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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02037/2008-19244
组配分类 计划总结 发布机构 南京大汉网络公司
生成日期 2008-03-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上报龙湾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的报告
发布日期:2008-03-26 10:06:01浏览次数: 来源:南京大汉网络公司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上报

                          龙湾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出台了《 龙湾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 》,并由9月25日的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呈报,请审阅。

  附件: 龙湾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龙湾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下简称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确保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和《温州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补充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要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注重平衡,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切实维护移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第三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坚持属地管理和户籍地登记的原则 , 实行核实到人。

  第四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对象为户籍在我区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第五条   2006年6月30日前已竣工和开工建设的水库移民扶持人数,由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到镇(街道)、村(居、点)。

  第六条   扶持人数核定要以移民补偿证和户口登记本为依据,本次核定后村(居、点)的扶持人数不再调整。

  第七条   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及移民户迁入人口,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予以登记:

  (一)农村原迁移民及其现仍居住在安置地的后代并在2006年6月30日前经过户口登记的(含依法收养人口,下同);

  (二)投亲靠友和自主搬迁安置的农村原迁移民及其后代;

  (三)2006年6月30日以前与农村原迁移民及其后代结婚的农村婚嫁并依法登记迁入人口的;

  (四)从移民安置地迁出的农村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包括现役义务兵、二级及以下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及婚嫁迁出人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不予登记:

  (一)动迁截止期前已是非农户口和安置后自行转为非农的原迁移民及其后代;

  (二)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出嫁或入赘与非移民结婚,其配偶及婚后出生的子女;

  (三)原迁移民及其后代现仍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农业户口在编干部和职工的;

  (四)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五)原本不安置在龙湾区,后擅自改变安置方式或安置地的定向安置移民及其子女;

  (六)原迁移民及其子女因出国谋生,其户籍已迁到国外的。

  第九条   已建在建水库特定人口的处理:

  (一)通过无土安置等方式安置的农村移民按原迁人口核定登记;

  (二)符合核定登记条件的服刑人员可予以登记,但服刑期间不享受扶持待遇;

  (三)凡符合核定登记条件对象的,但户口未迁入或至今仍未登记的,限定在本实施细则公告之后15天内登记落实,否则不予登记;

  (四)凡珊溪水库移民“一家二制”(一家人选择无土安置和农业安置的)的移民户中,其后代若父母双方均为非农的不予登记,一方为农业户口且其后代是农业户口的予以登记。

  第十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转为非农户口的、部队现役二级及以下士官升为三级及以上士官的、大中专学生毕业未迁入农村原籍的、死亡的不再纳入扶持范围,并按每年核定一次的要求相应核减移民户的扶持人口,但不核减移民所在村的移民扶持人数。被核减人的扶持待遇应于次年取消。

  第十一条   扶持人口以移民户为单位登记。登记表由省统一设计,内容包括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编号、所属水库名称、搬迁入住时间、迁出地、迁入地等基本情况。为便于电子表格的汇总,对移民户花名册统一编号,每人的号码为14位数。前6位是省、市、区的编码,7、8位是镇(街道)的编码,9、10位是村的编码,后四位是移民扶持人口的编码。永中街道龙华村3303030201,永中街道永上居委会3303030202,永中街道新莒村3303030203,永兴街道沙园点3303030301,永兴街道萼芳点3303030302,永兴街道南桥北点3303030303,永兴街道永乐点3303030304,海滨街道北新点3303030401,海滨街道城东点3303030402,海滨街道渔池点3303030403,海城街道东成村3303030501,状元镇龙泽村3303030601,沙城镇顺江村3303030701天河镇泰河村3303030801。登记表必须由移民户主签字。

  第十二条   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出嫁或入赘到外县(市、区)的,本人户口未迁的,在原安置地登记,本人户口已迁出的,在现户口所在地登记;若现户口所在地为非移民安置县(市、区)的,可凭所在村和乡镇政府证明及原移民补偿证,在原安置地登记;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出嫁或入赘到我区的,本人户口未迁入的,在原安置地登记,本人户口已迁入我区的,凭原安置文件、安置地证明、移民补偿证、户口本到现居住地登记。  

  第十三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必须公开、公正、公平,接受群众监督。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前,各有关镇(街道)和村要将核定登记实施细则等事项予以公告。登记结果分别以村民小组、村、镇(街道)逐级张榜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后有关情况要进行再公示。对个别定向安置、自谋出路、无土安置移民因各种原因户籍未落实到村(居)的,应由当地镇(街道)负责实施公示。

  第十四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要建档立卡,建立统一的登记表册并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

  第十五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各有关镇(街道)组织实施。各有关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组建工作组,及时抽调人员,进村入户开展调查登记,确保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移民所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要全力以赴做好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结果实行逐级汇总。由村汇总上报镇(街道)审核。区核定后,上报市统一汇总。上报材料必须经村民小组、村、镇(街道)、区各级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第十七条   扶持人口经核定后,各地要将人数和人口及时明确落实到村到组到户,并作为安排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十八条   区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对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进行抽查,及时查处存在的问题,一经发现问题要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区移民办和镇(街道)要认真做好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正确掌握工作方法,为做好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保障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经费。发改、财政、公安、监察、宣传等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配合做好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是落实移民政策、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镇(街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做到不重报不漏报不虚报。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虚报移民人口、套取移民扶持资金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各有关镇(街道)应于2006年10月15日前完成。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 民政  移民  报告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 9 月30 日印发





索引号 001008003002037/2008-19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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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龙湾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的报告

发布日期:2008-03-26 浏览次数: 来源:南京大汉网络公司 字体:[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上报

                          龙湾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为加强我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出台了《 龙湾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 》,并由9月25日的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呈报,请审阅。

  附件: 龙湾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龙湾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下简称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确保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和《温州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补充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要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注重平衡,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切实维护移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第三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坚持属地管理和户籍地登记的原则 , 实行核实到人。

  第四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对象为户籍在我区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第五条   2006年6月30日前已竣工和开工建设的水库移民扶持人数,由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到镇(街道)、村(居、点)。

  第六条   扶持人数核定要以移民补偿证和户口登记本为依据,本次核定后村(居、点)的扶持人数不再调整。

  第七条   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及移民户迁入人口,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予以登记:

  (一)农村原迁移民及其现仍居住在安置地的后代并在2006年6月30日前经过户口登记的(含依法收养人口,下同);

  (二)投亲靠友和自主搬迁安置的农村原迁移民及其后代;

  (三)2006年6月30日以前与农村原迁移民及其后代结婚的农村婚嫁并依法登记迁入人口的;

  (四)从移民安置地迁出的农村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包括现役义务兵、二级及以下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及婚嫁迁出人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不予登记:

  (一)动迁截止期前已是非农户口和安置后自行转为非农的原迁移民及其后代;

  (二)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出嫁或入赘与非移民结婚,其配偶及婚后出生的子女;

  (三)原迁移民及其后代现仍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农业户口在编干部和职工的;

  (四)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五)原本不安置在龙湾区,后擅自改变安置方式或安置地的定向安置移民及其子女;

  (六)原迁移民及其子女因出国谋生,其户籍已迁到国外的。

  第九条   已建在建水库特定人口的处理:

  (一)通过无土安置等方式安置的农村移民按原迁人口核定登记;

  (二)符合核定登记条件的服刑人员可予以登记,但服刑期间不享受扶持待遇;

  (三)凡符合核定登记条件对象的,但户口未迁入或至今仍未登记的,限定在本实施细则公告之后15天内登记落实,否则不予登记;

  (四)凡珊溪水库移民“一家二制”(一家人选择无土安置和农业安置的)的移民户中,其后代若父母双方均为非农的不予登记,一方为农业户口且其后代是农业户口的予以登记。

  第十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转为非农户口的、部队现役二级及以下士官升为三级及以上士官的、大中专学生毕业未迁入农村原籍的、死亡的不再纳入扶持范围,并按每年核定一次的要求相应核减移民户的扶持人口,但不核减移民所在村的移民扶持人数。被核减人的扶持待遇应于次年取消。

  第十一条   扶持人口以移民户为单位登记。登记表由省统一设计,内容包括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编号、所属水库名称、搬迁入住时间、迁出地、迁入地等基本情况。为便于电子表格的汇总,对移民户花名册统一编号,每人的号码为14位数。前6位是省、市、区的编码,7、8位是镇(街道)的编码,9、10位是村的编码,后四位是移民扶持人口的编码。永中街道龙华村3303030201,永中街道永上居委会3303030202,永中街道新莒村3303030203,永兴街道沙园点3303030301,永兴街道萼芳点3303030302,永兴街道南桥北点3303030303,永兴街道永乐点3303030304,海滨街道北新点3303030401,海滨街道城东点3303030402,海滨街道渔池点3303030403,海城街道东成村3303030501,状元镇龙泽村3303030601,沙城镇顺江村3303030701天河镇泰河村3303030801。登记表必须由移民户主签字。

  第十二条   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出嫁或入赘到外县(市、区)的,本人户口未迁的,在原安置地登记,本人户口已迁出的,在现户口所在地登记;若现户口所在地为非移民安置县(市、区)的,可凭所在村和乡镇政府证明及原移民补偿证,在原安置地登记;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出嫁或入赘到我区的,本人户口未迁入的,在原安置地登记,本人户口已迁入我区的,凭原安置文件、安置地证明、移民补偿证、户口本到现居住地登记。  

  第十三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必须公开、公正、公平,接受群众监督。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前,各有关镇(街道)和村要将核定登记实施细则等事项予以公告。登记结果分别以村民小组、村、镇(街道)逐级张榜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后有关情况要进行再公示。对个别定向安置、自谋出路、无土安置移民因各种原因户籍未落实到村(居)的,应由当地镇(街道)负责实施公示。

  第十四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要建档立卡,建立统一的登记表册并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

  第十五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各有关镇(街道)组织实施。各有关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组建工作组,及时抽调人员,进村入户开展调查登记,确保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移民所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要全力以赴做好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结果实行逐级汇总。由村汇总上报镇(街道)审核。区核定后,上报市统一汇总。上报材料必须经村民小组、村、镇(街道)、区各级负责人签字并盖章。

  第十七条   扶持人口经核定后,各地要将人数和人口及时明确落实到村到组到户,并作为安排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落实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十八条   区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力量对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进行抽查,及时查处存在的问题,一经发现问题要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区移民办和镇(街道)要认真做好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正确掌握工作方法,为做好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保障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经费。发改、财政、公安、监察、宣传等部门要密切协作,积极配合做好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是落实移民政策、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镇(街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做到不重报不漏报不虚报。对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虚报移民人口、套取移民扶持资金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各有关镇(街道)应于2006年10月15日前完成。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 民政  移民  报告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 9 月3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