用记录。 各所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工作实际,采取多种验照方式: (一)对于属于重点监管范围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结合经济户口巡查管理,通过实地检查进行验照; (二)集贸市场等个体经营户相对集中的区域,可以上门服务集中验照; (三)鼓励各所个体劳动者协会拓展会员服务功能,以委托等方式帮助会员办理验照手续。 六、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个体工商户验照是工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实施有效监管的主要手段之一,这项工作面广量大,任务繁重,各级工商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合理调配力量,明确落实责任,确保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要将个体工商户验照作为责任区监管规范的重要内容。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是工商部门基层的常规性、基础性工作,从工作计划的制订、实施,工作结果的督查、考核,都应按责任区监管规范的统一要求,认真实施。 (三)要将监管与服务有机结合。要以验照为契机,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个字〔2009〕208号)的精神,对于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个体工商户予以支持,进一步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四)要强化验照工作的监管效能,通过验照及时发现和纠正个体工商户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行为。同时,要树立监管与服务、监管与发展相统一的执法理念,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工商法字〔2009〕230号)的要求,在验照工作中有效开展行政指导工作,提升执法宣传和服务水平。 (五)加强未验照个体工商户的催验和后续监管工作。对于未在法定时间内验照的个体工商户,要责令限期补验。逾期不办理验照的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仍不接受验照的,依法予以收缴营业执照。 (六)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生存状况的数据分析工作,要根据积累的历史资料,做好工商户经营信息的采集,做好纵向和横向的指标对比,研究和掌握个体经营户生存发展状态,提出个私经济发展政策建议,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七)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廉政建设规定。在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六项禁令”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红盾形象自律二十条规定”等相关规定,严格落实有关工作纪律,严禁搭车收费、乱罚款、代扣代收其它费用,也不得擅自要求增加验照材料和审查审批手续。 (八)各所要认真做好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总结、数据录入和数据统计等基础性工作。于2010年7月5日前将2009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总结与统计表报送区局企业监管科。 附件:《2009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下载:201210121037137228.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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