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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2-10-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 有效性 有效
龙湾工商分局关于人造革行业预防商业贿赂指导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2-10-12 10:59:58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湾分局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造革协会、区人造革生产企业: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滋生蔓延,商业贿赂案件时有发生,严重背离了国家的大政方针,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声誉,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较坏影响。

  2005年以来,我局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46起,涉案金额达409.5万元。其中涉及人造革行业商业贿赂案件11起,涉案金额达137.03万元,占商业贿赂案件总数的1/3。针对商业贿赂在人造革行业高发的态势,我局对人造革行业商业贿赂现象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函告贵会,请结合自身实际传达给各人造革企业以及相关企业,以便及时掌握此类违法行为的形式、特点以及原因对策,有效预防我区人造革行业商业贿赂发生,维护行业经济秩序。

  一、当前人造革行业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形式、特点:

  1.受贿人员的身份特征。在查办的人造革行业商业贿赂案件中,从事商业受贿的主体大多为董事长、生产或供应经理以及工程师或采购员身份的人员,是行贿人员拉拢利诱的重点对象。           

  2.受贿方式主要以礼品、礼金和回扣等面目出现。一些行贿人员为了使受贿者在心理上解除犯罪负担,顺利接受贿赂,往往并不言明行贿的真正目的,而是借口朋友、老乡、哥们的身份,或者是逢年过节以拜年等为借口将礼品、红包及时送上,表示朋友间的正常赠予,但双方目的明确,心照不宣,属于变相的商业贿赂行为,同样构成违法甚至犯罪。

  3.受贿方均具有一定实权或发言权。掌握上述实权或发言权的,一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二是身处要害岗位,具有一定的审批权、决定权、采购权、建议权的人,三是所从事的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对人造革原材料采购等交易具有关键影响的人,其它人员难以介入,如人造革企业的供应部经理、工程师等。这些人基本掌握了计划、预算、审批、采购的大权,能够直接给不法商人实现交易提供帮助。

  4.行贿受贿多呈连续状态。行贿受贿行为呈现出多次连续的特点,从我区所查办的案件中,有好几个案件就属于多次行贿受贿的。如我局所查办的皮革行业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大多数受贿人员就存在多次收受商业贿赂现象。

  5.受贿过程从被动接受到主动索要,甚至恶意刁难。不少违法人员刚开始并不敢接受贿赂,有的甚至表现出推却或拒绝。但经不起行贿人员的甜言蜜语和金钱的诱惑,在收受了一、两次后,感到钱来得容易,就由被动接受发展到主动索要。

  6.行贿行为更趋主动,行贿手段直接。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尤其是在原材料采购领域,因回报率相对较高,主动行贿更加明显。我局所查办的11件案件均是主动行贿,且行贿手段非常直接,除了请喝吃饭外,都是直接送礼品和现金。

  7.行贿手段隐蔽性强,发现与查处难度大。从查处的案件看,商业贿赂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作案时一般没有第三人在场,外人很难知悉内情,而行、受贿双方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共同隐瞒相关情况。

  二、人造革行业商业贿赂违法产生的原因

  (一)客观原因

  1.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处在发展、完善阶段,加之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还不能有效解决供需矛盾等一系列问题。一些企业和个人在竞争过程中,为了获取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购销商品,极易引发贿赂行为。

  2.公平公开竞争的商业道德缺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它始终激烈地存在于市场商品交易之中。一些参与竞争的经营者为了通过“捷径”,取得比其他经营者更大的优势,往往抛开应有的商业道德,违背正当的竞争规则,利用少数人的贪财心理,暗中以金钱或其他好处贿赂交易对方的负责人或对交易有影响的其他个人。追根溯源,经营者愿意冒违法犯罪的风险,直接暗中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好处,或者唆使雇员在业务活动中,以回扣开路进行交易,其目的是为了取得交易机会,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收取回扣方为牟私利,置企业利益、股东利益于不顾,其贪婪动机是显而易见的。

  3.对商业贿赂特别是行贿方违法打击力度不够,使商业贿赂犯罪有肆虐之势。一是相关立法滞后。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反商业贿赂的单行法。尽管很多法律条款中都涉及到了反商业贿赂,但是比较零散,在查处商业贿赂的标准上容易引起冲突。二是侦查管辖分工上给惩治商业贿赂带来一定影响。按照现行管辖分工,属于刑法第八章规定的商业贿赂犯罪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属于刑法第三章规定的商业贿赂犯罪由公安机关侦查,而一般性的商业贿赂行为的预防和治理由工商等部门负责,这与国际上较为通行的统一专门机关对贿赂犯罪进行集中惩治的惯例不相符,因而削弱了打击效果。

  4.监督制约力度不够。人造革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多发生在采购、销售等部门,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因为这些部门是高度独立的部门,决定权由少数人员掌控,而对这些人员的监督往往形同虚设,主要表现为:一是一般人造革企业的采购都是由股东或者企业的重要人员负责的,而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这些人员的监督苍白无力,一些项目、原材料的采购及资金的使用,不是按照股东会议事规则,由股东会做出决议,而是某个个人说了算。二是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监督不到位。有的企业的工程师或技术人员对某项原材料是否适合企业生产也具有决定权,且这类工程师或技术人员也是行贿人员的重要冲破关口,如果对这类人员的监督不到位,就会造成这类人员大肆受贿,从而造成企业资产流失。

  (二)主观原因

  1.吃亏心理。有些人认为自己虽然有比较好的工作,经济条件并不差,但和一些大老板相比,没有人家潇洒了,不趁现在手中有权,抓紧多攒一些钱,就没有机会了,心理失衡,产生了不捞白不捞的念头,导致其名节不保。

  2.居功心理。有的人觉得自己为企业作了很多有益的工作,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还有的人也确实曾经在自己的岗位上做出过不小的成绩,但觉得失去的多,得到的少,自认为劳苦功高,理应得到更多回报。

  3.从众心理。一些人认为,虽然工商部门在从严打击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但社会上贿赂之风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从听说某人收了几条好烟,几瓶好酒都十分惊讶,到一些送礼的人,干脆送钱都无所谓了,于是想想人家也是这么收的就来者不拒了。

  4.享乐心理。这里指的就是有些有技术有水平的工程师或技术人员,他们寒窗苦读有了一定的技术后,深感以前的日子过得清苦,现在应该潇洒走一回了,因而在掌管重要岗位之时,趁机捞油水挥金如土,生活奢侈糜烂。

  5.攀比心理。有的人认为自己虽然不奢侈,不嫖赌,不上歌舞厅,可是每当看到人家金碧辉煌的装潢和豪华别墅式住宅,看到人家腰缠万贯,挥金如土,看到人家洋车洋房,虽然认为他们是非法所得,但是他们一样没有受到查处。于是对国家的法律产生了怀疑,所以就大肆收受贿赂了。

  三、人造革行业商业贿赂违法的预防对策

  预防商业贿赂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通过分析贿赂产生原因,把握贿赂产生重点,必须制定具体措施,完善各项制度,动员整个行业参与,建立起预防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从而促进我区人造革行业更快、更好、更健康的发展。

  (一)加强教育、形成氛围,开启“警示灯”。商业贿赂是商业领域特别是一些重点领域普遍存在的经济和社会现象。因此,要加大反商业贿赂的宣传和教育力度。一是企业要加强商业道德文化建设,在企业中大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创新形式,扩大教育对象和范围,全力塑造清廉、诚信、公平、公正的企业文化,树立“诚信为本、守法经营为荣”的企业经营理念,营造廉洁经营、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二是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把清廉、诚信、公平、公正的企业文化融入廉政文化建设中,将廉政文化进入到协会及各个供应商和客户中去,扩大覆盖面,在全社会形成反商业贿赂的氛围。使广大人员认清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二)健全制度、强化约束,筑牢“防火墙”。要从源头上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要规范权力运行,从企业各部门工作流程出发,针对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关键领域和关键岗位可能存在的漏洞,进一步健全审批、销售等环节、领域的制度,建立规范有序的企业权力运行机制,以此杜绝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发生,消除腐败滋生的土壤。人造革行业协会要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完善公开透明机制,实施企业、法人诚信纪录档案制、公示制,对不诚信企业、法人要挂牌整改,为人造革行业商业贿赂构筑一堵坚固的“防火墙”。

  (三)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念好“紧箍咒”。在企业里要建立反商业贿赂的举报和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热线电话,主动与工商、公安部门联系。商业贿赂的一个特征就是极具隐蔽性、知情人少。为了鼓励知情人举报的积极性,一方面对举报人的身份要严格保密,另一方面要给予举报人物质上的奖励。同时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理顺工作关系,企业与工商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等制度,加强对企业内部一些重要岗位及重要人员的监督,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积极作用,商业贿赂产生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权力运行、管理措施的监管缺失,因而必须加强采购及销售等部门的监管,规范和减少商业活动中的现金交易,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增加透明度。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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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工商分局关于人造革行业预防商业贿赂指导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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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人造革协会、区人造革生产企业: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和领域滋生蔓延,商业贿赂案件时有发生,严重背离了国家的大政方针,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声誉,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较坏影响。

  2005年以来,我局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46起,涉案金额达409.5万元。其中涉及人造革行业商业贿赂案件11起,涉案金额达137.03万元,占商业贿赂案件总数的1/3。针对商业贿赂在人造革行业高发的态势,我局对人造革行业商业贿赂现象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函告贵会,请结合自身实际传达给各人造革企业以及相关企业,以便及时掌握此类违法行为的形式、特点以及原因对策,有效预防我区人造革行业商业贿赂发生,维护行业经济秩序。

  一、当前人造革行业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形式、特点:

  1.受贿人员的身份特征。在查办的人造革行业商业贿赂案件中,从事商业受贿的主体大多为董事长、生产或供应经理以及工程师或采购员身份的人员,是行贿人员拉拢利诱的重点对象。           

  2.受贿方式主要以礼品、礼金和回扣等面目出现。一些行贿人员为了使受贿者在心理上解除犯罪负担,顺利接受贿赂,往往并不言明行贿的真正目的,而是借口朋友、老乡、哥们的身份,或者是逢年过节以拜年等为借口将礼品、红包及时送上,表示朋友间的正常赠予,但双方目的明确,心照不宣,属于变相的商业贿赂行为,同样构成违法甚至犯罪。

  3.受贿方均具有一定实权或发言权。掌握上述实权或发言权的,一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二是身处要害岗位,具有一定的审批权、决定权、采购权、建议权的人,三是所从事的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对人造革原材料采购等交易具有关键影响的人,其它人员难以介入,如人造革企业的供应部经理、工程师等。这些人基本掌握了计划、预算、审批、采购的大权,能够直接给不法商人实现交易提供帮助。

  4.行贿受贿多呈连续状态。行贿受贿行为呈现出多次连续的特点,从我区所查办的案件中,有好几个案件就属于多次行贿受贿的。如我局所查办的皮革行业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大多数受贿人员就存在多次收受商业贿赂现象。

  5.受贿过程从被动接受到主动索要,甚至恶意刁难。不少违法人员刚开始并不敢接受贿赂,有的甚至表现出推却或拒绝。但经不起行贿人员的甜言蜜语和金钱的诱惑,在收受了一、两次后,感到钱来得容易,就由被动接受发展到主动索要。

  6.行贿行为更趋主动,行贿手段直接。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尤其是在原材料采购领域,因回报率相对较高,主动行贿更加明显。我局所查办的11件案件均是主动行贿,且行贿手段非常直接,除了请喝吃饭外,都是直接送礼品和现金。

  7.行贿手段隐蔽性强,发现与查处难度大。从查处的案件看,商业贿赂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作案时一般没有第三人在场,外人很难知悉内情,而行、受贿双方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共同隐瞒相关情况。

  二、人造革行业商业贿赂违法产生的原因

  (一)客观原因

  1.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处在发展、完善阶段,加之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还不能有效解决供需矛盾等一系列问题。一些企业和个人在竞争过程中,为了获取利益,采取不正当手段购销商品,极易引发贿赂行为。

  2.公平公开竞争的商业道德缺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它始终激烈地存在于市场商品交易之中。一些参与竞争的经营者为了通过“捷径”,取得比其他经营者更大的优势,往往抛开应有的商业道德,违背正当的竞争规则,利用少数人的贪财心理,暗中以金钱或其他好处贿赂交易对方的负责人或对交易有影响的其他个人。追根溯源,经营者愿意冒违法犯罪的风险,直接暗中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好处,或者唆使雇员在业务活动中,以回扣开路进行交易,其目的是为了取得交易机会,从而获取更多的利润。收取回扣方为牟私利,置企业利益、股东利益于不顾,其贪婪动机是显而易见的。

  3.对商业贿赂特别是行贿方违法打击力度不够,使商业贿赂犯罪有肆虐之势。一是相关立法滞后。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反商业贿赂的单行法。尽管很多法律条款中都涉及到了反商业贿赂,但是比较零散,在查处商业贿赂的标准上容易引起冲突。二是侦查管辖分工上给惩治商业贿赂带来一定影响。按照现行管辖分工,属于刑法第八章规定的商业贿赂犯罪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属于刑法第三章规定的商业贿赂犯罪由公安机关侦查,而一般性的商业贿赂行为的预防和治理由工商等部门负责,这与国际上较为通行的统一专门机关对贿赂犯罪进行集中惩治的惯例不相符,因而削弱了打击效果。

  4.监督制约力度不够。人造革商业贿赂违法行为多发生在采购、销售等部门,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因为这些部门是高度独立的部门,决定权由少数人员掌控,而对这些人员的监督往往形同虚设,主要表现为:一是一般人造革企业的采购都是由股东或者企业的重要人员负责的,而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这些人员的监督苍白无力,一些项目、原材料的采购及资金的使用,不是按照股东会议事规则,由股东会做出决议,而是某个个人说了算。二是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监督不到位。有的企业的工程师或技术人员对某项原材料是否适合企业生产也具有决定权,且这类工程师或技术人员也是行贿人员的重要冲破关口,如果对这类人员的监督不到位,就会造成这类人员大肆受贿,从而造成企业资产流失。

  (二)主观原因

  1.吃亏心理。有些人认为自己虽然有比较好的工作,经济条件并不差,但和一些大老板相比,没有人家潇洒了,不趁现在手中有权,抓紧多攒一些钱,就没有机会了,心理失衡,产生了不捞白不捞的念头,导致其名节不保。

  2.居功心理。有的人觉得自己为企业作了很多有益的工作,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还有的人也确实曾经在自己的岗位上做出过不小的成绩,但觉得失去的多,得到的少,自认为劳苦功高,理应得到更多回报。

  3.从众心理。一些人认为,虽然工商部门在从严打击商业贿赂违法行为,但社会上贿赂之风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从听说某人收了几条好烟,几瓶好酒都十分惊讶,到一些送礼的人,干脆送钱都无所谓了,于是想想人家也是这么收的就来者不拒了。

  4.享乐心理。这里指的就是有些有技术有水平的工程师或技术人员,他们寒窗苦读有了一定的技术后,深感以前的日子过得清苦,现在应该潇洒走一回了,因而在掌管重要岗位之时,趁机捞油水挥金如土,生活奢侈糜烂。

  5.攀比心理。有的人认为自己虽然不奢侈,不嫖赌,不上歌舞厅,可是每当看到人家金碧辉煌的装潢和豪华别墅式住宅,看到人家腰缠万贯,挥金如土,看到人家洋车洋房,虽然认为他们是非法所得,但是他们一样没有受到查处。于是对国家的法律产生了怀疑,所以就大肆收受贿赂了。

  三、人造革行业商业贿赂违法的预防对策

  预防商业贿赂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通过分析贿赂产生原因,把握贿赂产生重点,必须制定具体措施,完善各项制度,动员整个行业参与,建立起预防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从而促进我区人造革行业更快、更好、更健康的发展。

  (一)加强教育、形成氛围,开启“警示灯”。商业贿赂是商业领域特别是一些重点领域普遍存在的经济和社会现象。因此,要加大反商业贿赂的宣传和教育力度。一是企业要加强商业道德文化建设,在企业中大力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创新形式,扩大教育对象和范围,全力塑造清廉、诚信、公平、公正的企业文化,树立“诚信为本、守法经营为荣”的企业经营理念,营造廉洁经营、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二是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把清廉、诚信、公平、公正的企业文化融入廉政文化建设中,将廉政文化进入到协会及各个供应商和客户中去,扩大覆盖面,在全社会形成反商业贿赂的氛围。使广大人员认清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二)健全制度、强化约束,筑牢“防火墙”。要从源头上铲除滋生商业贿赂的土壤。要规范权力运行,从企业各部门工作流程出发,针对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关键领域和关键岗位可能存在的漏洞,进一步健全审批、销售等环节、领域的制度,建立规范有序的企业权力运行机制,以此杜绝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发生,消除腐败滋生的土壤。人造革行业协会要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完善公开透明机制,实施企业、法人诚信纪录档案制、公示制,对不诚信企业、法人要挂牌整改,为人造革行业商业贿赂构筑一堵坚固的“防火墙”。

  (三)加强监督、规范管理,念好“紧箍咒”。在企业里要建立反商业贿赂的举报和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热线电话,主动与工商、公安部门联系。商业贿赂的一个特征就是极具隐蔽性、知情人少。为了鼓励知情人举报的积极性,一方面对举报人的身份要严格保密,另一方面要给予举报人物质上的奖励。同时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理顺工作关系,企业与工商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等制度,加强对企业内部一些重要岗位及重要人员的监督,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积极作用,商业贿赂产生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权力运行、管理措施的监管缺失,因而必须加强采购及销售等部门的监管,规范和减少商业活动中的现金交易,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增加透明度。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