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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2-10-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12 10:37:10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湾分局 字体:[ ]

各科(室)、所(队)、直属单位、协(委)会: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商业贿赂、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浙委办〔200986号)、省工商局《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浙工商检〔200919号)和龙湾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龙湾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温龙委办发〔2009215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现将2010年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是一项政策性强、难度大、涉及广面、工作要求高、时间要求紧的工作任务。为此,分局成立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整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检科,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其他日常工作。各科(所、队)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整治工作,并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各科(所、队)要结合区政府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统筹安排,按照省市局的部署,认真开展工作。
    二、明确工作任务
    (一)重点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主要存在于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发包分包、材料设备采购、项目预决算、资产评估、工程管理等环节上,治理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重点是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材料供应商及相关中介机构。对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的,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查处。
    (二)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对政府管理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在设备材料采购、质量监督、房建绿化附属工程等环节,指定商品交易单位或检测鉴定机构、设置审批障碍或限制商品流通、对具有同等条件的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稳妥处置。对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商业贿赂的,依法予以追究。
    (三)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合同违法行为。联合建设等部门开展建设工程合同履约情况检查,对非法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肢解发包工程等行为,依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和查处无照经营等法律法规查处;涉嫌商业贿赂的,依法予以追究。
    (四)加强对招投标从业机构、工程监理机构的监管。将这类企业纳入日常巡查管理和年检重点审查对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上述企业被发证机关取消相关业务资质,资质发证机关抄告该企业登记机关后,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五)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已有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合同履约、违法违规行为等企业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实施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对有关违法失信主体及时实施信用反馈、信用指导和信用预警等,并加强监管力度和监管频率。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串通投标、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的存在,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危及了工程质量和安全,败坏了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影响到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是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工作,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省市局的统一部署,切实开展专项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范围广、形式多、专业性强,要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建设、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部门、地区之间有关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专项整治工作开始后,要及时向上级工商机关和地方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每季度末要报小结,并在20101215将全年总结材料报经检科。对查处的罚没款在50万元以上的大要案,要在作出处罚后5日内向经检科反馈并由向省局经检处备案。如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
    附件: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第    季度)

填报单位:        工商所          填报时间:     

项目

单位

数额

出动检查人数

人次

 

检查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企业家数

 

查处商业贿赂行为

案件数

 

案值

万元

 

罚没款

万元

 

查处无照从事

建设工程活动

案件数

 

案值

万元

 

罚没款

万元

 

查处合同违法行为

案件数

 

案值

万元

 

罚没款

万元

 

查处限制竞争行为

案件数

 

案值

万元

 

罚没款

万元

 

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案件数

 

案值

万元

 

罚没款

万元

 

注:本统计表为单季报表,报送时间与其他经检统计报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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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12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湾分局 字体:[ ]

各科(室)、所(队)、直属单位、协(委)会: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商业贿赂、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浙江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浙委办〔200986号)、省工商局《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浙工商检〔200919号)和龙湾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龙湾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温龙委办发〔2009215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现将2010年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是一项政策性强、难度大、涉及广面、工作要求高、时间要求紧的工作任务。为此,分局成立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整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检科,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其他日常工作。各科(所、队)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整治工作,并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各科(所、队)要结合区政府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统筹安排,按照省市局的部署,认真开展工作。
    二、明确工作任务
    (一)重点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主要存在于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发包分包、材料设备采购、项目预决算、资产评估、工程管理等环节上,治理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重点是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材料供应商及相关中介机构。对构成商业贿赂行为的,要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查处。
    (二)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对政府管理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在设备材料采购、质量监督、房建绿化附属工程等环节,指定商品交易单位或检测鉴定机构、设置审批障碍或限制商品流通、对具有同等条件的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稳妥处置。对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商业贿赂的,依法予以追究。
    (三)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合同违法行为。联合建设等部门开展建设工程合同履约情况检查,对非法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肢解发包工程等行为,依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和查处无照经营等法律法规查处;涉嫌商业贿赂的,依法予以追究。
    (四)加强对招投标从业机构、工程监理机构的监管。将这类企业纳入日常巡查管理和年检重点审查对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上述企业被发证机关取消相关业务资质,资质发证机关抄告该企业登记机关后,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五)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已有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完善工程建设领域合同履约、违法违规行为等企业信用记录,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实施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对有关违法失信主体及时实施信用反馈、信用指导和信用预警等,并加强监管力度和监管频率。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串通投标、限制竞争等违法行为的存在,严重背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危及了工程质量和安全,败坏了政风、行风和社会风气,影响到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是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工作,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省市局的统一部署,切实开展专项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范围广、形式多、专业性强,要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建设、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建立部门、地区之间有关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三)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专项整治工作开始后,要及时向上级工商机关和地方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每季度末要报小结,并在20101215将全年总结材料报经检科。对查处的罚没款在50万元以上的大要案,要在作出处罚后5日内向经检科反馈并由向省局经检处备案。如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
    附件: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第    季度)

填报单位:        工商所          填报时间:     

项目

单位

数额

出动检查人数

人次

 

检查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企业家数

 

查处商业贿赂行为

案件数

 

案值

万元

 

罚没款

万元

 

查处无照从事

建设工程活动

案件数

 

案值

万元

 

罚没款

万元

 

查处合同违法行为

案件数

 

案值

万元

 

罚没款

万元

 

查处限制竞争行为

案件数

 

案值

万元

 

罚没款

万元

 

查处其他违法行为

案件数

 

案值

万元

 

罚没款

万元

 

注:本统计表为单季报表,报送时间与其他经检统计报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