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3002/2018-28552
组配分类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8-06-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龙政办发〔2008〕186号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CLWD01-2008-0006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区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居民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2-25 16:46:10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使用统一死亡证明书和做好死因登记、统计分析工作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制定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评价人口健康水平及社会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对促进殡葬改革、加强治安管理、掌握居民期望寿命等也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和科学价值。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1号)以及温州市《关于在全市使用和加强居民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温卫疾监〔2008〕20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龙湾区实际,使统计资料能更切实地反映我区人群的健康状况和死亡原因,保证死因登记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现就规范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亡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区政府成立居民死因监测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加强对居民的宣传工作,共同开展全区死因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培训和协调实施等工作,并定期召开会议会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部门应密切配合,无偿提供有关资料,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居民死亡监测工作的宣传、培训和协调实施工作,按统一格式印发《居民死亡村居证明书》(见附件4),督促各村(居)委会按时开展该项工作。
  (三)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该项工作作为公共卫生的重要内容例入年度考核,实行奖惩制度,并负责统一印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见附件2)。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上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对每一个正常死亡者进行有关个案调查,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各医疗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四)公安部门负责出具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以及无主、无名死亡者的《居民死亡证明书》(见附件3),并负责按统一格式印发《居民死亡证明书》。户口登记机关需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证明书》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保存证明书。公安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确定专人负责,并将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通报区疾控中心。
  (五)殡葬管理部门应凭盖有户口登记机关公章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证明书》办理殡葬手续。
  (六)各村(居)委会负责对本村(居)在医院外(家中、途中等)正常死亡的居民进行初步调查,填写《居民死亡村居证明书》,交死者家属,同时告知家属凭此到当地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基层死亡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将公安部门上报的《居民死亡证明书》和各医疗卫生单位上报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经整理、统计后向区卫生行政部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填报《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年报表》。
  二、死亡证明的填写与使用
  (一)各医疗单位凡在诊治过程中发现死亡病例应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加盖公章后,将第二联寄交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最迟在次月5日前必须寄出),将第三、四联交给死者家属,凭此二联向户口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及向殡葬部门办理殡葬手续。各医疗单位应于病例死亡24小时内通知当地殡仪馆接运遗体,严禁在医疗机构内设灵堂从事殡仪服务活动。
  (二)凡在家中或外地正常死亡者,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其家属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或体征和村(居)委会出具的《居民死亡村居证明书》的基础上,负责填写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加盖公章后,将第二联寄交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第三、四联给死者家属办理户口注销和殡葬手续。
  (三) 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犯罪行为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以及无主、无名死亡者,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后出具《居民死亡证明书》,加盖公章后,第一联由填报单位留底,将第二联留存定期(次月5日前)寄交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第三、四联给死者家属办理户口注销和殡葬手续。凡由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后开具《居民死亡证明书》的,应确保填写质量,并定期(次年1月25日前)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分性别分年龄人口数及居民死亡资料。
  (四) 各医疗单位凡发现出生时有生命现象(即有心跳、哭声、呼吸、随意肌运动或脐带搏动中有任何一项)和至28天内死亡的新生儿,一律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并于次月5日前上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死者家属必须持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死亡证明书》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注销户口手续。各户口登记机关一律凭盖有公章的上述证明书的第三联《死亡医学证明书》,保存第三联和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并在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上盖章归还死者家属。
  (六)殡葬管理部门凭加盖户口登记机关公章的证明书的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殡葬手续,给予火化并保存第四联。
  三、死亡原因统计工作
  (一)公安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各医疗机构要加强死因统计的登记、报告和管理工作,专职人员应及时核对《居民死亡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发现(或区疾控中心告知)填写错误或漏项,应及时更正、补充,并制订必要的制度,杜绝漏报现象。
  (二)为确保《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完整、准确并杜绝漏报或重报,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科专职人员应认真负责地进行死因调查(责任医师必须配合),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同时每月对本辖区内掌握的死亡人员名单与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派出所进行核对,并将核对情况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死因统计人员在收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居民死亡证明书》的同时,应逐份审查其完整性和逻辑性,发现问题及时与该部门或机构专职人员联系进行补充,予以更正。《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年报表》要求准确、及时、清晰,符合逻辑,各项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1.龙湾区居民死因监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正面式样)
  3.《居民死亡证明书》(正面式样)
  4. 《居民死亡村居证明书》(正面式样)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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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CLWD01-2008-0006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区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居民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2-25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

使用统一死亡证明书和做好死因登记、统计分析工作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制定社会经济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评价人口健康水平及社会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对促进殡葬改革、加强治安管理、掌握居民期望寿命等也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和科学价值。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使用、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统发〔1992〕1号)以及温州市《关于在全市使用和加强居民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温卫疾监〔2008〕20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龙湾区实际,使统计资料能更切实地反映我区人群的健康状况和死亡原因,保证死因登记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现就规范使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亡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区政府成立居民死因监测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加强对居民的宣传工作,共同开展全区死因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培训和协调实施等工作,并定期召开会议会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部门应密切配合,无偿提供有关资料,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居民死亡监测工作的宣传、培训和协调实施工作,按统一格式印发《居民死亡村居证明书》(见附件4),督促各村(居)委会按时开展该项工作。
  (三)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该项工作作为公共卫生的重要内容例入年度考核,实行奖惩制度,并负责统一印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见附件2)。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上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应对每一个正常死亡者进行有关个案调查,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各医疗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四)公安部门负责出具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以及无主、无名死亡者的《居民死亡证明书》(见附件3),并负责按统一格式印发《居民死亡证明书》。户口登记机关需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证明书》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保存证明书。公安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确定专人负责,并将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通报区疾控中心。
  (五)殡葬管理部门应凭盖有户口登记机关公章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证明书》办理殡葬手续。
  (六)各村(居)委会负责对本村(居)在医院外(家中、途中等)正常死亡的居民进行初步调查,填写《居民死亡村居证明书》,交死者家属,同时告知家属凭此到当地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七)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基层死亡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将公安部门上报的《居民死亡证明书》和各医疗卫生单位上报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经整理、统计后向区卫生行政部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填报《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年报表》。
  二、死亡证明的填写与使用
  (一)各医疗单位凡在诊治过程中发现死亡病例应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加盖公章后,将第二联寄交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最迟在次月5日前必须寄出),将第三、四联交给死者家属,凭此二联向户口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及向殡葬部门办理殡葬手续。各医疗单位应于病例死亡24小时内通知当地殡仪馆接运遗体,严禁在医疗机构内设灵堂从事殡仪服务活动。
  (二)凡在家中或外地正常死亡者,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其家属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或体征和村(居)委会出具的《居民死亡村居证明书》的基础上,负责填写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加盖公章后,将第二联寄交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第三、四联给死者家属办理户口注销和殡葬手续。
  (三) 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犯罪行为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以及无主、无名死亡者,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后出具《居民死亡证明书》,加盖公章后,第一联由填报单位留底,将第二联留存定期(次月5日前)寄交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第三、四联给死者家属办理户口注销和殡葬手续。凡由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后开具《居民死亡证明书》的,应确保填写质量,并定期(次年1月25日前)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分性别分年龄人口数及居民死亡资料。
  (四) 各医疗单位凡发现出生时有生命现象(即有心跳、哭声、呼吸、随意肌运动或脐带搏动中有任何一项)和至28天内死亡的新生儿,一律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并于次月5日前上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死者家属必须持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死亡证明书》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注销户口手续。各户口登记机关一律凭盖有公章的上述证明书的第三联《死亡医学证明书》,保存第三联和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并在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上盖章归还死者家属。
  (六)殡葬管理部门凭加盖户口登记机关公章的证明书的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办理殡葬手续,给予火化并保存第四联。
  三、死亡原因统计工作
  (一)公安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各医疗机构要加强死因统计的登记、报告和管理工作,专职人员应及时核对《居民死亡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发现(或区疾控中心告知)填写错误或漏项,应及时更正、补充,并制订必要的制度,杜绝漏报现象。
  (二)为确保《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完整、准确并杜绝漏报或重报,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科专职人员应认真负责地进行死因调查(责任医师必须配合),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同时每月对本辖区内掌握的死亡人员名单与镇(街道)社会事务办、派出所进行核对,并将核对情况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死因统计人员在收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居民死亡证明书》的同时,应逐份审查其完整性和逻辑性,发现问题及时与该部门或机构专职人员联系进行补充,予以更正。《居民病伤死亡原因年报表》要求准确、及时、清晰,符合逻辑,各项指标达到规定要求。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1.龙湾区居民死因监测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正面式样)
  3.《居民死亡证明书》(正面式样)
  4. 《居民死亡村居证明书》(正面式样)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