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02/2018-28553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8-06-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发〔2009〕53号 | 有效性 | 失效 |
统一编号 | CLWD00-2009-0007 |
状元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要求批准龙湾区状元镇周宅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请示》(龙状政〔2009〕56号)收悉。经区政府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镇拟订的《龙湾区状元镇周宅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请你镇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尽快组织实施,以切实加快推进周宅旧村改造工程。
附件:龙湾区状元镇状元桥村周宅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龙湾区状元镇状元桥村周宅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做好龙湾区状元镇状元桥村周宅自然村旧村改建工作,确保周宅地块改建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7年3月29日修订)和《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7第95号令)、《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温政发〔2009〕18号)等有关政策,以及《龙湾区状元镇周宅村旧村改建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和周宅自然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改建规模
龙湾区状元镇状元桥村周宅自然村,位于状元镇中心十字路口的东南向,北起机场路,南靠油田路,东起状元河,西至龙腾南路。整个村庄作为旧村改建拆迁范围。周宅地块基本呈长方形,南北约长221米,东西宽约132米,总用地面积为36862.95平方米,现有民房414间,建筑面积47800平方米,涉及人口1200人,总户数350户。
根据温政函〔2008〕40号批准的《龙湾区状元镇周宅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周宅旧村改建新规划小区建设用地面积33693.10平方米(合约50亩),总建筑面积122423.62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为90652.82平方米,商业面积为2247.72平方米)。
(二)改建实施主体单位
根据区政府(温龙政发〔2008〕75号)文件批准,成立“状元镇旧村改造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周宅旧村改建各项工作。
(三)改建资金来源和开发模式
周宅旧村改造的资金,实行“自求平衡,兼顾各方利益,略有结余”为指导原则。
为求改建资金平衡,经过多方测算和衡量,开发模式确定为:周宅改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33693.10平方米(合约50亩),拟分割出约17亩地作为经营性开发建设用地公开出让,所得出让金用于周宅旧村改建。由中标单位为旧村改建安置房的代建单位,统一代建与开发,实现整个地块同步开发建设。(资金平衡测算过程详见“附件一:资金平衡测算表”)
二、拆迁补偿安置
(一)拆迁范围:周宅自然村土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
(二)拆迁方式:委托区房管分局下属的“温州市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拆迁。该委托单位已入驻现场,并完成拆迁房屋丈量摸底等工作。
(三)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1.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2.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产权房屋按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计算。
3.旧村改造资金须自求平衡,有别于城市房屋拆迁,为顺利推进旧村改造进程,根据《温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温政发〔2002〕57号令和温政发〔2007〕95号令)的精神,结合周宅地块的实际情况,制订周宅地块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具体操作为:即在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的搬迁期限前搬迁腾空房屋,并获取“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的,则该被拆迁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套用〔2002〕57号令。否则按新政策〔2007〕95号令执行。
4.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在安置地块就地安置。住宅用房拆迁安置面积,按被拆迁的合法产权总建筑面积和符合政策以优惠价购买安置房的无产权房屋总建筑面积的1:1.65 系数核定包干。据统计,被拆迁的合法产权总建筑面积为24000㎡,符合政策以优惠价购买安置房的无产权房屋总建筑面积12000㎡,合计36000㎡按1:1.65系数核定包干安置房建筑面积计59400㎡(包括众用分摊面积12000㎡以及农村一翻三面积和套型内面积增购11400㎡估计数)。
5.新房安置的具体办法及程序。安置用房认购实行“早腾空先认购”的原则。拆迁人对在拆迁公告的搬迁期限前搬迁腾空房屋的被拆迁人发给“并列第一”的搬迁腾空顺序号,对在拆迁公告的搬迁期限后搬迁腾空房屋的被拆迁人按照实际搬迁腾空先后时间发给搬迁腾空顺序号。搬迁腾空顺序号须经公证机关验收确认。
安置用房认购时,先由持有“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的被拆迁人抽签产生顺序号并认购安置用房,然后由在拆迁公告的搬迁期限后搬迁腾空房屋的被拆迁人按实际搬迁腾空顺序号在剩余的安置房源中认购。
(四)其他
1.临时安置补贴费的标准为:合法或视同合法以及临时建筑的住宅用房过度安置补助费每户10元/㎡,1987年至1998年11月30日前建造房屋且符合安置条件的过度安置费为每6元/㎡,1998年12月1日以后建造的房屋,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
2.拆迁住宅用房的,由拆迁人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放:
住宅用房建筑面积 | 100㎡以下 | 100㎡-200㎡ | 200㎡及以上 |
搬迁补助费标准 | 600元 | 700元 | 800元 |
3.符合政策以优惠价购买安置房的无产权房屋的建造年限和建筑面积,按照《拆迁无产权住宅房屋后回购住宅安置房暂行规定》(温房管〔2007〕48 号)和《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拆迁地段无产权房屋处理的通知》(温市规〔2007〕182 号)规定。
4.本拆迁范围内属地为农业户的合法房产或1986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房屋属原始所得,其结构未到三层,在房源许可条件下增购至三层住宅面积。被拆迁住宅房屋原为三层或三层以上的,均按原面积安置(已经享受农翻的加层)违章(法)建筑面积,其重叠部分不再享受优惠增购的面积,上述增购面积包括众用分摊面积。增购价格按住宅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50%计算,增购面积部分不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实施进度计划
(一)总体计划
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因拆迁地块上建设的高层房屋作为产权调换用房,拆迁人将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6个月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1.根据温州市土地局于2001年5月8日发了温土征〔2001〕22号征地文件,该地块已征为国有。
2.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温政函〔2008〕40号文件批复,关于《龙湾区状元镇周宅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委托浙江东华建筑园林设计有限公司、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完毕。
3.计划于2009年10月底完成立项修改(原2001年有立项批文),以及拆迁许可证审批工作,预计在11月初开始动迁,至2010年5月完成拆迁,在2012年底交付使用。
(二)当前主要紧迫工作
周宅出让地块拟采用挂牌方式。周宅改建项目总建设用地约50亩,其中约17亩土地进行公开挂牌出让,所得出让金用于周宅改建项目的资金平衡,所以需要重新划出红线图,计算地籍,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挂牌操作程序。
本方案仅限于龙湾区状元镇状元桥村周宅自然村拆迁区域的拆迁补偿安置,未详之处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周宅地块项目系旧村改造工程,在资金自求平衡的原则上,具体事项及未尽事宜由状元镇旧村改造指挥部负责实施。
索引号 | 001008003002/2018-28553 |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8-06-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龙政发〔2009〕53号 | 有效性 | 失效 |
统一编号 | CLWD00-2009-0007 |
状元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要求批准龙湾区状元镇周宅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请示》(龙状政〔2009〕56号)收悉。经区政府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镇拟订的《龙湾区状元镇周宅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请你镇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尽快组织实施,以切实加快推进周宅旧村改造工程。 附件:龙湾区状元镇状元桥村周宅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龙湾区状元镇状元桥村周宅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做好龙湾区状元镇状元桥村周宅自然村旧村改建工作,确保周宅地块改建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7年3月29日修订)和《温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7第95号令)、《温州市区旧村改造暂行办法》(温政发〔2009〕18号)等有关政策,以及《龙湾区状元镇周宅村旧村改建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和周宅自然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改建规模 龙湾区状元镇状元桥村周宅自然村,位于状元镇中心十字路口的东南向,北起机场路,南靠油田路,东起状元河,西至龙腾南路。整个村庄作为旧村改建拆迁范围。周宅地块基本呈长方形,南北约长221米,东西宽约132米,总用地面积为36862.95平方米,现有民房414间,建筑面积47800平方米,涉及人口1200人,总户数350户。 根据温政函〔2008〕40号批准的《龙湾区状元镇周宅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周宅旧村改建新规划小区建设用地面积33693.10平方米(合约50亩),总建筑面积122423.62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为90652.82平方米,商业面积为2247.72平方米)。 (二)改建实施主体单位 根据区政府(温龙政发〔2008〕75号)文件批准,成立“状元镇旧村改造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周宅旧村改建各项工作。 (三)改建资金来源和开发模式 周宅旧村改造的资金,实行“自求平衡,兼顾各方利益,略有结余”为指导原则。 为求改建资金平衡,经过多方测算和衡量,开发模式确定为:周宅改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33693.10平方米(合约50亩),拟分割出约17亩地作为经营性开发建设用地公开出让,所得出让金用于周宅旧村改建。由中标单位为旧村改建安置房的代建单位,统一代建与开发,实现整个地块同步开发建设。(资金平衡测算过程详见“附件一:资金平衡测算表”) 二、拆迁补偿安置 (一)拆迁范围:周宅自然村土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 (二)拆迁方式:委托区房管分局下属的“温州市安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拆迁。该委托单位已入驻现场,并完成拆迁房屋丈量摸底等工作。 (三)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1.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2.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无产权房屋按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计算。 3.旧村改造资金须自求平衡,有别于城市房屋拆迁,为顺利推进旧村改造进程,根据《温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温政发〔2002〕57号令和温政发〔2007〕95号令)的精神,结合周宅地块的实际情况,制订周宅地块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具体操作为:即在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的搬迁期限前搬迁腾空房屋,并获取“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的,则该被拆迁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套用〔2002〕57号令。否则按新政策〔2007〕95号令执行。 4.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房屋在安置地块就地安置。住宅用房拆迁安置面积,按被拆迁的合法产权总建筑面积和符合政策以优惠价购买安置房的无产权房屋总建筑面积的1:1.65 系数核定包干。据统计,被拆迁的合法产权总建筑面积为24000㎡,符合政策以优惠价购买安置房的无产权房屋总建筑面积12000㎡,合计36000㎡按1:1.65系数核定包干安置房建筑面积计59400㎡(包括众用分摊面积12000㎡以及农村一翻三面积和套型内面积增购11400㎡估计数)。 5.新房安置的具体办法及程序。安置用房认购实行“早腾空先认购”的原则。拆迁人对在拆迁公告的搬迁期限前搬迁腾空房屋的被拆迁人发给“并列第一”的搬迁腾空顺序号,对在拆迁公告的搬迁期限后搬迁腾空房屋的被拆迁人按照实际搬迁腾空先后时间发给搬迁腾空顺序号。搬迁腾空顺序号须经公证机关验收确认。 安置用房认购时,先由持有“并列第一”搬迁腾空顺序号的被拆迁人抽签产生顺序号并认购安置用房,然后由在拆迁公告的搬迁期限后搬迁腾空房屋的被拆迁人按实际搬迁腾空顺序号在剩余的安置房源中认购。 (四)其他 1.临时安置补贴费的标准为:合法或视同合法以及临时建筑的住宅用房过度安置补助费每户10元/㎡,1987年至1998年11月30日前建造房屋且符合安置条件的过度安置费为每6元/㎡,1998年12月1日以后建造的房屋,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 2.拆迁住宅用房的,由拆迁人支付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放:
3.符合政策以优惠价购买安置房的无产权房屋的建造年限和建筑面积,按照《拆迁无产权住宅房屋后回购住宅安置房暂行规定》(温房管〔2007〕48 号)和《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拆迁地段无产权房屋处理的通知》(温市规〔2007〕182 号)规定。 4.本拆迁范围内属地为农业户的合法房产或1986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房屋属原始所得,其结构未到三层,在房源许可条件下增购至三层住宅面积。被拆迁住宅房屋原为三层或三层以上的,均按原面积安置(已经享受农翻的加层)违章(法)建筑面积,其重叠部分不再享受优惠增购的面积,上述增购面积包括众用分摊面积。增购价格按住宅安置用房市场评估价格的50%计算,增购面积部分不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实施进度计划 (一)总体计划 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因拆迁地块上建设的高层房屋作为产权调换用房,拆迁人将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6个月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1.根据温州市土地局于2001年5月8日发了温土征〔2001〕22号征地文件,该地块已征为国有。 2.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温政函〔2008〕40号文件批复,关于《龙湾区状元镇周宅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委托浙江东华建筑园林设计有限公司、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完毕。 3.计划于2009年10月底完成立项修改(原2001年有立项批文),以及拆迁许可证审批工作,预计在11月初开始动迁,至2010年5月完成拆迁,在2012年底交付使用。 (二)当前主要紧迫工作 周宅出让地块拟采用挂牌方式。周宅改建项目总建设用地约50亩,其中约17亩土地进行公开挂牌出让,所得出让金用于周宅改建项目的资金平衡,所以需要重新划出红线图,计算地籍,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挂牌操作程序。 本方案仅限于龙湾区状元镇状元桥村周宅自然村拆迁区域的拆迁补偿安置,未详之处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以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周宅地块项目系旧村改造工程,在资金自求平衡的原则上,具体事项及未尽事宜由状元镇旧村改造指挥部负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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