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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2-10-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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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8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0-12 10:57:32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湾分局 字体:[ ]

各科(室)、所(队)、直属单位、协(委)会: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3号)及温州市工商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温工商[2008]24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08年度全区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照范围

年12月31日前经我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含已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均需参加2008年度验照。

二、验照时间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年1月1日至依法参加2008年度验照,到辖区工商所办理验照手续。

三、验照材料

根据《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验照时应提交的材料为:(1)由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制订的《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式样见附件);(2)营业执照正、副本;(3)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4)工商机关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个体工商户委托他人代办验照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提供的材料中属于复印件的,应当由个体工商户本人或其受托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四、验照重点

(一)重点监管行业: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网吧、农资经营、娱乐场所、危险化学品类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经营、小宾馆旅店、乳制品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农林牧渔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以及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二)审查和监管重点:(1)前置审批行政许可情况,要重点查验其前置行政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是否有效,有无相关审批部门的吊销、撤销及注销抄告信息,有无与工商登记情况不符的情况。发现不符合验照要求的应当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2)检查个体工商户执行核定的经营范围情况,依法规范其超范围经营行为;(3)检查其登记事项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对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或出租、出借、涂改、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和规范。

五、验照方式

考虑到个体经营具有分散、灵活、简单的特点,各工商所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采取多种验照方式:

(一)对于属于重点监管范围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结合责任区监管,通过实地检查进行验照;

(二)集贸市场等个体经营户相对集中的区域,可以上门服务集中验照;

(三)鼓励基层个体劳动者协会拓展会员服务功能,以委托等方式帮助会员办理验照手续。

六、验照程序

各工商所对个体工商户提交的申请验照材料进行审查。对验照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规定的,当场通过验照,并在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盖验照戳记;对提交的验照材料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应当出具收件回执,待审查合格后通过验照,但最长不得超过20天。

经营期限已到期的个体工商户需换照的,在办理验照的同时,填写“个体工商户换照登记审核表”,办理换照登记手续。

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在办理验照时,还要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表”,先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后予以验照。

七、表格和戳记

《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由分局按照国家局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分发各工商所。

 验照戳记由局按照式样统一刻制,分发各工商所。

八、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个体工商户验照是工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实施有效监管的主要手段之一,这项工作面广量大,任务繁重,各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合理调配力量,明确落实责任,确保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加强验照工作的宣传和服务工作。要广泛宣传和贯彻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要求,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的渠道和力量,组织开展相关工商法律法规和科学发展观的宣传工作,在个体经营户中营造学法、守法、知法、懂法的良好法制环境。

(三)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廉政建设规定。在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六项禁令”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红盾形象自律二十条规定”等相关规定,严格落实有关工作纪律,严禁搭车收费、乱罚款、代扣代收其它费用,也不得擅自要求增加验照材料和审查审批手续。

(四)各所要认真做好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总结、数据录入和数据统计等基础性工作。各所于年6月28日前将开展2008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总结与统计表报送区局企业科。

联系人:项羽;联系电话:86968359

 

附件:

1、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

2、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及验照戳记式样

3、个体工商户验照情况统计表

4、个体工商户代办验照委托书

5、个体工商户换照登记审核表

6、个体工商户验照受理通知书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下载:20121012105732643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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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所(队)、直属单位、协(委)会: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3号)及温州市工商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温工商[2008]24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08年度全区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照范围

年12月31日前经我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含已停业的个体工商户)均需参加2008年度验照。

二、验照时间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年1月1日至依法参加2008年度验照,到辖区工商所办理验照手续。

三、验照材料

根据《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验照时应提交的材料为:(1)由国家工商总局统一制订的《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式样见附件);(2)营业执照正、副本;(3)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4)工商机关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个体工商户委托他人代办验照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提供的材料中属于复印件的,应当由个体工商户本人或其受托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四、验照重点

(一)重点监管行业: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网吧、农资经营、娱乐场所、危险化学品类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经营、小宾馆旅店、乳制品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农林牧渔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以及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二)审查和监管重点:(1)前置审批行政许可情况,要重点查验其前置行政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是否有效,有无相关审批部门的吊销、撤销及注销抄告信息,有无与工商登记情况不符的情况。发现不符合验照要求的应当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2)检查个体工商户执行核定的经营范围情况,依法规范其超范围经营行为;(3)检查其登记事项与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对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或出租、出借、涂改、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违章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和规范。

五、验照方式

考虑到个体经营具有分散、灵活、简单的特点,各工商所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采取多种验照方式:

(一)对于属于重点监管范围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结合责任区监管,通过实地检查进行验照;

(二)集贸市场等个体经营户相对集中的区域,可以上门服务集中验照;

(三)鼓励基层个体劳动者协会拓展会员服务功能,以委托等方式帮助会员办理验照手续。

六、验照程序

各工商所对个体工商户提交的申请验照材料进行审查。对验照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规定的,当场通过验照,并在营业执照正、副本上加盖验照戳记;对提交的验照材料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应当出具收件回执,待审查合格后通过验照,但最长不得超过20天。

经营期限已到期的个体工商户需换照的,在办理验照的同时,填写“个体工商户换照登记审核表”,办理换照登记手续。

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在办理验照时,还要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表”,先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发新的营业执照后予以验照。

七、表格和戳记

《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由分局按照国家局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分发各工商所。

 验照戳记由局按照式样统一刻制,分发各工商所。

八、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个体工商户验照是工商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实施有效监管的主要手段之一,这项工作面广量大,任务繁重,各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合理调配力量,明确落实责任,确保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加强验照工作的宣传和服务工作。要广泛宣传和贯彻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要求,特别是要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的渠道和力量,组织开展相关工商法律法规和科学发展观的宣传工作,在个体经营户中营造学法、守法、知法、懂法的良好法制环境。

(三)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廉政建设规定。在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六项禁令”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红盾形象自律二十条规定”等相关规定,严格落实有关工作纪律,严禁搭车收费、乱罚款、代扣代收其它费用,也不得擅自要求增加验照材料和审查审批手续。

(四)各所要认真做好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总结、数据录入和数据统计等基础性工作。各所于年6月28日前将开展2008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总结与统计表报送区局企业科。

联系人:项羽;联系电话:86968359

 

附件:

1、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

2、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及验照戳记式样

3、个体工商户验照情况统计表

4、个体工商户代办验照委托书

5、个体工商户换照登记审核表

6、个体工商户验照受理通知书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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