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2028/2012-37854
组配分类 部门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湾分局
生成日期 2012-10-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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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湾分局拟吊销未参加2007年度年检企业营业执照的听证公告
发布日期:2012-10-12 10:57:29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龙湾分局 字体:[ ]

各未参加2007年度年检拟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

2007年度未参加年检企业吊销营业执照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现将本局对2007年度未参检企业作出拟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拟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系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它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参加2007年度企业年检,但未在年6月30日年检截止日前办理企业年度检验,也未在本局责令限期接受年检的期限内接受年检。2008年8月15日本局在温州红盾信息网及本局公告栏(温州大道文丰路)上刊登发布公告催检,要求尚未参加年检的企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年检机关补办年检,并告知逾期将依法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截止公告期满,当事人仍未向年检机关申报补办2007年度企业年检。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在法定期限内参加年度检验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局联系人:项羽  蔡钟克  联系电话:86968359

附件:拟吊销未参加2007年度年检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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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未参加2007年度年检拟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

2007年度未参加年检企业吊销营业执照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现将本局对2007年度未参检企业作出拟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拟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系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它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参加2007年度企业年检,但未在年6月30日年检截止日前办理企业年度检验,也未在本局责令限期接受年检的期限内接受年检。2008年8月15日本局在温州红盾信息网及本局公告栏(温州大道文丰路)上刊登发布公告催检,要求尚未参加年检的企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年检机关补办年检,并告知逾期将依法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截止公告期满,当事人仍未向年检机关申报补办2007年度企业年检。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在法定期限内参加年度检验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及《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依法决定对当事人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局联系人:项羽  蔡钟克  联系电话:86968359

附件:拟吊销未参加2007年度年检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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