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2011/2012-3799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区人力社保局
生成日期 2012-10-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有效性 有效
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12 09:49:51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龙湾区人事劳动局 字体:[ ]

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工作人员

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温龙人劳〔2008〕59号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81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组织部

  温州市龙湾区人事劳动局

  二○○八年八月八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驻浙单位: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对2006年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受政纪处分人员的工资处理

  (一)公务员受政纪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工资。处分期内不能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二)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降低1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若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的,低定1个级别工资档次。

  (三)公务员受撤职处分,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办事员职务根据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套改表确定临时工资;重新明确职务后,按照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在受撤职处分前原有级别基础上,按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降低2个级别确定,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对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四)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所有工资待遇停止发放。

  二、受党纪处分人员的工资处理

  (一)公务员受党纪处分的,在浙组〔2007〕45号文件规定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的年度内,不得晋升工资。

  (二)公务员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同时受行政撤销职务及以下行政处分或未受政纪处分的,其工资待遇比照受撤职处分人员工资处理办法确定。

  三、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处理

  (一)机关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停职审查的,在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停职审查期间停发工资(含各类津贴补贴、奖金),按本人原基本工资额的75%计发生活费。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二)机关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2007年6月1日前受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6号)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7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公务员受处分后,对处分前级别不足以按规定降低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

  (二)公务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核实,本人无过错,原给予处分的部门已撤销处分决定的,应恢复其工资待遇,处分期间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收入予以补发;受开除处分的,开除期间计算为连续工龄。本人确有过错的,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收入不再予以补发。

  五、以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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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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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工作人员

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温龙人劳〔2008〕59号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81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组织部

  温州市龙湾区人事劳动局

  二○○八年八月八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驻浙单位: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对2006年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受政纪处分人员的工资处理

  (一)公务员受政纪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工资。处分期内不能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工资的考核年限。

  (二)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降低1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若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的,低定1个级别工资档次。

  (三)公务员受撤职处分,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办事员职务根据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套改表确定临时工资;重新明确职务后,按照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在受撤职处分前原有级别基础上,按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降低2个级别确定,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对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四)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所有工资待遇停止发放。

  二、受党纪处分人员的工资处理

  (一)公务员受党纪处分的,在浙组〔2007〕45号文件规定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的年度内,不得晋升工资。

  (二)公务员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同时受行政撤销职务及以下行政处分或未受政纪处分的,其工资待遇比照受撤职处分人员工资处理办法确定。

  三、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处理

  (一)机关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停职审查的,在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停职审查期间停发工资(含各类津贴补贴、奖金),按本人原基本工资额的75%计发生活费。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二)机关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2007年6月1日前受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6号)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7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公务员受处分后,对处分前级别不足以按规定降低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

  (二)公务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核实,本人无过错,原给予处分的部门已撤销处分决定的,应恢复其工资待遇,处分期间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收入予以补发;受开除处分的,开除期间计算为连续工龄。本人确有过错的,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收入不再予以补发。

  五、以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